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明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我们国家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产业升级、技术发展,包括发展模式的转变,对于智力活动成果的需求越来越大。或者说,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当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设定了2008年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到了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设定了2021至2035年的发展目标。纲要提出了未来15年的战略目标,从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任务和战略举措。下面我就仅就其中的制度完善做一个解读。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条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等等。在这些法律、条例的基础之上,《纲要》又提出了一些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要求。
第一,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什么叫基础性法律?其实原来的提法是“知识产权基本法”。
按照日本、韩国的做法,有知识产权基本法,这是政策性的东西。除此之外,还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到中国,我们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2021年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这是政策性的。除此之外,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曾经考虑过制定一个“知识产权编”,但最后没有纳入。随后,学术界主张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相关的工作也在进行之中。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设想,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就是要把政策性的内容和法典性的内容合在一起,成为一部法律。应该说,这是一个探索性的做法,可以尝试。但是就我个人看来,还是应当将政策性的内容与法典性的内容分开,分别制定。因为,政策性的内容是经常变化的,而法典性的内容则是相对稳定的。
第二,地理标志单独立法。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具体说来,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欧盟及其成员国,大多采取专门法的方式。而在美国,则是放在商标法中,通过证明商标的方式予以保护。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家是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如制止虚假地理来源。
中国受到两大法系的影响,一方面在商标法中有证明商标,包括地理标志的保护。另一方面,又制定了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止虚假宣传,包括制止虚假地理来源,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经过若干年的探索,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显然以专门法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效果可能更好。在这方面,可以责成相关的行业协会管理地理标志,并在必要的时候制止他人的侵权。
第三,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外观设计是以形状、线条、图案、色彩等要素装饰工业产品,介于技术发明和美术作品之间。对于外观设计,国际上也有不同的保护方式。例如,美国放在专利法中,通过专利权的方式保护外观设计。又如,欧盟及其成员国大多采取了专门法的保护方式,称之为“外观设计权利”。日本也是采取了专门法的保护方式。
中国在制定专利法的时候,提供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保护。但是从一开始,很多人就认为,我们应当分别提供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至少,外观设计不应当纳入《专利法》,因为它是把美学的表达适用于工业品的外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提出,研究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问题。这表明,在未来几年我国将启动单独的外观设计保护立法。与此相应,学术界也应该深入研究外观设计保护中的相关问题。
第四,商业秘密保护单独立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世界各国的做法,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是采纳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模式。在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除此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法、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要不要单独立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讲的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近年来,国内有很多人呼吁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个人认为,即使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也应当是在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框架下,提供对于相关技术秘密和营业秘密的保护。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劳动法、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以整合。
第五,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这里的特定领域,具体是指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在这方面,国家版权局一直在起草民间文艺保护条例,但没有完成。2008年修订《专利法》,规定了遗传资源的强制披露,但没有惠益分享机制的跟进。关于民间文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不是要不要保护的问题,而是如何保护的问题。我们熟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都是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与此相应,这就涉及了如何将东方的知识体系与西方的知识体系结合起来,将归属于集体的智力成果与归属于个人的智力成果结合起来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当着力探讨,如何在现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的保护纳入其中。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