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吴雨辉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我的发言主题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指导下的人工智能立法”,其中涉及到的一些核心思想都已经发表了,所以我只讲要点。
《纲要》当中专门提出要加快人工智能立法,完善人工智能产出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去思考,人工智能立法包括什么,这个立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如果从人工智能产出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入手的话,我们会发现学界相关讨论,从它成为热点之后差不多已经有6年的时间。但无论从理论的层面还是从操作的层面,都没有达成一个共识,甚至说没有办法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因为在理论层面,人工智能产出物单纯在著作权领域就挑战了独创性的理论,颠覆了对作者主体的认知。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旗帜鲜明地分裂成两部分。在操作层面的话,由于人工智能产出物不可识别性的存在,使得我们无论是采取邻接权保护还是专门法保护,任何一种替代性的保护制度,都没有办法严格地做到说我只保护人工智能产出物。也就是说人工智能产出物的拥有者可以根据政策的利好,选择并获得人类作品的保护,抑或是人工智能产出物的保护,反之亦然。这样是达不到规制目的的。
这个问题应该说是人工智能产出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特点,但同时它也是整个人工智能立法的共性。无论是我们所讨论的人工智能刑法保护问题,人工智能交通规则设置的问题,人工智能理财顾问的这样一个问题,它都是碎片化的。我认为由于人工智能对于法律社会立场的巨大影响,它实际上牵动了所有的法律规则发生了变化。对于这些被牵动的法律规则做碎片化研究是永无止境的——无数的东西都可以变成人工智能+,对于我们全局可能也无甚裨益。所以我认为需要从具体的问题抽离出来,去探索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所蕴含的共性问题,也就是所谓的核心问题,实现人工智能统一的法律规制可能是我们一个现实的出路,这也是我们做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立法的时候需要考虑到的一个问题:这并不是简单做一个单纯的具体的知识产权规制而可以解决的。
这样一个统一规制的话,可以从类型化分析入手。比如说从人工智能发挥作用的脉络入手:人工智能从设计到运行到影响是有一条脉络的。在这个脉络当中它的起点是一个“技术黑箱”所导致的系统性法律问题,就是我们讨论的透明性的问题,可追溯的问题等等。
人工智能设计不当的法律问题,比如说所谓的信息茧房的问题、价值观歧视的问题。人工智能运行过程的侵权问题,涉及到归责问题,责任分配的问题。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问题,同样也是运行过程当中涉及到的,这里既有一个主体的认定,也包括人类与人工智能主客异位问题。人工智能所衍生的法律问题,是指人工智能所产生的影响,比如极化、利益分配失衡的现象,例如现在国家重点关注的这种平台性的问题,直播电商的问题,这都是会涉及到利益失衡的问题。从这些问题中我们可以归拢形成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问题,我总结出来的就这么五大问题,包括技术壁垒的隔阂、价值观的缺位、人类理性的质疑、主客异位以及利益对比的失衡。
从核心问题入手,去做这样一个人工智能立法,沿着尊重算法的法律化与推进法律的算法化、重申与强化人类的价值、为人工智能的发展设计价值观、坚持利益平衡与帕累托最优原则这样一个基本的路径,探索人工智能统一规制,可能是我们实现《纲要》的加快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比较可行的路径。
以上就是我的一个要点发言,接下来我们把话筒交给徐瑄院长,由她来完成我们上午议程的原定发言,有请徐瑄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