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优惠套餐价格高于单点价格,商家构成欺诈吗?卖家不发货,炒鞋未成功,平台要担责吗?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办"规范数字服务秩序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建院以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情况,并通报6起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自2018年9月9日建院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287件,审结1891件。从涉诉领域上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近80%集中在票务出行、知识分享、购物平台、二手交易,另有部分社交、游戏等领域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频发,具体占比如下:
从涉诉内容上看,新业态、新模式纷纷进入司法视野,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涉及直播电商、数字营销等新业态,超前点播、PK带货、流量推广等新模式。司法审判成为反映网络服务行业发展的“晴雨表”,同时也及时回应着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挑战,例如涉及到直播打赏法律行为的性质认定、PK带货行为中的主体责任、二手平台提供查验服务标准的事实认定等问题。
从诉讼主体上看,原告多为中青年网络消费者,占比89.8%;被告多为平台公司,占比97.2%,案件数量排名前15的均为服务平台公司,共涉及1502个案件,占比为64.7%。
其中原告年龄段分布如下:
从诉讼主张上看,数字服务多元化趋势明显,不仅涉及经济活动,而且涉及用户情感层面的需求。比如,在游戏领域中,用户往往不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是要求恢复账号、游戏装备;在服务更新后,用户有拒绝享受新服务、结算旧服务的诉求等。多样化、个性化的诉求背后,反映出消费者面对纠纷时不再仅要求物质赔偿,更多期待实现精神层面的诉求,体现出更多文化娱乐领域的消费者的精神生活已经与网络服务内容深度绑定、紧密连接。
从结案方式上看,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共1188件,占比62.82%,以判决等其他方式结案703件,占比37.18%,息诉解纷、化解矛盾效果较好。
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服务领域发展紧跟网络消费需求,服务模式新、创新升级快,让网络消费者生活更美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需要进一步规范治理。
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标示不清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用清晰、合理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谁在提供网络服务,以保障消费者维权路径的畅通。当平台运营主体、提供服务模式都比较单一的情况下,主体标识相对清晰,问题主要出现在提供集合服务的平台上,例如手机APP中提供的集合服务,分别对应不同服务经营者,在用户选择某项具体服务后,APP内会对应跳转,但并未显示该服务提供者的实际身份,消费者往往选择APP运营者提起诉讼,而无法直接起诉实际的服务提供者。此外,手机APP在公示服务提供者身份方面问题较多,如APP在应用市场公示的主体、服务条款显示的主体与实际运营主体不一致,还有同款APP在不同应用市场中公示的主体不相同的情况。另外,集合服务容易出现交易各环节的服务提供者公示不清晰的情形,一笔订单存在多个服务提供者,如在机票预定时,消费者仅看到平台提供了预定服务,并不清楚具体出票是由票务代理商完成,也不清楚代理商是谁,发生纠纷时,主体选择错误,延长了维权周期,增加了维权成本。
二是部分网络服务行为不规范。格式条款的提示告知不明显,服务协议中没有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尤其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采用“特别明示方式合理地提请消费者注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新类型服务标准模糊,部分二手平台提供查验服务,但存在查验标准不明确、服务标准不统一、甚至未尽查验义务的情形,用户基于对平台查验服务的信任进行消费,却购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此引发争议。在产品宣传方面,有的服务提供者实施的虚假宣传具有隐蔽性,不易被消费者察觉,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比如,消费者在选择服务商默认的优惠组合套餐后,偶然计算才发现同样商品单点价格更低,消费者基于对商家的信任一般不会进行核算,不易发现此类欺诈行为。
三是个别不诚信行为破坏诚信消费环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个别的不诚信消费行为,破坏了整个行业规则及生态稳定,也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营造清朗的消费空间。而用户基于不诚信行为提出的诉求,通常也难以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不诚信消费行为在游戏领域较为多见,如用户使用“脚本外挂”玩游戏,被平台封号后,用户要求解封账号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司法裁判确立的规则
针对上述网络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审判职能,立足服务建设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定位,积极输出裁判规则,不断明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范平台的监管责任、培育用户健康的消费理念,以促进数字服务领域规范、有序、良性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新型网络服务法律关系。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细致分析行业模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明晰法律关系,确立裁判规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司法保障。在票务服务领域,明确各类主体的服务范围,认定平台提供信息聚合、信息展示及支付功能等网络服务,第三方代理商提供搜索票源、申请出票等服务,如果平台未公示第三方代理商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平台责任。服务消费者可以就不同服务环节产生的问题分别主张权利,理顺维权路径。
二是明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明确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且协议包含不同于通常理解的内容时,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否则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在酒店预付款争议案中,网站显示订单付款方式为“到店支付”,却在下单后立即预扣住宿费用,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服务提供方仅在协议中补充说明可能预扣款的情况属于未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支持了消费者退款的诉讼请求。明确平台如未尽到其承诺的查验、质保等义务,认定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商家的售假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二手电脑交易案中,验机报告与电脑实物存在不一致,二手交易平台未履行其承诺的查验服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明确服务提供者应真实、明确展示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对产品价格、质量等关键信息进行隐瞒或诱导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在虚构优惠套餐案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套餐优惠价格高于相同商品单点价格,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三是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保障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促进网络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对不理性、不诚信的消费行为不予支持。