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金民珍法官曾担任审判长,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本判决提出应以最低独创性要件作为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依据,并认定涉案两场足球赛事节目构成类电影作品,对司法层面探索体育赛事节目保护路径、维护产业可持续发展等进行了积极探索。
知产财经特将金民珍法官在本次会议中的点评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以下是演讲实录。
金民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
尊敬的耿小宁庭长、曲三强会长、各位嘉宾、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
下午的时间过得特别快,我还沉浸在大家的精彩发言和激烈讨论中,感谢主办方提供这样一个交流的平台、学习的平台。
随着著作权法“视听作品”概念的确立,广播权、广播组织权条款的修正,我们欣喜地看到,之前困扰我们的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游戏等直播、转播法律规制的路径变得更加清晰,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更为扎实。
然而新法出台并不能完全平息争议,刚才的一些发言也充分体现了关于“广播权”“广播组织权”“信息网络传播”“转播”等问题还存在热议。
今天各位的发言和讨论都从促进文化产品供给和有利于产业发展的高度,对网络环境下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游戏、影视作品的直播、转播行为如何在著作权法修正案中予以保护发表了真知灼见,即:将体育赛事、网络游戏、影视作品统一在视听作品概念下,与新法的广播权、广播组织权连通起来,提供更为周延和合比例的保护,我想,不但我本人,在座的每位听了都受益匪浅。经过了一下午的专业探讨,我希望我最后的点评能够尽量让大家轻松一些。我认为,本次研讨呈现了四大特点:
1、平衡性:在对视听作品直播、转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分配。如:网络游戏:游戏生产商、运营商,直播平台、主播,玩家等多方利益。
体育赛事节目涉及赛事主办方、运营方,节目制作方、传播方、观赛方等多方利益,以及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对此,我们要在深刻领会著作权法促进文化产品供给这一基本宗旨的基础上,走好平衡木。比如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应知”的判断,就是一个精细的利益平衡的过程,既要考虑直播平台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能力、游戏类型、知名度、网络服务者是否采取合理预防措施、是否对游戏进行推介、编辑、整理,是否对侵权通知作出恰当反应等多方面因素,也要特别注意直播平台特有的实时性和随机性、盈利方式的区别、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等。
2、开放性:今天我们讨论的主要对象,包括了文创产业的重要产品:影视剧、网络游戏、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修正案将它们归类为视听作品,其中影视剧是相对传统的作品,网络游戏、体育赛事节目则是在数字和互联网的双重赋能下,由技术进步催生而出。爱奇艺朱媛女士刚才也介绍了,AR/VR/XR技术加持下的娱乐形式在不断推陈出新,至于它们是否构成视听作品,还是要严格把握其独创性的有无是重要的判断标准。我们都知道,文创产业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文化生产和传播方式,已然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我想,在未来世界,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视听作品的概念明显有更大想象空间,它的形式会生生息息、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必须要用开放的心态去思考,将来也要用开放的心态拥抱迎接新成员。当然,我们也要认真思考诸如广播组织权不影响条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要如何适用等等刚才大家提到的所有相关问题,包括关于著作权权利形态有无压缩的必要和可能。
3、实证性:我们的讨论特别接地气,主办方知产财经杂志作为知产领域享有盛名的实务期刊,组织我们讨论的主题,就是修正后的著作权法下直播、转播的法律规制这样一个长期存在学术和实务争议的问题,与会嘉宾来自产业界、学术界和司法机关,这样的人员构成也彰显了我们讨论的务实性。大家的讨论让我想起了2020年4月我院对央视国际与聚力公司“欧洲足球锦标赛”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我是该案的审判长,当时,新浪与乐视“中超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判决体育赛事节目不构成作品,各界对此争论很大,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合议庭经过审慎研判,多次讨论,最终认定涉案赛事构成类电作品。我们下判后,北高对新浪一案也作出再审判决,认可了体育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我觉得,我们处理案件,特别是涉及新兴产业发展的知产案件,应当以前瞻的、务实的态度对个案所反映出来的产业利益分配格局认真进行评估,要注意通过公正审判实现司法对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引导和保障,我们的审判应该扎根于产业发展的沃土中。
4、思辨性: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是一种不断的反思、关联和平衡的过程,这需要思辩的能力。这场讨论,是头脑风暴,是智力冲撞,在直播、转播作为信息传播的技术手段的背景下,将影视剧、网络游戏、体育赛事节目涵摄在视听作品这个概念下,与著作权法修正案中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组织权进行联结,输出法律保护的范式,这个过程是思辩的。以点带面,今天的探讨,使大家对著作权、邻接权这些长期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问题有了更进一步认识。如张伟君老师从国际视野和我国修法历程出发,对新著作权法下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转播权进行的阐释,就充满了思辨的智慧,很有启发和说服力。
综上,我认为,知识产权是用来保护创新的,今天的研讨让我对于在新的法律背景下,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如何从经济学的、产业的等多个视角,以合乎逻辑的创新的理念、方式来保护创新,有了更多、更新的启迪。
最后,再次感谢主办方,选择在著作权法修正案于今年6月份即将实施前的今天,搭建了这样一个优质的交流平台,让大家在这里讨论这个有意义有意思的话题,时机恰到好处;也非常感谢各位精彩的、高质量的发言,虽然我们的讨论所有问题可能不能马上取得一致的答案,但讨论使我们能够互相学习互有启发甚至互相纠偏,交流拉近了我们之间的距离,研讨会虽然结束了,但我们的思考不会结束,我们带着所思所获回去,必将助益于我们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