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相对疑难复杂,而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又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审理难度最大的类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生效的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高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具有一定典型性,法院判决认为:技术信息只有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要件,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老东家”起诉“前员工”
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各种泵类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设计完成各类产品图纸。中金公司采取制定公司员工手册、签署保密条款、实施技术软件加密等措施保护其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
被告赵某高、吴某忠、金某明、姚某保均为中金公司前员工,在原告公司担任生产负责人、技术员等工作。被告浙江南元泵业公司(以下简称南元公司)系赵某高、金某明从原告处离职后投资成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水泵、供水设备的生产、销售、研发。被告吴某忠、姚某保从原告处离职后相继加入南元公司工作。中金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南元公司生产销售的立式多级离心泵SDL32系列产品与中金公司生产销售的CDL32系列产品基本相同。中金公司认为上述五被告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诉讼中,中金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是涉案产品设计图纸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
法院厘清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图纸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可以实际用于水泵的加工,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可以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要求。原告通过制定《员工手册》、使用保密软件对涉案技术图纸的接触人员进行管控等方式,对涉案技术图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对于秘密性要件,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涉案技术信息系经重新组合设计而成的新的技术方案,既无法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得到,也无法通过反向工程测绘产品实物获得,故这些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原告主张的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等技术信息,或可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或可通过查阅公开资料获得,属于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或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经庭审比对,南元公司的技术图纸中共有22份图纸所载总计47处尺寸公差、6处形位公差与中金公司享有商业秘密的对应技术信息构成实质性相同,对此南元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技术信息系其自行研发取得或具有其他合法来源,故法院认定南元公司的被诉侵权技术图纸实际使用了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由于中金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赵某高、吴某忠、金某明、姚某保具体实施了非法获取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并披露给被告南元公司使用的行为,故对于原告关于该四被告的侵权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有理有据,双方信服
2021年8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南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金公司涉案技术图纸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停止复制、存储并删除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停止使用侵权技术图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被告南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10万元;驳回原告中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只有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要件,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无法得到,通过反向工程也不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这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