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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注册与他人相同名称、相似头像账号并搬运二创短视频,侵权!

2024-08-16 15:57来源于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娱乐短视频解说作品的侵权纠纷案件,某平台发布娱乐短视频的“吃瓜”自媒体因侵权被判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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