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彭玉勇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各位专家,下午好!我听了一下午,感觉是很有收获,前面各位大咖,各位同仁都贡献了自己很多智慧。我今天下午主要是就一个关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问题吧,谈谈一些个人的看法,不一定成熟。关于这个数据的保护目前可以说是,刚刚前面宁教授也说了,目前可能争议还是比较多,然后想法也比较多,我们立法上面也还不成熟。但是这次我们知识产权建设强国纲要里面提及到这个问题,要构建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我个人就想就这个问题做一点自己的探讨。
我的提纲大家稍微看一下,分为四个问题。第一个是数据成为财产权客体的几个条件。第二是对数据类型做了简单的分类。第三个我探讨了一下纯数据权利的性质。最后一部分我探讨了一下数据内容权利的一些问题。
首先是关于数据它本身能不能成为财产权,或者说我现在的这个概念,有的叫数据权利或者数据权、数据财产权等概念。如果成为一个成熟的权利和稳定的权利称之为“数据权”也可以,但是目前争议比较大,我还是叫做数据权利。为什么可以成为权利呢?我认为它确实一个客体,数据是客体,具有客观实在性。因为数据是一个客观事件的精神反映,是对客观事件的记录,所以应该具有客观实在性。二是数据是一种无体物或者无形物,这个我们就不展开。但是它跟我们的知识产权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一些新的特点。三是数据财产权的客体应该是大数据或者是数据库。因为如果我们就单个的数据称为数据其实是不太合适的,比如一个人身高多少这些数据,不具有数据财产保护的意义。四是数据能够被权利主体占有或者控制。在现在技术条件下,各类的数据库,或者人工智能等等,通过它的系统来控制数据是一种客观的事实。我们普通人虽然可以占有一些数据,但是它没实用的价值。所以我们讨论这个数据的时候,实际上主要是针对那种能够控制住大量数据的那些主体。五是数据具有巨大的交易价值。因为它有交易价值,所以它具有财产的性质。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数据是完全可以成为一种财产权的客体。至于说数据也比较复杂,还包括一些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它是不是在数据权利的保护范围之内,还是说它是例外。因为这个问题涉及比较多,我今天就不做详细的展开。但是我个人认为个人数据不应该在数据保护范围之外。个人数据应该是数据财产权的客体。
第二,我认为数据应该可以包括纯数据和数据内容。
为什么做这个分类呢?其实数据科学里面对它讨论比较多,我稍微说一下什么是数据。我们可能法学界,更多从法律角度来说。但是如果从数据科学的角度来说,数据是数据对象及其属性的集合。这个我不展开。数据须有数据对象,比如一个人的一些综合数据,或者某一个班级的身高、年龄,这个叫作对象,对象范围选择性、主观性比较强。再加上数据对象一些属性的集合,这就叫数据。所以数据应该是个集合,如果单个来说这个数据,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谈单个数据是没有太大意义的。所以这个才叫数据。
我个人提出一个数据内容的概念。因为现在保护数据不简单是保护纯数据,很多时候我们要保护数据内容。什么是数据内容?我这里给了一个定义。当然这个数据内容这个概念可能是我自己首先提出来,但是我也不是凭空想象的。因为在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ComputerInformationTransactionsAct》2002)里面有一个概念叫“信息内容”。所以我仿造那个概念提出一个“数据内容”的概念。数据内容我认为是数据或数据系统有意义的输出,或者说数据内容是数据的函数。这是从技术的角度来说,就是数据内容是什么东西呢?是数据系统的输出。什么叫输出呢?输出是我们要设定一些指标或者设定一些方法,然后数据进去之后会输出一个结果,这个结果显然是数据系统的操纵者所设定的。所以这样我们叫做数据内容,而这个内容对于数据系统或者数据系统的过程中是有价值的,当然对社会也是有价值的。如果我们用文字来表达,它应该是数据使用过程中易于传递给个人,或者是被个人理解的信息,或者它的等价物。也就是数据内容是个人理解的信息,或者是等价物,或者简单说就是数据的意义。这是我对数据内容的理解。
我们说数据进行保护,应该包括两方面,一部分是纯数据保护。纯数据保护就跟以前的数据库有类似之处。而数据内容的保护跟知识产权有一些结合点。这是我的一个初步想法。
第三,纯数据权利与数据库是比较类似。数据库的保护已经很多年了,所以这不算一个新的问题,也不算一个新的方法。
第四,数据内容权利与知识产权的比较。
这是我个人提出一个新的想法,不一定正确。我认为数据内容的取得是建立在人的认知能力之上的,受控于数据系统的操控者。而我们前面讲的一个人的理解能力的问题,我认为这里面对数据内容进行理解的人是指普通的人。但是这个具体人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的领域来定,这个有点跟我们《专利法》人的标准设定有类似之处。但是数据内容里面人的标准我认为更复杂一些。
数据内容会是什么呢?我认为可能是一件作品,或者是一件发明,或者一张图,或者是一份法律意见书,或者是一份咨询报告。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出来,它的本质是数据的“意义”。为什么放在这里和知识产权一起说呢?因为跟知识产权相比,我觉得数据内容同样具有独创性、新颖性、有用性等特点。而且它的使用方式、交易方式可能跟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交易方式有很多类似之处。当然具体的细节可能我们这个时间问题,包括我自己没有想的完全明白,就不详细论述。具体我们怎么样来对待这个数据内容这块的权利,或者它的交易规则或者权利保护的规则怎么进行构建,这个当然还有很长的路,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我个人今天只是就这个问题抛砖引玉吧,把自己一点不成熟的想法在这个地方给大家说一说,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的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