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在番禺校区知识产权大楼举办“电子游戏侵权判定疑难问题”学术研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忠以“‘换皮游戏’法律概念及司法判定标准的思考”为题做主题演讲,以下为速录内容。
张永忠:感谢徐老师的邀请,能够有机会向大家学习。
徐老师对于我的帮助很大。我今天汇报的题目,实际上是徐老师帮我改的。我原来的题目没有法律和学理味道。徐老师帮我改了现在关于换皮游戏的法律概念及司法裁判规则。因为换皮不换“骨肉”,我还是侧重从具体游戏规则的保护谈起。
这几年游戏的重要程度,大家可能有目共睹。去年2023年游戏产值已经超过了三千亿,游戏越来越引起大家关注。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实际上关于游戏方面的侵权案件就已经存在了。
这几年尤其是2021年有几个案件格外地引起我们的关注,出现了一系列的游戏换皮的判决,而且判额特别的巨大,包括《我的世界》与《迷你世界》的案件,判额到了五千万,还有广州互联网法院《三国志》的案件,虽然是一审,但是同样也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几个方面来阐述。第一个问题,换皮游戏是什么?其次,大家解决这个问题又必须去了解,今天讨论的游戏玩法,具体的游戏规则或者游戏玩法的表达与换皮游戏的关系。再次,谈一谈我们的司法实践如何去界定换皮游戏以及如何去认定侵权?
我稍微做了一个整理。这几年关于换皮游戏方面的侵权案件,对于换皮游戏司法上有没有做界定?有没有做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昆仑墟》与《醉美人》案里面已经涉及到换皮游戏。如何去理解它,《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万国觉醒》诉《指挥官》案都有阐述。在涉及换皮游戏的界定时,大家会或多或少涉及另外的概念,就是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在讲换皮概念时会涉及到游戏的构造,游戏规则,还有一些数值。法院近几年也都出现了对于具体的游戏规则的界定问题,另外也对于它是否侵权做了相应的判定。
《昆仑墟》诉《醉美人》案里,游戏规则实际上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包括游戏结构,游戏玩法,游戏数值,还有技能体系,以及大家能够直接感受到的界面。另外《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案里,提到游戏规则里面的换皮,指的是游戏的规则没有变化,而替换了它的美术、音乐等等其他的素材。
在《万国觉醒》诉《指挥官》案中,对于换皮游戏进行了一个界定。它是指在后的游戏使用不同的美术现象,而在游戏的具体特定的设计,包括体系、结构、数值设定、操作界定、玩法规则等存在实质性的相似。
这些换皮案件,都涉及到具体的游戏规则。今天我们对于具体的游戏规则的界定也很模糊,甚至实践中对于什么叫做游戏规则,游戏玩法,没有统一的一个概念。但是在一些案例里面都或多或少地对于游戏的玩法、游戏的规则有一些阐述,或者说有一些表达。这些表达方法也不统一,导致了认识上的混乱。
当然,对于游戏规则,要考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达。有法院认为,它能不能够被我们的游戏玩者所感受到,如果能够感受到的话,这个实际上应该也是一种具体的表达,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太极熊猫》诉《花千骨》,还有《率土之滨》与《万国觉醒》的案件里面,实际上都认为游戏规则可以成为表达,应该给予相应的保护。
到底什么是具体游戏规则?我觉得应该是,存在游戏整体里面的,跟游戏程序,游戏素材密切相关,但是它又是区别于游戏程序,游戏素材的。对于玩家如何完成游戏的这些任务挑战所做的一个内部的设计,或者说内部的规划,或者内部的说明,表现为一系列引导、限制玩家在游戏中形成的正反馈的机制。
用另外一个词来替代,可能就是游戏机制。大家觉得游戏机制是不是一个更好的概念?我觉得它就是内部已经设置好的、很具体的,可以指导玩家为了达成它的任务一系列的指令的东西,包括了游戏结构、体系、数值等等,包括刚才大家说的一些技能。这些技能都是可以在游戏玩法里面体现出来。
刚刚两个概念实际上表达了一个什么意思?换皮概念,“皮”我们刚才提到是一种美术里面的设计,外在呈现出来的,我们可以进行替换,但是里面的核心,里面“骨肉”是什么呢?那就是具体的游戏规则。放到游戏里面,我们说认定它是否侵权关键是看它的骨肉,它实质里面的玩法,或者是这些玩法的机制有没有被实质性的替代,被侵权,所以我们在认定换皮游戏侵权,重点认定是判断作为骨肉的游戏玩法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当然也要考虑游戏玩法是否构成表达,成为作品。实践中,有法院对于换皮游戏侵权认定也是从这个思路进行的。这里面我就不展开了。
侵权判断,实际上就是对于游戏具体玩法进行相应的比对。我们可能用抽象法进行比对。抽象法比对的过程,实际上要解决思想与表达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游戏规则既有基础的游戏规则,也有刚才谈到的具体游戏规则两个层面。比如说,刚才说到的一副扑克牌,它有大小王,有每个花式,有四种花式,这是基础性的游戏规则;它能顺,能炸,能三连对,三带二,可能相对而言就变成一个具体的规则。所以在游戏规则里面,基础规则、具体规则之间,它的思想和表达实际上是不一样的。
思想的表达一直以来存在一个模糊的地带,很难给出一个非常清晰的界定标准,所以我认为游戏规则虽然有基础性与具体的区别,划分的标准实际上要根据具体个案来确定。这里面通过我们抽象的比对,首先要确定哪些表达是受我们著作权法的保护。实际上在游戏比对过程中,我们还要进一步地排除相应的一些非著作权法因素,包括使用公众素材。
在现实当中,我们也看到法院在比对过程中会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比对结果会出现差异,基于以下因素。一个方面可能是法官对于一些权利的判断出发点不同,从原来的传统视听作品、图像作品等等角度去考虑相应的问题,得出来的结论也就是不一样的。另外一个方面,可能是考虑产业的发展,在思想表达二分规制的框架下出现是否构成表达的摇摆。
我个人的观点,游戏规则整体在著作权法上进行作品保护,是有可能的,但还是要根据具体的个案就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