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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套用”他人短视频,侵权了吗?

2024-08-14 10:20来源于 上海高院
在本案中,案涉短视频文案的内容在内容、部分句式上均具有一定的重复性,文案简短、内容单一,亦未使用个性化的修辞方法,不构成文字作品,短视频因同样缺乏独创性,应认定为录像制品。栗子公司在其账号发布的短视频中,使用了橙子公司的录音,并将其与自录视频结合,栗子公司侵犯了橙子公司的录像制作者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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