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公司是国内知名运动健身用品出口企业。王某自2014年7月起担任该公司国际贸易部业务员,发展、维护M、S、F等16家外商客户,完整掌握客户名称、供货渠道、价格空间等信息。公司与王某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并对上述信息采取编码管理、权限分级、限定流转等保密措施。2019年4月,王某离职时违规拷贝部分客户资料,邀约客户与其新成立的公司合作。后王某以妻子的名义成立A公司,并以A公司名义向M、S、F三家公司出口运动健身用品。经审计,因客户流失造成T公司销售利润损失59万余元。
T公司报案后,王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10月,该案移送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询问证人和审计人员、补充技术鉴定,进一步明确涉案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商业价值,并通过补充审计,确定T公司损失数额。
2021年12月,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庭审理阶段,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涉案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整理获取,不是商业秘密;客户基于“个人信赖”与A公司交易,王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涉案客户的名称、企业邮箱等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但客户的精准需求、定价策略、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却是T公司经大量投入,在长期开发维护中形成,为T公司创造了经济利益,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企业采取了多种保密措施,业内人员亦无法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涉案客户与王某发生交易的原因在于王某掌握了T公司的经营信息,并非基于王某的个人技能,故“个人信赖”抗辩不成立。2022年11月,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中形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特殊类型,凝聚着企业创造的智力成果,一旦泄露,会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就是保护全社会创新活力。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捍卫行业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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