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
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标志,而商标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利用商标和字号功能的相似性,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让我们一起看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宗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管理公司拥有“景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许可上海某资产公司、上海某股权公司、某资本公司使用“景林”注册商标。上海某资产公司等在基金投资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荣获诸多奖项与荣誉。某管理公司认为,海南某私募公司的企业名称里含有“景林”字样,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与一家青岛上市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产品。此事经过媒体的宣传报道,导致公众误认为海南某私募公司与上海某资产公司等具有特定联系。
某管理公司等以海南某私募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海南某私募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证券日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及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景林”注册商标经过上海某资产公司等的长期使用,在相应市场领域和相关公众认知中与相关公司形成了显著、稳定的对应关系。海南某私募公司与上海某资产公司等同属私募基金行业,未经许可将“景林”作为企业字号主体部分进行登记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已具较高知名度的“景林”商标和相关公司商誉的目的,客观上已经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海南某私募公司的企业名称虽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也不能转化为合理使用、善意使用,故海南某私募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海南某私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有“景林”等文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证券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及赔偿某管理公司等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原告与被告均从事相同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经过原告在先使用和宣传,其注册商标“景林”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告作为同行业的从业者,未主动对他人在先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标志和字号进行避让,反而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市场竞争中具有密切对应关系的商标文字标识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贸港知产法院坚持保护合法权益与激励创新并重的原则,为经营者划定行为界限,为在自贸港登记设立的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行为指引,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法官提示
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为了眼前利益“借梯登高”,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和有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更应当重视建立和保护商誉,做好企业合规审查,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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