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妥善适用惩罚性赔偿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阿尔塞拉公司与广州市柯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0)粤73民终24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塞拉公司(Ulthera,In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柯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柯派公司)
【案情与裁判】
阿尔塞拉公司申请注册了涉案“ULTHERA”商标。柯派公司是从事医疗美容器械生产、销售的企业,曾于2016年10月因销售侵犯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超声治疗仪被工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2017年8月8日,阿尔塞拉公司与柯派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达成和解,但柯派公司在之后仍继续生产、销售假冒“ULTHERA”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于2019年9月10日被判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该刑事判决已生效。阿尔塞拉公司认为柯派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请求判令柯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柯派公司赔偿阿尔塞拉公司12万元。阿尔塞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派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并与阿尔塞拉公司达成和解后,并未履行协议,而是继续实施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销售数额巨大,且侵权产品直接用于人体面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刑事案件中查明的柯派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数量为2175台及柯派公司供述的单位利润为300元至400元,计算出柯派公司的侵权获利在652500元至870000元之间。柯派公司以刑事罚金的执行作为减免惩罚性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合考虑本案柯派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按照上述赔偿基数的二倍确定赔偿数额,据此计算的数额已超过阿尔塞拉公司的诉请,遂终审改判柯派公司赔偿阿尔塞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赔数额低的问题是困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一大顽疾。在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下,部分恶意侵权人肆无忌惮,枉顾诚信经营理念,反复多次侵权,甚至有“知识产权法是没有牙齿的法律”的错误认知。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妥善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侵权人在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权利人和解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等情况,认定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最终确定二倍的惩罚倍数,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极大震慑了恶意侵权人。同时本案为今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裁判思路,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低、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有益探索。
二、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激发创新活力
——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远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1)粤73知民初393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丰江公司)
被告:何远强
【案情与裁判】
丰江公司系专业从事锂电子电池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丰江公司诉称其前员工何远强违反保密规定,偷拍丰江公司配膏、涂布等核心工序相关技术秘密,并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案外人,侵犯了其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何远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丰江公司主张的《配膏检查表(负极油性配膏)》等11条技术信息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构成要件,属于丰江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何远强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擅自拍摄并向他人发送包含涉案技术秘密的照片,构成侵害丰江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在无法证明侵权损失或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酌情判令何远强赔偿丰江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资产。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尤其在高科技领域,已成为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司法实践中,企业员工在任职期间或人才流动中违反保密协议或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披露企业商业秘密是引起此类纠纷的常见事由,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直接危害,应当引起重视并加强法律规制力度。即使侵权人暂未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害,亦未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但其披露行为仍损害了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及稳定性,有违诚信、存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了涉案技术秘密属于该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技术秘密、技术秘密的资产评估价值、历史研发成本,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情节、行为性质,权利人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及律师费等各项因素,最终客观公正地确定了双方当事人都信服的赔偿金额,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三、服务大湾区建设 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
——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与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粤73民终22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正凯公司)、李力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下称星辉公司)
【案情与裁判】
1999年周星驰导演及主演的电影《喜剧之王》的另一导演李力持和正凯公司于2018年发布被诉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及演员海选试镜会的微博,准备筹拍该剧,同时宣传“连续剧版#喜剧之王#”、“《喜剧之王2018》电视连续剧改编自1999年周星驰、李力持导演喜剧电影《喜剧之王》”等。电影《喜剧之王》的著作权人星辉公司以正凯公司和李力持的行为属于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电影作品名称和虚假宣传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正凯公司和李力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正凯公司和李力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正凯公司和李力持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电影《喜剧之王》未在我国内地院线上映,但电影及名称“喜剧之王”在我国内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正凯公司、李力持使用“喜剧之王”名称的行为,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及虚假宣传,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电影作品在文娱产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电影作品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仿冒混淆条款予以保护,用以规制电影市场竞争中的“搭便车”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本案对于只在香港上映而未在我国内地院线上映电影的知名度,在审查中创新性地指出除了考虑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间的票房收入、电影上映前及上映期间证明宣传力度的相关数据之外,还应当考虑电影从电影院线下架后,授权视频网站播放过程中的播放量以及通过实体光盘等方式销售产生的销售量;相关媒体对于电影持续报道、推介的程度;相关公众在与电影相关各种平台例如豆瓣、知乎、微博等平台上对于电影评价、讨论的热烈程度;以及电影名称搭配电影相关情节、台词、配乐等多年来以多种方式获得持续关注。在案证据已充分证明电影名称的知名度已从香港传播到内地等,法院据此认定正凯公司、李力持使用“喜剧之王”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保护了《喜剧之王》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推动了粤港澳大湾区内文化作品的交流与传播。
