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4年,审结的涉影视行业知产民事案件整体呈增长的趋势。2020年,审结涉影视作品案件509件,以判决方式结案155件,占比30.45%,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354件,占比69.55%;2021年,审结涉影视作品案件586件,以判决方式结案172件,占比29.35%,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414件,占比70.65%;2022年,审结涉影视作品案件1121件,以判决方式结案377件,占比33.63%,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725件,占比66.37%;2023年,审结涉影视作品案件899件,以判决方式结案233件,占比25.92%,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666件,占比74.08%;2024年,审结涉影视作品案件1356件,以判决方式结案432件,占比31.86%,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924件,占比68.14%。
一、审理结案情况(2020-2024)
究其原因,一方面朝阳区文化产业集聚效应显著,众多影视制作、发行、版权交易等机构和公司汇聚于此,打造了多个影视专业园区,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另一方面,随着影视行业的持续繁荣,市场中存在为了争夺份额和资源采取抄袭、盗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影视作品创意、剧本、画面等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影视行业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数字技术普及,为影视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多渠道和方式,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
二、案由情况及分析
涉影视行业知产民事纠纷主要发生在影视作品的筹备(包括拟开发IP的权利继受取得、影视作品项目的投资合作等)、影视作品的创作(包括剧本的创作与改编、影视作品的拍摄制作等)、影视作品的商业使用(包括影视作品的发行、相关权利许可与转让、影视作品的二次开发等)等各个环节,涉及到合作创作合同纠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侵害署名权纠纷、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多个案由。
三、各类案件审理情况及分析
1.涉影视作品合同类案件情况
此类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影视作品筹备阶段,影视作品项目方与著作权人授权合同纠纷。为将优秀热门文学作品搬上电视荧幕,影视作品制作方需获得文学作品著作权人IP授权,最常见的方式为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获得相应权利。合同需要对权利种类、权利期限等作出细分授权,实践中多因合同约定不明确、条款歧义进而引发超范围行使权利等纠纷;(2)影视作品创作阶段,影视作品投资方、编剧、导演、后期制作人等之间合同纠纷。例如,投资方之间因投资款项的实际支付、监管、分成、风险承担等问题产生合作创作合同纠纷;在剧本创作与改编、影视作品拍摄与制作中,常因对作品验收标准、交付时间认识不同而引发纠纷;(3)影视作品制作后期阶段,权属转让及合同履行纠纷。该阶段纠纷主要集中在“一女二嫁”的多重许可问题,以及因交付、付款等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尤以后者所占比例较高。
2. 涉影视作品侵权类案件情况
此类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著作权侵权类案件。实践中多为剧本侵权、影视作品角色形象侵权等。其中,剧本侵权多表现为改编原作品创作剧本侵权及侵权使用他人剧本侵权;影视作品角色形象侵权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擅自将动画片、动画电影、影视作品特效卡通形象等使用在商品上的案件。我院曾审理一批将孙悟空、葫芦娃、熊大、喜洋洋等知名卡通形象印制在公仔、玩具等商品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2)商标侵权类案件。影视作品项目方将作品名称、主要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以加强权利保护。实践中存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电影名称及抢注他人影视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并商业使用的侵权情形。
3.涉影视作品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情况
此类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为在影视作品中使用与他人知名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名称进行“搭便车”宣传、以及他人擅自使用知名影视作品的影片名称、人物名称、道具名称等进行商业推广。
梳理前述涉影视作品案件可以看出,相应纠纷发生在包括影视作品的前期筹备、中期创作、后期宣传发行等各个环节,亟待对涉影视作品开展全链条司法保护。
涉影视作品保护各阶段中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风险
一、创意孵化阶段
作为完成影视作品的工程蓝图和操作手册,剧本是创意孵化阶段的核心工作。考察影视作品创意孵化阶段产生的纠纷,主要法律问题及风险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剧本委托创作的验收标准问题
在影视作品创意孵化实践中,影视剧本通常由制片方以委托第三方完成委托作品的方式进行。委托作品是受托人对委托人思想的创造性表达,当事人能对委托人要表达的思想内容进行约定,但外在表达则因受托人专业素养、价值判断、创作灵感等主观因素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用语言对艺术创作约定可量化的标准。上述委托创作的自身特点决定了验收标准具有任意解释的风险,从而导致委托方与受托方因作品质量产生争议。
(二)剧本抄袭与借鉴的认定标准问题
剧本的构成元素通常包括立意、创意、结构、人物、人物关系、核心事件、桥段、细节、台词等。创作剧本离不开借鉴与创新,但编剧如何把握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剧本中的情节设置、人物背景、个别剧情近似是否构成侵权,均难以从著作权法中找到明确答案。在抄袭类案件中,审查核心在于判断权利作品与被诉作品的实质相似性、以及被告对权利作品的接触可能性,若前述两作品间存在实质相似且被告不能举证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作品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权。针对实质相似性的判断,可采用以下方法:对涉案剧本从具体的语句要素至抽象的主题要素进行充分解构,区分要素中表达和思想范畴,仅在表达范围内进行对比,判断相同或实质性近似。
