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经济背景下,网络经营账号及店铺转让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有些经营者不依法依约进行信息变更公示,产生纠纷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又推诿扯皮,使得消费者或其他不特定公众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网店转让未公示,侵害到交易相对方的合理信赖。发生纠纷时,责任主体该如何认定。近日,余杭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转让网店未公示的注册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合同责任的案件。
案情回顾
“淘宝联盟APP”系阿里妈妈公司为委托人(商家)、推广者(淘宝客)提供服务的平台服务商。商家与淘宝客通过签订《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入驻平台,商家在平台上自行发布需要被推广的商品信息,向平台中不特定的淘宝客发出推广要约;淘宝客在平台中根据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返佣比例,自行选择商品与对应商家形成推广合同关系,通过自身的推广空间帮助商家推广商品并获取佣金。
原告陈某某诉称,2020年4月,被告龙某某通过“淘宝联盟APP”发布推广牙膏产品的邀约,并承诺给予推广者实际收款的74%作为佣金,原告接受邀约并通过抖音等短视频为被告推广牙膏产品。经统计,消费者通过原告推广链接购买6735笔订单产品,被告按约应向原告支付佣金176629.8元,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余杭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176629.8元与违约金6358元。
被告龙某某辩称,2020年3月其通过《居间转让合同》将淘宝网店以9000余元的价格转让于案外人郭某某经,网店所涉推广与其无关,故相应责任应由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承担。
第三人阿里妈妈公司述称,被告私自转让店铺的行为未经平台允许,不符合平台关于店铺转让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店铺私自转让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
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基于第三人阿里妈妈公司提供的软件登陆注册加入淘宝联盟平台,视为同意并遵守第三人制定的协议,故第三人制定的协议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被告通过淘宝联盟平台发布推广信息的行为系要约,原告选择接受要约并提交订单成功的证据,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支付佣金。第三人确认案涉淘宝店铺系由被告开设,被告亦认可于2020年3月将该店铺转让给案外人经营。本案中,发布推广信息前,被告并未向第三人或原告批露过该店铺已转让案外人的信息,原告有理由相信其为被告经营的店铺提供推广服务,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仍应视为发生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故原告有正当理由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由此产生的损失可与案外人之间另行处理。另经核实,原告主张的佣金金额未超过阿里妈妈公司核实的金额,佣金比例也未超过规定的上限,原、被告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据此,依法判令被告按约支付原告佣金176629.8元及逾期未付损失6358元。
法官说法
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明晰了网店转让未公示,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最大限度保护了消费者合理信赖。
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一方面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须擦亮眼睛甄别真假,另一方面也提示广大电商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管理规则,切莫忽视对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障。本案中,原告虽非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但与被告签订推广合同时,被告未及时、合法合规公示店铺转让信息,基于保护不特定淘宝客的合理信赖,被告作为店铺信息中公示的注册经营者,最终仍需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对处于信息不对等这一天然弱势地位的普通消费者来说,经营者更应主动向其提供详细信息。经营者的网络账号或店铺主体发生实际转让、更换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平台规则及时公示,避免给消费者及其他不特定公众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