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A:公司系统里面医美客户还不错,我把这些信息发给合作医院,还可以小赚一笔(哈哈)
公司:你这是涉嫌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我要去告你。
商务A:这个客户只是意向客户,哪里涉及侵犯商业秘密了。
法院:意向客户名单一旦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要件,即构成商业秘密。
一、前言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客户名单往往能够给经营者带来非常可观的经济利益。司法实践中,与客户名单相关联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因常常与员工跳槽、公共信息及市场自由竞争等因素掺杂在一起,同时客户名单往往秘密性不高,而市场和客户的不断变化又导致其内容不稳定,使得实务中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困难较大。没有交易的意向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客户名单商业秘密?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二、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某某网络公司是一家为合作整形医院推送意向客户信息的中介公司。被告陈某某原本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在原告处的工作岗位为“商务”,该岗位能够接触原告公司系统后台的客户名单,包含客户姓名、电话、交易意向、交易习惯、预算金额等详细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窃取其客户名单,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原告的客户名单并未产生任何实际交易,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原告不具有权利基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认为交易次数少或没有交易的客户名单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没有交易的客户不意味与竞争优势无关。原告主张的系统总后台客户名单是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特殊客户信息,能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的,并已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原告系统总后台的特殊客户名单符合上述商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使得原告取得经营资源上的竞争优势,应予以保护。被告违反权利人即原告有关保守系统总后台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原告对系统总后台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权利。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厘清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界线。不以没有交易为由认定意向客户名单不构成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对服务行业而言,意向客户名单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要件,则构成客户名单商业秘密。1.秘密性。意向客户名单中交易习惯、交易意向、预算金额等特别的信息是客户名单的秘密点,是区别于普通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2.价值性。经营者有针对性、个性化挖掘培养的意向客户信息具有一定的难度,能够使得经营者取得经营策略上的竞争优势,可以为经营者即将与客户发生交易提供营销依据;3.保密性。经营者需对意向客户名单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法官提醒,员工在职及离职后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遵守与工作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注意保守在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对于公司,应当要重视保护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制定符合行业特点和经营发展的保密制度,进一步对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