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谢谢孙总编,谢谢主办方的邀请。我分享的题目是“既要”“又要”,这是总书记的话。总书记讲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我这个“既要”“又要”是从这里来的。就“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安全,又要确保公共利益兼得”。
我是讲四个方面,10分钟。一个是知识产权保护两面性,第二个是防止保护过度和保护不足,第三个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性差异,第四个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产业和区域的差别化。当然我也没有什么新观点,我只是讲,介绍一下这些。
这是刚刚总书记讲的这段话。然后搞知识产权的人都知道,因为知识产权它跟创新有关系,它既要保护通过创新来参与竞争,另一方面要保障你的创新价值为社会所共享。所以说,健康的创新要有两个重要的条件。一个是有强大的共有思想领域,第二个是保护重大的创新增量。
所以保护共有领域非常重要,因为任何创新都是前人的基础上,前人的肩膀上。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和共有领域从小都是此消彼涨,所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必须努力寻求一种平衡。既要在保护和公有领域之中寻求一种平衡,将净收益最大化。这个我不念了,引的是一个美国著名学者的一段话。
而且要确保受保护的这些产品,在有剩余价值的时候,有剩余创新价值的时候进入公有领域。不是说等你创新没用了,完全耗尽了用尽了才进入公有领域。所以我觉得这些理念还是很重要的,就讲一讲好说,但是用的时候有时候经常出现问题。比如像在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处理上,有时候我们出发点往往是尽可能的穷尽保护,满保护的这一点看得很重,看得比较绝对,想方设法进行保护。但是有时候保护是有限度的,有时候创新的东西不一定纳入保护范围,他那些东西完全可以留给社会。所以一定要强调保护适度。尤其在我们国家,有时候容易在一些领域容易导致出现一些片面化的理解。比如强调保护的时候,保护就是把它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同时忽视了另一面。就是容易把它极端化,片面化。一个方面掩盖另外一个方面,一种倾向掩盖另外一种倾向,这种情况比较突出。所以第一点,着重就是强调这点。
第二点,要防止保护过度与保护不足。因为过度和不足同样都是有害,都会损害创新,都会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当然理想的状态是能够画出一个标准来,什么度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但是这仅仅是一个理想的状态。在实际当中,很难做得到。所以说尽量通过摸索来通过一些科学的手段等等,尽量来寻求这种平衡,寻求恰当性的标准。所以我这里也引用美国一些著名学者的话,我也不念了。也就是说虽然我们讲要适度,但是究竟叫适度,什么叫恰当,从来都是分歧很大。真的是经常是摸着石头过河。当然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说专利和版权的保护最优范围和最优的期限,经常难以达到共识。所以很多保护范围和期限的理解都是历史沿革过来的,或者受各种影响造成的,包括利益集团的影响等等,各种因素汇聚起来来影响的。所以也会不断地来进行调适。当然里面有一些正常因素,也有不正常因素,就最佳的状态有时候很难处理。但是总体上,因为我们很多规则是从国外来的,尤其我们最初的时候更多从国外来的。这个时候因为国外的规则很多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比较大,本身规则利的时候也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审视,更多需要我们根据国情进行探索符合我们发展需求的这种保护标准。就是目前的情况下当然保护处于一个主要矛盾,也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是就是说一个是在这种情况下也要理性,也要不能忽视另外一方面。比如说现在有可能过犹不及,有时候可能产生过于强调的一些不好倾向。比如说盲目的推高赔偿数额,加大赔偿可能是趋向,但是也不能盲目推高。另外惩罚性赔偿,我觉得现在用得有点滥了,有点过了,笔记是例外,不是原则。还有很多现象,我觉得都值得警惕。最终防止过度而不足,要按照最高领导人说“要按照利益的标准”。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有阶段性差异。这个大家很清楚,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还有同一国家的发展阶段,在这侧定位、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都有差异,欧盟都有这样的阶段。而且不断的阶段要审慎的制定适合他需求的保护政策。所以保护阶段在知识产权保护当中也是非常重要。现在以我们的保护阶段,我们是高度重视,主要问题、主要矛盾都是很清楚,也是符合阶段性需求。所以我这里主要是强调你的政策措施,法律要符合阶段性需求。
第四点,知识产权保护的产业化和区域的差别化。这个也要在知识产权里面很特殊,也很重要,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标准,不是铁板一块的,都是一个标准,一把尺子,而且要恰当的适合各种产业,各种知识产权类型进行针对性的,恰如其分的保护。这种效果更明显。所以我这里也是引总书记的话,“要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他这里说审查制度,实际上保护也是一样的,要有产业和地区,尤其是产业,差别化非常重要。差别化在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当中,实际上已经有了很好的探索。因为各类知识产权,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甚至在同一个知识产权部门也都有差异化的保护需求。在这个时候要确保科学的,精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在实践当中,比如专利问题,因为专利确实各个领域保护需求不一样,而且是各个专利,各种专利的情况也不一样。虽然法律规定的授权标准都是一样的,统一的。但是实施上各种专利的创新高度,具体的一些具体情况,还是有差别的。所以以前我记得在司法当中也特别注意差异化的问题,比如创新程度高的保护强,在适用等同的时候就更容易一点,低的就保护弱,限制你一些。另外各个领域不一样,像通信产业、药品等等,也不一样。所以要进行差别化的对待,这样才能够科学的来对待保护。
我这里只是讲几个观点,因为时间关系我不再做过多的阐述了,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