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产财经官网!

意向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2023-04-19 10:21来源于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已生效。
本文共计1484字,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单篇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知产财经付费内容 | 请订阅后查看全文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请登录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