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破解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举证难问题,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有效举证,10月2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相关情况。
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一直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突出难点问题。商业秘密自身特点决定了这类案件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但权利人保存证据意识较弱、举证能力较为有限也是导致举证难、胜诉难的重要原因。尽管在立法层面,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损害赔偿的确定等内容,但权利人在实践中仍存在举证难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表示,为了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切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人民群众关心的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制定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
记者了解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建院至2021年10月,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63件,其中一审案件136件,二审案件27件。共审结120件,其中一审案件97件,二审案件23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共43件,其中一审案件26件,二审案件17件。其中涉及技术秘密案件26件,涉及经营秘密案件24件,同时涉及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案件7件;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3件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共17件,占比为40%。
经过梳理总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涉及企业知名度高、案件影响大;第二,涉及企业诉员工、前员工的案件较多;第三,原告败诉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举证不充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表示,今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相关要求,积极引导当事人完成好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等案件的举证责任,有效破解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举证难问题,维护重点领域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附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自动驾驶领域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2017)京73民初2000号]
王某曾在A公司担任技术副总裁、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未经A公司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任何王某任职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合同期满后,王某离职并在B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B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中国市场进行业务开拓,在自动驾驶领域与A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A公司认为王某与B公司侵犯其在自动驾驶领域的技术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多次谈话、开庭、勘验等程序,最终A公司撤回起诉。
案例二:涉高尔夫球场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案
[(2018)京73民终686号]
原告甲公司系国内高尔夫球服务经营商,为国内金融机构的 VIP客户提供高尔夫增值服务,其与高尔夫球场签订的约定有保密条款的协议中的合作信息,其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的合作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
被告金某等三人系甲公司员工,分别担任公司球场部经理、大客户部经理等职务,于2012年至2013年先后从甲公司辞职后入职乙公司,三人未经许可将甲公司商业秘密披露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在2013年之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高尔夫服务方面的合作很少,金某等3人入职公司后不久,乙公司即参与多家银行高尔夫服务项目投标并顺利中标,其高尔夫服务业务收入获得突飞猛进增长,侵权获利数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乙公司明知金某3人等非法披露原告甲公司与银行合作形成的商业秘密,仍在经营中积极利用该商业秘密谋取利益。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乙公司及金某等3人实施的涉案行为侵犯了甲公司与相关银行合作中形成的商业秘密,并判令乙公司及金某等3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99万元。
案例三:涉石油微生物勘探技术领域证据保全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2017)京73民初1382号]
原告A公司系油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商,为石油公司发现油气藏、提高钻井成功率和油气藏开发提供解决方案。其在本案中主张石油微生物勘探技术领域部分信息构成技术秘密。
根据A公司的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前往B公司办公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对部分笔记本电脑内数据进行复制,并对纸质文件《地质微生物勘探野外采集技术规程》等进行保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包括上述保全的《地质微生物勘探野外采集技术规程》文件在内的多项信息侵犯了A公司的技术秘密,最终判令B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