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初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租赁制作场地制作印有洋河系列、贵州茅台酒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假冒白酒并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7.2万元。
被告人徐某于同时期从陈某处购入上述系列假酒,通过微信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7.5万元。2020年9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处查获贵州茅台酒160箱,货值共计8万元,于被告徐某出查获洋河系列等白酒98箱,货值4.6万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生产、销售食品相关的活动。
何为禁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9年11月,江苏省高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明确对生产假冒食品、药品、农药、种子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被依法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以达到预防被告人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效果。
禁止令的意义
白酒等食品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假酒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本案在对被告人徐某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同时,还对其发出了首份知识产权刑事禁止令,预防其再犯。
制假售假获得的暴利,让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这是导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之一。禁止令作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利器,一方面,提升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本和风险,以具有极高强制力的司法措施有力挤压了制假售假者的生存空间,不仅立足于惩罚犯罪,同时也是向预防犯罪的实效性转变,限制、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机会;另一方面,禁止令的发出也及时教育警示社会公众不要重蹈覆辙,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