(三)剧本改编及保护作品完整的冲突问题
在影视作品创意孵化阶段,对小说、戏剧影视化的前提离不开对原作品的剧本改编。因剧本系为作品的影视化表达做的前期准备,限于作品呈现形式、篇幅长度、表演效果、影视作品成本、演员表演、内容审查等因素,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时,对原作品中的文字表达、人物关系、情节结构、主要场景做出的调整和改动可能较为深入。影视作品制作方出于改编程度的考虑,通常不会忽视取得原作者的改编权授权。但另一方面,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可转让的人身权,即便影视作品制作方获得作者的改编权授权,亦应当受到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不得任意歪曲、篡改作者原意。因此,影视作品制作方在进行改编创作的同时应尊重作品完整权,否则则面临侵权风险。
(四)影视作品服化道使用问题
一部影视作品得到观众的认可,离不开优质的故事情节、惟妙的演员表演、精心制作的画面以及精心设计的服装、化妆、道具等布置设计。服装、化妆、道具等布置、设计可以归类至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等。实践中,部分制作方未有意识地辨识有价值、有创意的设计,在道具、服装选择及设计上未做好溯源工作,如未识别公有领域内容与他人二次设计内容、误认为使用的道具属于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功能,导致侵权行为产生,亦对影视衍生品的后续开发利用造成影响。此外,部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在作品筹备阶段即将服化道设计授权给第三方,被授权方可能面临影视作品未上映时无法取得相应权利的预期利益损失,从而产生相关合同纠纷。
(五)影视作品署名问题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在表明作者与作品关系上具有重要意义。不同于单一作者作品,影视作品的创作涉及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特效、音乐制作等多个专业领域。这种多主体合作参与的复杂创作模式本身较为容易引发署名争议。具体到创意孵化行业实践中,部分影视出品公司认为编剧署名权的实现与编剧创作剧本的质量及编剧协议履行完整度紧密相关,故而以合同约定内容限制编剧行使署名权。在司法实践中,审查编剧是否享有影视作品的署名权重点仍在于创作成果是否被实际使用,署名权的实现应当与参与作品创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若影视作品中存在实际使用编剧创作成果的事实,即使出现协议履行完整度及质量存在瑕疵的情形,影视出品公司均应在与创作程度相当的范围内保障编剧的署名权。
二、拍摄制作阶段
(一)附带性使用他人作品的认定问题
影视剧中使用背景音乐、摄影作品、书法作品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构成附带性使用。附带性使用是指影视作品出于丰满人物设置、渲染剧情氛围等需要在拍摄制作过程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用以辅助剧情表达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针对附带性使用的审查主要从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效果三方面进行。使用目的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使用方式是否适当主要审查引用的比例问题,包括被引用内容占被诉侵权作品的比例,以及占权利作品的比例;使用效果主要审查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简言之,即使用行为是否对原作品产生实质性替代的效果。
(二)影视作品发行前素材泄露的保护问题
影视作品在发行之前,若素材泄露将直接影响影片收视率及投资者收益,进而产生纠纷。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加大,更多的当事人针对影视作品素材泄露选择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在于影视作品素材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泄露行为是否侵害商业秘密。
三、宣传发行阶段
(一)影视作品元素的合法使用问题
影视作品在宣传发行阶段,通常会利用影视作品的截图、剧照、海报等作品元素进行宣传推广,上述使用行为易引发纠纷。此类纠纷的化解重点在于准确界定影视作品元素的性质及权利归属。
1、影视作品截图、剧照、海报等元素。影视作品截图即电影、电视剧类视听作品的连续画面中截取的单帧画面,应属该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权利归属于视听作品权利人;影视作品剧照是为影视作品的宣传、营销而专门拍摄的照片,系法律规定的摄影作品,权利归属于作者;影视作品海报具有传达作品信息、吸引观众注意、刺激影视作品收视率及票房的重要作用,同时兼具了美学和商业价值。因此,海报作为影视作品的宣传招贴,如果其具备独创性,形成了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应属于法律规定的美术作品,权利归属于作者。2、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元素。影视作品中角色形象可受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实践中,若角色形象具有独创性,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3、影视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元素。随着影视剧行业的繁荣发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随之增强,将影视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成为很多影视剧制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二)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权利范围的界定
表演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邻接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影视作品的表演者即演员,根据自己对剧本的理解,以声音、动作、表情或借助道具进行表演活动,构成影视作品的主要内容。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作者,换言之,影视作品的财产权归属制作者,影视作品的表演者对影视作品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的表演者权的人身权。
(三)影视衍生品的法律保护
