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文 知产财经
导言:2024年4月,欧盟委员会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就VoiceAgeEVS与HMD之间的纠纷向慕尼黑高等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该意见书认为德国法院应当严格、顺序遵循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中确定的许可谈判框架。【1】
“导火线”:HMD诉VoiceAgeEVS案
VoiceAgeEVS成立于2018年11月,是一家持有多项语音编解码专利的科技公司。2019年,VoiceAgeEVS在曼海姆地区法院、慕尼黑地区法院发起多起针对手机厂商HMD的专利侵权诉讼。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和曼海姆地区法院共作出6项针对HMD的判决,判决均认定HMD侵权并下达销售禁令。HMD针对前述判决已经提起上诉。2022年,HMD针对VoiceAgeEVS发起了反垄断投诉。HMD指控VoiceAgeEVS构成《欧盟运作条约》第102条项下的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审法院需要审查竞争法下的强制许可抗辩是否适用的问题,尤其应当根据欧盟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华为诉中兴”案【2】进行认定,即SEP权利人对未签订许可协议而实施SEP的一方提起停止侵权时,双方是否履行了各自在许可谈判中的义务。
2024年4月,欧盟委员会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介入了HMD对VoiceAgeEVS的垄断投诉,并在意见书中反复澄清对“华为诉中兴”案确定的许可谈判框架的理解与适用。
欧盟委员会:“华为诉中兴”案确定的谈判框架应严格、顺序遵循
欧盟委员会在该意见书中强调其并不对案件双方是否履行了“华为诉中兴”案确定的义务发表意见,仅说明欧盟委员会对“华为诉中兴”案确定的框架的理解,以下是欧盟委员会在意见书中陈述的主要观点:
1、SEP权利人应当明确、及时地发送侵权通知
欧盟委员会认为,根据“华为诉中兴”案框架的步骤1,侵权通知必须:(i)告知专利实施者其被指控的专利侵权行为;(ii)指明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且(iii)说明其被指控的侵权方式。这些信息必须包含在侵权通知中。欧盟委员会还指出,“华为诉中兴”案判决要求侵权通知应当在(SEP权利人)请求停止侵权前作出。
根据其在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两起一审判决中了解到案件事实,欧盟委员会理解:尽管专利实施者可以通过SEP权利人的网站链接、寻求专家或法律顾问帮助来推断具体专利的侵权情况,但这并不能弥补SEP权利人在侵权通知中未明确具体被侵权专利等三要素的不明确性,且侵权通知应当在SEP权利人发起停止侵权诉讼之前送达。
2、欧盟法院并没有为实施者声明愿意按照FRAND条款获得许可制定任何具体标准
根据欧盟委员会了解的信息,HMD在其2020年3月17日的信函中表示,愿意就以下所有专利按照FRAND条款签订许可协议:(i)该等专利对实施相关标准至关重要;(ii)该等专利实际上被HMD使用;(iii)该等专利有效且可执行。对于该事实是否构成“华为诉中兴”案许可谈判框架步骤2“接受许可的意愿”,慕尼黑、曼海姆地区法院存在不同认定。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认为,HMD并没有充分表明其拟接受许可的意愿,因为他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无条件地按照FRAND条款签订许可协议;而曼海姆地区法院则持相反意见,认为HMD已经充分表达愿意按照FRAND条款达成许可,其有权保留对SEP有效性和必要性等的质疑。
对此,欧盟委员会指出,根据“华为诉中兴”案,专利实施者允许在其根据FRAND条款获得许可意愿的声明中对SEP的有效性和标准必要性提出质疑或保留提起此类审查的权利。此外,根据FRAND条款获得许可的意愿应根据声明的内容和作出声明的情况进行认定,而不是根据任何谈判期间的后续行为。
3、许可双方应严格、顺序遵循“华为诉中兴”案确定的谈判框架