四、推进知识产权法律域外适用 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联诚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广州创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粤73民终1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创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创翔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诚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联诚公司)
原审被告:常州市英鹏电光源有限公司(下称英鹏公司)
【案情与裁判】
创翔公司未经联诚公司许可,擅自以联诚公司名义在墨西哥等多个国家申请展位,并将墨西哥展位转让给英鹏公司使用,导致英鹏公司等经营主体得以在域外的展位及展会宣传册上使用联诚公司的企业名称参展。联诚公司认为创翔公司、英鹏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联诚公司、英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12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创翔公司、英鹏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联诚公司的名义申请展位并在展位上悬挂联诚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容易引人误以为相关展位或展位所示商品与联诚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对联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判令创翔公司赔偿联诚公司16万元,英鹏公司承担部分清偿责任。创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价值及损害后果等问题的举证,都有其特殊性和难度。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权益保护案件,应衡量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知识产权的特性等因素,不应对权利人苛以过严的举证责任。综合考虑联诚公司在海外专业展会的多年参展情况、创翔公司通过被诉行为获取优势展位的事实、海外权益损害结果的举证难度、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重复侵权的情节以及侵权获利较高等因素,对于创翔公司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在法定额度内认定较高的赔偿责任。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原告是香港地区注册成立的企业,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墨西哥等多个国家。法院根据案件特点,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综合考虑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价值及损害结果的域外取证难度、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等因素,正确认定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且造成企业海外利益的损失,并指出加重恶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的必要性。案件的处理对于加强湾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探索提升保障湾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司法水平和能力,切实维护企业的海外利益,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作为保护湾区企业海外利益的典型案例,被广东广播电视台的“湾区睇法”栏目采访播出。
五、强化数据安全与保护 促进新技术发展运用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祺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粤0192民初20405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
被告:杭州祺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祺韵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
【案情与裁判】
腾讯公司主张其系《英雄联盟》《QQ飞车》《逆战》《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等游戏软件及全部游戏内元素的著作权人,祺韵公司擅自在“5G芝麻”云游戏平台预装涉案网络游戏,利用该游戏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来夺取本应属于腾讯公司的用户和流量、云游戏市场份额,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而优视公司提供“5G芝麻”APP的下载和分发服务,构成帮助侵权。故请求判令祺韵公司、优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92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著作权侵权方面。祺韵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5G芝麻”平台上预装涉案网络游戏软件,以云计算为基础,通过交互性的在线视频流,使游戏在云端服务器上运行,并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或指令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致使社会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获得并运行涉案网络游戏,侵犯了腾讯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腾讯公司未能证明优视公司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形,故腾讯公司对优视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不正当竞争方面。首先,腾讯公司主张的游戏用户的账号信息及参与游戏的相关数据,均属于原始数据。而原始数据的形成过程中,用户起着主导作用,是用户使用腾讯公司服务时附随而生的。根据腾讯公司的游戏注册协议,腾讯公司对于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是基于用户的授权。腾讯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只有其享有对游戏用户数据收集的专有权利。其次,祺韵公司运营的5G芝麻平台在收集游戏用户的账号及游戏相关数据时,亦获得了游戏用户的授权,且没有破坏腾讯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并非违法取得。再次,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祺韵公司收集游戏用户相关数据的行为,妨碍了其对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或者影响涉案五款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相反,祺韵公司提供的5G云游戏服务未切断用户与腾讯公司之间的关系,游戏用户通过5G芝麻平台对游戏的实时操作,仍然是登录游戏客户端而与腾讯公司发生直接的关系,腾讯公司未损失游戏用户的任何数据。综上,腾讯公司主张祺韵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成立。
综上,广州互联网法院遂判决祺韵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8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0元,并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的保护进行宣示性规定后,《数据安全法》构建了数据安全制度,但是对于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如何看待与网络平台运营息息相关的数据,如何判断相关数据的权属和数据处理行为的合法性,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案提出平台不能享有与其业务密切相关的原始数据的垄断性权益,用户对这些数据享有处分权,肯定了第三方平台在获得用户授权时收集原始数据行为的合法性,既为新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对数据的收集与处理提供了指引,也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参考。