影视衍生品,是指以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场景、道具、故事元素等为基础,开发出的与影视作品相关的各类商品和服务。其本质在于利用影视作品的知名度、粉丝基础和文化内涵,开发出与原作品相关但独立于作品本身的商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影视IP的多元价值和商业变现。依赖于影视作品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影视衍生品的主要营销时段为影视作品最初播映期间,故诉讼周期对于影视衍生品的维权效果至关重要。针对影视衍生品市场侵权成本低、收益空间高、流转速度快、维权成本高的特点,诉讼禁令可有效避免盗版衍生品大量流向市场,为影视作品相关权益人开发、运营正版影视衍生品提供保障。同时,对于影视衍生品的侵权纠纷,权利人可以积极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由此增强权利人的维权效果、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
朝阳法院发布关于涉影视作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举措与建议。
首先是司法保护的举措
朝阳法院坚持围绕保护创新、服务发展、规范市场的目标,聚焦影视作品创作、制作、传播、衍生开发等全链条环节,通过加强前端预防、完善审判机制、推动协同治理等方面,构建全链条司法保障体系,助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前端预防,深化法治宣传
联合影视行业协会、版权登记机构,深入了解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影视创作、制作等过程中的问题提前研判,及时跟进涉影视行业类纠纷的潜在风险点。加强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协作与联动,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及时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实现案结事了。定期梳理涉影视作品剧本抄袭、盗版传播、衍生品侵权等高发问题,发布典型案例,通过法律问题的剖析、裁判思路的阐明,为影视行业从业者提供清晰法律指引。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开展巡回审判,邀请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现场观摩。以巡回审判促精准普法,解答从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二、优化审判机制,强化诉讼指引
提升法官涉影视行业案件的审判能力,完善优化繁简分流机制,依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大小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涉影视行业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甄别。对于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实现快速裁判,提高司法效率;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如涉及新兴影视技术应用、复杂著作权归属争议、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案件,组成专业合议庭,进一步加强法律问题的研判。制定涉影视作品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内部规范,细化剧本、音乐、画面等元素侵权的赔偿梯度标准,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加强裁判标准的统一。
三、推动部门联动,激活协同共治
依托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调处化解共建协议,加强与文化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协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工作机制,对在审判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引导行业自治,组织资深法官、专家举办法律讲座,与影视行业协会开展座谈,为制定行业规则提供法律建议。
关于涉影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提升涉影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从业企业、行业组织与行政机关三方联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行业规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前述涉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业企业层面
从业企业应树立法律合规意识,建立覆盖全流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纳入核心资产管理,通过权责体系、业务流程、监督机制实现价值转化与风险防控。通过构建“战略层+执行层”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加强专业人才引进与持续培养,通过竞业协议防范人才流失。针对原创开发、IP引入、商业化应用三大场景,规范权属约定、交易审查、收益分配等环节。细化合同条款设计,明确作品交付形式、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及时限时限要求等;注重履约过程管理,及时启动催告、解约等法律程序。
二、行业组织层面
通过制定影视行业合同范本、指导影视企业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方式,建立行业规范。以规范化制度引导影视企业规范经营,减少纠纷风险。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建立行业调解组织,及时有效地化解影视行业和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对于寻求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渠道、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版权交易平台,为影视版权上下游交易提供第三方服务。对容易产生纠纷的影视版权交易关键环节,设置规范性制度,保障影视版权交易顺利实施。
三、行政机关层面
针对影视行业知识产权侵权频发的现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维权服务平台,破解影视企业维权过程中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强化监管执法,开展热点领域、时间段内专项治理,落实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制度,督促网络平台履行过滤义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丰富金融服务体系,以政策咨询、信息交流、项目对接、投融资合作服务为基础,推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影视行业资源相结合,建立适合影视行业发展的多样化、多元化投融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