最后,欧盟委员会指出,根据“华为诉中兴”案判决,许可谈判框架中的任何步骤,特别是前两个步骤,都不能在提起停止侵权之诉后再弥补。此外,“华为诉中兴”案框架的各个步骤必须按照规定顺序进行审查,顺序不能被打乱,否则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判决中所寻求的各方利益平衡将无法得到保证。例如,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在其判决中对HMD在2021年2月19日VoiceAgeEVS请求增加停止侵权之诉讼请求之后作出的声明进行了讨论。然而,在VoiceAgeEVS增加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已经无法开展符合“华为诉中兴”案判决之目的的进一步谈判。因为此时双方只能在停止侵权请求悬而未决的压力下进行谈判。
来源:欧盟委员会法庭之友意见书
该意见书可能的影响:“Sisvel诉海尔”案的错误被纠正
2020年5月5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对“Sisvel诉海尔”案的判决,推翻了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的前审裁判,并表示完全支持Sisvel,判决中写明:像海尔这样的潜在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者有责任在适当的时机和尽可能具体地提出要约,然而海尔并没有这样做,因此应被视为“无意愿的”被许可人。
尽管欧盟委员会未在法庭之友陈述中直接指出德国法院适用欧盟法律的错误,但其通篇对“华为诉中兴”案适用规则的反复澄清,实际是在“暗示”德国法院可能存在的错误,德国法院很难无视这份陈述反复强调的“顺序”问题。海外博主IPfray认为,尽管该法庭之友陈述未提及德国联邦法院和“Sisvel诉海尔”案,但该陈述实质上完全否认了“Sisvel诉海尔”案确立的规则,如果欧盟委员会的意见是正确的,这意味着德国法院多年来未能正确适用欧盟法律,因为他们没有对SEP权利人提出的许可报价是否符合FRAND标准进行充分分析,错误的给诸多专利实施者下达了禁令。IPfray还就该法庭之友陈述的影响发表了以下预测,“IPfray并不了解双方之间的机密谈判,但根据公开信息,欧盟委员会的法庭之友陈述最合理的效果可能有:
1、德国法院应立即撤销‘Sisvel诉海尔’案,并解除其他一些错误实施的禁令;
2、德国统一专利法院首先就不应该采纳‘Sisvel诉海尔’案(目前尚未有以FRAND辩护为基础的SEP案件开庭审理);
3、SEP权利人在执行禁令时不应依赖‘Sisvel诉海尔’案;
4、如果德国SEP案例法恢复理智,欧盟委员会应该宣布胜利,并放弃考虑不周的SEP法规【3】(该法规无助于解决真正的问题,即‘华为诉中兴’案的应用,但会引发一系列其他问题);
5、大概仍有非常充分的理由维持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的VoiceAgeEVS诉HMD判决,但理由并非基于‘Sisvel诉海尔’案。”【4】
“苦德国式禁令久矣”的实施方
近年来,由于德国法院对于颁发专利销售禁令的宽松态度,使得其往往成为SEP权利人维权的全球第一站,慕尼黑地区法院、曼海姆地区法院几乎每年都要下发好几个销售禁令,中国出海的手机厂商几乎人手一个德国禁令,比如华为、小米、联想、OPPO、vivo等等。大部分实施方在收到德国法院的禁令后选择重回谈判桌与SEP权利人达成许可协议,但许可条件是否FRNAD外界无从知悉。尽管欧盟委员会不制定法律,但其有权提出立法的提案,并拥有竞争执法权,如果成员国公然违反欧盟法律,其可以采取惩罚措施,欧盟委员会在该意见书中亦明确“最后需指出的是,欧盟委员会建议法庭在参考本意见书后,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267条,在初步裁决程序中将有关华为案解读的不明白之处提交欧盟法院,以澄清遗留问题”。未来德国法院是否还会“任性”颁发禁令?知产财经将持续关注。
注释:
1.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antitrust-and-cartels/national-courts/amicus-curiae-observations_en
2.欧洲判例法编号:EU:C:2015:477.
3.《欧盟委员会就标准必要专利新法规的提案》
4.https://ipfray.com/european-commission-court-filing-completely-disagrees-with-sisvel-v-haier-german-sep-case-law-is-irreconcilable-with-eu-law/
附:2024_欧盟委员会法庭之友意见书 德中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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