六、回应司法保护需求 规范新兴产业发展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粤73民终574-5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阳光文化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
【案情与裁判】
腾讯公司认为阳光文化公司通过“西瓜视频”APP录播《王者荣耀》游戏,侵害了其对《王者荣耀》享有的著作权,优视公司提供西瓜视频的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主观上具有攀附《王者荣耀》知名度及市场竞争优势吸引观众的故意,客观上获得巨大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腾讯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阳光文化公司和优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元等。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判决阳光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480万元及合理费用16万元。阳光文化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呈现的游戏背景、战斗主题、场景画面、角色形象、特效、道具、武器、音乐等均由游戏创作者预设,前述内容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均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可以认定为类电作品。(二)若游戏视频只是对游戏主播直播游戏过程的录制,并无独创性,难以构成类电作品。即使视频制作者在内容取舍、进程编排等环节中付出了创造性智力劳动,但其使用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三)阳光文化公司与游戏用户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涉案视频,构成直接侵权。阳光文化公司主动推荐大量《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主动邀请知名用户成为金V认证用户,并通过招募“西瓜视频游戏达人团”成员的方式鼓励、引诱游戏用户大量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四)原审赔偿考量因素符合法律规定,赔偿金额亦在法定赔偿范围之内,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娱乐方式的改变,网络游戏成为新兴行业,市场规模高达千亿元,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也引起社会和相关公众的关注,游戏短视频更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热门话题。本案是网络游戏录播短视频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国内首个认定多人在线竞技网络游戏(MOBA)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对游戏短视频独创性认定,著作权归属等问题均作了厘清,同时对短视频平台是否构成直接或间接侵权做了有益的探索,从而对规范游戏录播短视频行业合理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国内头部互联网公司,案件所涉问题在版权保护的法律理论与实务层面都具有前沿性,引起业界及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也为版权热点问题的理论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
七、加强司法行政协同 制止行业垄断行为
——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不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2020)粤73行初12号】
【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下称惠州检测协会)
被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市场监管局)
【案情与裁判】
省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惠州检测协会制定《关于预防和打击机动车检测行业恶性竞争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和《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会员公约》(下称《公约》)排除、限制竞争,制定机动车检验费的统一收费标准及涨价实施时间,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遂对惠州检测协会罚款 40万元。惠州检测协会不服,诉请撤销处罚决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惠州检测协会于2017年11月15日制订《工作方案》,将行政“限高价”偷换概念为“政府定价”,要求各会员单位不得随意降价或减免检测费,已推出的优惠活动必须立即全部下架等等。同年12月20日又通过《公约》,以行业自律之名要求全体会员严格执行《工作方案》,并要求会员缴纳保证金。此后,惠州检测协会获知2018年5月前后物价部门将不再对当地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指导(即不再“限高价”),即多次倡导并讨论如何调整检验检测费用(实为集体同步涨价)。2018年1月起,惠州检测协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等方式,制定统一调价方案,限定各车型检测费用的最低收费标准(实为“限低价”)。本是私下决定集体涨价,各监测单位却在新收费标准公示栏中暗含是因政府行为涨价之意。自2018年6月4日起,惠州检测协会31家会员单位统一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几乎相同。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惠州检测协会通过《工作方案》和《公约》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限制、排除了区域市场内同业经营者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因经营者竞争可能带来的实惠,不利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惠州检测协会倡导制定机动车检验费的统一收费标准及涨价实施时间,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其制定的调价方案,构成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省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法合理,程序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惠州检测协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因对行业协会利用区域市场的影响力组织实施垄断行为予以行政查处引发。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有本土性和区域封闭性。技艺的打磨、疑难问题的突破等,难离同行的经验交流和支持。区域市场内的经营者既激烈竞争,又抱团依存。行业特性既使价格竞争成为提升竞争力的捷径,也为经营者通谋固定价格提供了温床。经营者若是无组织地统一执行某一收费标准,并不违法;但若是集体通谋实施,则属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两者虽均表现为不使用价格竞争手段,但实有本质区别。后者以已掌握优势资源强者的所谓集体意志,强加于仍处弱势地位的经营者,为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垄断行为,是人民法院按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要求,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期待、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积极举措。本案中,相关行业协会实施的价格垄断行为明显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违公平正义,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反垄断法》明文禁止的对象,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惩治相关垄断行为,促进了各类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依法合规进行自我管理。
八、发挥裁判规范导向功能 推动软件行业发展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奥斯坦科技有限公司、祥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粤73知民初207号】
【当事人】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罗盒公司)
