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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相似却不构成侵权?广互法院这样解答

2020-10-28 00:00来源于 广州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主张的立体产品仅具有限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广州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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