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从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试点成立开始,随着2017年武汉、成都、南京等地知识产权法庭陆续设立,直至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知识产权大司法框架体系基本形成。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成立,为整个知识产权大司法体系的画龙点睛之笔,既是中国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标志,也是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建设的坚实基础。
试点三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不负众望,在统一专利等专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主权和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立竿见影的作用。
第一,统一裁判尺度,促进了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类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的一致性。法庭发挥集中管辖的优势,改变了过去全国32家地方高院分散审理模式,推动了法院系统裁判标准的统一。同时,法庭积极与行政部门协调,在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等工业产权有效性判断及其是否侵权问题上,推动授权确权标准与侵权判断标准统一,促进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另外,法庭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解释、颁布司法政策等方式,加强专业共识和公众认知,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指引。
第二,强化审判能力,审判质效大幅度提升。法庭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一方面优化审判流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法庭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例如,完善专利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协同审理,对接权利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建立专利上诉案件关联案件情况信息预登记制度。又如,法庭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设立速审合议庭,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再如,法庭建立了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以专家辅助、专家陪审、技术咨询、技术鉴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初步实现了技术调查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按需调派和人才共享。另一方面,法庭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锻造了一支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审判队伍,也实现了在线诉讼的常态化。
第三,切实保护权利人,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法庭的成立,本身就传达出了新时代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政策信号,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三年来,法庭受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占比超过五分之一。在“锂电池保护芯片”技术侵权案中,首次明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和侵权对比方法;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颁布系统性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相关座谈、调研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设;及时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建立了涉药品专利、复工复产案件“快车道”,在诸如涉“中药发药机”技术发明专利无效案中维持专利权效力,保障新冠疫情防控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与此同时,法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例如,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赔1.59亿元;在“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令五倍惩罚性赔偿。
第四,维护司法公正、主权与权威,锻造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一方面,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有效制约了国内存在的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另一方面,法庭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竞争,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司法主权。另外,法庭在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同时,不断强化反垄断司法审查,通过“砖瓦协会”案、“驾校联营”案、“沙格列汀片”发明专利侵权案等一系列案件,稳步提升我国司法反垄断工作水平。三年来,法庭正是透过一个个的具体案件,增进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公信力,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三年,达到了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预期目标,向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现代化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建成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同时还专门指出,要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规范,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明确提出“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下一步,我们应该巩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成果,组建国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构建新发展格局,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