被告: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玩友公司)、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奥斯坦科技有限公司、祥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罗盒公司的股东罗迪在Github网站上传了其开发的VirtualApp软件初始源代码并适用GPL V3(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开源许可协议,另附加声明任何人如用于商业用途需购买,后又删除了GPL V3协议并停止更新而转向开发闭源商业收费版。罗盒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登记。玩友公司开发了四款被诉侵权的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下载,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付会员费才可继续使用,该费用由本案另外三被告代为收取。罗盒公司提供鉴定报告主张四款被诉侵权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玩友公司收取会员费和不提供开源代码的行为违反限制商业使用条款和GPL V3协议构成侵权,请求判令玩友公司停止提供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和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本案另外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罗迪是涉案软件的最主要贡献者,罗盒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罗盒公司无权在适用GPL V3协议的涉案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GPL协议具有高传染性,故玩友公司未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违反协议约定。GPL V3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玩友公司违反GPL V3协议的约定,其依据GPL V3协议获得的授权自动终止,玩友公司再使用涉案软件已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故其构成侵权。本案另外三被告的收款行为无过错,无需担责。法院据此判决玩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目前国内没有涉及开源软件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涉开源软件的案件屈指可数,涉开源协议的裁判规则几乎空白。本判决借鉴了美国、德国等域外法院对开源协议性质的认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裁判:1.开源软件项目贡献者众多,作为最主要贡献者的管理者有权单独起诉。2.已适用开源协议的软件不能撤销先前的许可。3.开源软件的最主要贡献者不能在开源协议基础上增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4.软件源代码不收费,而利用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可以对其他人使用进行收费。5.GPL协议作为最严苛的开源软件授权许可协议,任何使用了GPL协议开源代码的软件再发布时需将软件全部源代码开源而不是仅需公开使用了开源软件部分的源代码。6.GPL V3协议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若用户违反协议条款则GPL V3协议终止适用,用户因此获得的授权自动终止,其再使用开源软件已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构成侵权。本案对涉开源软件的审理提出了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行之有效的裁判规则,对规范企业开发、利用开源软件有良好指引作用。
九、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遏制滥用权利行为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2018)粤0106民初21319号】
【当事人】
原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2012年3月14日,被告申请注册第10619071号商标“”(下称涉案商标)。2014年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作出合理赔偿。之后,被告以原告及其下属分公司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为由,以相同诉讼请求分别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地针对原告及其多家门店提起了42起商标侵权诉讼。2014年4月11日,原告就涉案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2018年2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现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提起的系列商标侵权诉讼属于恶意诉讼,据此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736719.89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此前对原告提起42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行为,已具备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属于恶意诉讼,并造成原告为应对42起商标侵权诉讼调整产品销售、支付巨额应诉成本而产生了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支付了巨额费用及因应商标侵权诉讼而调整相关产品销售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因素,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836719.89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诚信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既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本案系因利用恶意取得的商标权提起诉讼试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引发,被告涉案行为表现为滥用权利而非正当行使权利,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同时亦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害,而非对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进行救济,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构成恶意诉讼,并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必须严惩的态度,对进一步规范商标运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制止恶意诉讼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十、准确界定权利边界 维护创新创造自由
——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方国际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粤73民初3658号】
【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方国际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原告诉称三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笔记本电脑的按键部分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610802371.0、专利名称为“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的发明专利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原告于本案中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慎重运用等同认定,滥用等同原则将致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缺乏确定性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权利要求书具有公示作用,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充分考虑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缩小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四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对应四项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故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有权利必有救济,但同时权利也应有界限。准确界定权利保护范围,客观公正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保护范围,是保护创新的必然要求。本案原、被告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法院通过准确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审慎适用等同原则,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说明书实施例,准确界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通过准确合理界定权利边界,既不缩小也不扩大权利保护范围,维护了相关市场主体创新的自由,保护了创新,避免现有专利权人不当利用专利阻碍技术进步与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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