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产财经官网!

判赔100万元!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08-15 18:25来源于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本案是规范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原告与被告均从事相同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经过原告在先使用和宣传,其注册商标“景林”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告作为同行业的从业者,未主动对他人在先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标志和字号进行避让,反而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市场竞争中具有密切对应关系的商标文字标识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共计1606字,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单篇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知产财经付费内容 | 请订阅后查看全文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请登录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