在游戏脚本案中,为维护游戏服务领域秩序,保障其他玩家的消费体验,认为用户使用“脚本”借助外挂打破了游戏平衡,损害了广大案外游戏消费者的权益,不支持用户解封账户的诉讼请求;在直播带假货案中,明确了主播在直播平台销售假货构成对于平台方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肯定了平台可以对主播售假行为依约进行管理,支持了直播平台主张的经济损失,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案例一:二手交易平台未尽到验机义务需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通过被告运营的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上从第三方商家购买平板电脑,被告就平板电脑出具了对应的验机报告。原告主张收货后发现产品显示的序列号与外壳标注的序列号不符,且不匹配被告提供的验机报告信息,主张被告构成虚假宣传,要求三倍赔偿。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的序列号作为关键的识别信息,实际收货后与销售展示信息不符,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了验机服务并出具了相应的报告,但标注的产品序列号与实际也不相符,最终认定被告知悉商品的具体信息有误,构成虚假宣传。判决支持原告三倍赔偿的诉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主持后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二手闲置物品交易中,平台查验服务一定程度上为交易提供了便捷和保障,增加了消费者对商品的信任,有利于促成交易的形成。但平台对查验服务这种新模式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明确了二手平台未尽到承诺的查验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为二手交易模式的规范、有序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例二:主播带假货 平台依约管理获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运营某直播平台并推出某小店业务。被告通过注册为原告平台用户,与原告签订网络服务协议。期间,某主播使用被告账号与另一主播进行PK带货。后原告收到用户投诉,称被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经原告核实,涉案商品商标授权文件确系伪造。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货,违反网络服务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商誉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账号的注册人,应对其账号行为负责,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账号销售假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用户在直播平台销售假货,构成对于平台方的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法规制了新商业模式中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引导。
案例三:优惠套餐价格高于单点价格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原告通过外卖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份套餐,页面显示“现价65,原价108元”,套餐内还包含赠品限量版可乐一瓶,并未标示可乐价格。原告购买后发现,套餐内所有单品价格合计85元,结算享受优惠后仅需要支付57元。原告认为,同样的商品组合,套餐价格却比单点价格更高,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元。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套餐标注的价格为108元,远高于套餐单品价格总和,且被告将赠品价格计入商品总价,误导消费者认为既获得了价格的优惠,又获得了赠品。被告对于涉案套餐价格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在交易过程中,对于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优惠、折扣、赠品等促销手段同样要如实、明确地告知消费者,不能通过虚假的计算方式夸大优惠力度,误导消费者购买,否则将构成虚假宣传。本案裁判传递了保障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具有隐蔽性的欺诈行为说不的司法态度。
案例四:标明“到店支付”却预扣费用,要求退款获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通过被告经营的旅游订票平台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原告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被告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被告拒绝。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房款。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到店支付”应为用户到酒店后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收款,但被告对这种例外情形并未做特别提醒和说明的义务,只在内容复杂繁多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注意的作用,被告作为预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支持原告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果存在例外情形,提供格式条款的平台应该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可能无效或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进一步具体明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案例五:游戏运营商封禁使用“脚本外挂”账户具有合理性
【基本案情】
原告是某游戏玩家,被告是游戏运营商。被告根据后台数据认为,原告存在多次连续数日内不间断对局、明显不符合人类正常生理曲线的游戏行为,且游戏轨迹及道具使用分析亦符合“脚本外挂”软件自动运行特点,故以原告使用非法“脚本外挂”为由永久封禁账号并拒绝退还账户余额。原告主张被告此举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游戏账号等值金额1万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采用充分合理的方式告知用户不得使用外挂软件进行游戏,且提交的后台数据显示原告存在“脚本外挂”的作弊行为,最终认定被告的“封号”措施符合约定,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游戏领域中的“外挂”行为给使用者带来不同于一般玩家的游戏体验以及更多的游戏奖励,但却破坏了整体游戏规则和游戏生态。本案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脚本”这一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协议约定禁止网络用户违背诚信原则参与网络活动行为采取封号的形式给予了确认,维护了案外广大游戏消费者的权益和公平的网络游戏环境,保障了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六:卖家不发货,炒鞋未成功,平台不担责
【基本案情】
原告是“潮鞋”玩家,被告是经营二手球鞋交易为主的潮流商品鉴别交易平台,原告在此平台上多次进行过买卖交易。期间,原告通过被告平台以4999元的价格抢到了一双发售价为999元的明星联名款限量运动鞋,卖家应该在原告付款后36小时内将商品寄到平台进行查验。但36小时后,卖家并没有发货,平台在发货时效届满后关闭了订单,并将价款退还给了原告,同时给付原告卖家预交的保证金119元。原告认为卖家没有按约定寄出运动鞋,违反了合同义务,导致其不能转卖获利,造成了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将卖家和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炒鞋”平台上,合同订立时卖家无法预见原告购买目的是为了转卖,也无法预见原告因转卖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炒鞋”平台的交易价格远远偏离了商品在正常供需影响下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合理范围,偏离了运动鞋作为消费品的属性,“炒鞋”平台的价格不能作为原告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原告已经收到全额退款、运费及补偿款,卖家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而平台亦非买卖合同交易的相对方,仅提供交易撮合和查验服务,在此交易中平台亦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本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对有可能引发市场风险,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炒作行为,表明了否定立场,坚定“鞋穿不炒”,推动潮流文化回归文化本身,助力互联网产业模式创新循法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