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仲春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我想以标准必要专利为例说一下《纲要》中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建设纲要的第八部分特别提出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第二十一条讲到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以及推动专利和国际标准制定的有效结合。知识产权国际化中一个代表性问题是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标准必要专利和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此前我们在一些立法中已经有相关的规定和规范。刚刚宁老师其实也有探讨,包括知识产权体系内、体系外的对滥用的防治。
首先从法律法规来看,《反垄断法》第55条是原则性规范,2015年,当时反垄断法中滥用部分的执法由国家工商总局进行,所以当时工商总局出台了一个《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年合并了各项执法权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这个规定进行了修订,内容没有太大变化,主要是发布单位进行调整。另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2019年1月份发布《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内容较为详细。
回过来看我们的《纲要》,《纲要》的第21条提到“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观察今天会议的发言人,主要集中在高校的学者,我觉得研究人员未来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中确实是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目前来说我们国家的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但是在和国际标准的结合过程中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从各方面去研究。
《纲要》中还提到建立跨部门的执法保护协作机制,推进国际知识产权的执法合作。我观察到在去年9月份拜登签署了《促进美国经济竞争》的行政令,这个行政令瞄准了劳工、医保、科技、农业等多个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行业的垄断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与标准必要专利SEP和合理非歧视和反垄断问题被重点提及,显示出拜登政府未来要加强DOJ和FTC在相关领域反垄断合作的导向作用。提到各部门执法保护机制,以及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我们在标准必要专利的国内治理体系的建构中究竟有哪些部门要参与呢?我想,至少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反垄断局、商务部、工信部,甚至不限于这些部门。部门之间需要多开展交流和合作,而不是各自为阵。
为什么提出各部门要联合行动,要有一个国家层面更高的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呢?实际上我觉得这个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了。2021年7月6号欧盟向WTO提交了书面请求,就我国四起案件的进一步信息提出询问,我国也进行了回复,但欧盟看来对这个回复并不满意,于今年2月18号向常驻WTO代表团进一步向中国WTO代表团提出了磋商请求。截至今天会议召开,我们还没有看到中国相关的回复。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的问题已经从国内法层面提升到WTO一些国际法层面。不管是中国主动进入还是被动拉入,未来我们对标准必要专利治理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其实是要从国家层面予以重视的。除了外在因素的迫切要求以外,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
我们会看到许多发达国家都从国家的创新发展战略层面去制定本国的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政策。日本在2018年6月研究制定设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指南》。韩国2021年11月15日在原2016年指南的基础上发布了2.0标准。最近我也看到欧盟征求意见的文件,欧盟这个文件正在向所有相关利益者征求意见,当然主要是向欧盟相关利益者征求意见。但是,欧盟现在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无论企业还是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各类研究人员都可以积极地向欧盟递交我们对这个领域相关问题的看法。包括刚刚讲到美国,2021年12月6号司法部、专利和商标局、标准和技术研究所三个部门研究发布《欢迎公众就FRAND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和补充措施声明草案发表意见》,开放供全球公众评论30天。事实上我们中国在制定相关法律的过程中,美国、欧盟很多机构和商会都会积极向中国提交他们对我们国家立法,制定相关政策的意见。但是目前中国的企业和研究机构可能对于这块的操作还不是很熟悉,我们也要去学习他们这样的做法,积极反馈我们的意见,这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交流形态。
最后我想说一下《纲要》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规制的要求。目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还是面临很多问题,甚至引发了国际司法的管辖对抗。像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只是其中一个部分。《纲要》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指导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个是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完善治理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相关规定,这是《纲要》的直接要求。二是纲要间接要求形成能够有效规制海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治理体制,我国企业做好合规工作。我们现在中国的企业一方面是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一方面也在逐步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因此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内生要求是一种均衡化的治理体系。最后就是标准和专利的结合,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回报,通过对标准必要滥用行为的规制,确保结合后我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巩固,推动形成专利和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的良性循环。以法律保障企业可预见的收益,促进企业创新,强化国家科技竞争力。这是《纲要》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规划的最终要求。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