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因为发言时间比较短,我选择一个比较具体的题目:知识产权制度的市场机制,这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中九大内容之一。这九大内容里面其中第五项是: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我认为这是实施《纲要》目标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真正把握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律和宗旨。《纲要》中提到其他的内容,比如说建设全面的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我们已经完成了主要的制度建设任务;还有要建设一些知识产权营商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金融,我认为这不是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主要方向,知识产权的取得以及运用和保护最终不是为了资本运营。把知识产权证书当成一种符号进行抵押贷款、投融资、保险等,会引导市场主体寻租目取得知识产权,为获得资本化的现金流而取得知识产权,会伤害到创新体系。我认为,现在进行的知识产权运营只是对中小企业有一点吸引力的一个初级激励手段。国际上大企业进行的知识产权运营,确实是大宗的资本交易,的那前提是那些专利具有整体市场布局。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设计看通过授予市场主体一定的垄断权来激励市场主体的创新投入,进而提升市场竞争力是它应有的功能,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工具性决定了她的最终目标要为经济强国、科技强国、文化强国提供一种有利的竞争机制。
首回到题目上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激励创新发展,一是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关于激励创新发展。首先是激励谁?其次是怎样激励?再次是激励的目标是什么?《纲要》中已经明确了激励的主体是市场主体。但在实践当中,依然看到许多政策并不是落在市场主体上,包括国家创新投入主要还是在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国家重点科学实验室、前沿科技研究的基础建设等。对这些公共研究机构的创新激励并不是透过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可以通过诺贝尔奖,何梁何利奖、国家科技奖等激励机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创新激励,一定要激励到市场主体身上。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成功的发达国家都是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比较活跃,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在基础研究、公益研究领域扮演重要的创新角色,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在应用技术领域中成果转化也都是通过孵化出的市场主体来实现。尽管各国都在提倡政产学研的成果转化,但是实际上的效果并不好,成果转化平台只是表面热闹,不可能达到激励市场主体的创新和真正有竞争力的成果转移。《纲要》里明确提出来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把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主体放在市场主体上。
第二个问题是怎样去激励市场主体?知识产权起源于特权,形成为垄断权,知识产权制度透过授予市场主体垄断权使其获得市场优势地位。这样的一种激励制度的最终体现是市场主体具有强势的市场竞争力。实践中,有些激励政策偏离了市场竞争力的提升,而是鼓励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证书(专利、商标、软著、地标等),拿这些证书去进行所谓的运营。中小企业初期可能融资困难,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获得资金支持未尝不可,但是这不会是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主流方向。知识产权制度最大的利用者和受益者是大企业,大企业不屑于拿知识产权进行抵押贷款,进行保险,且大企业之间的诉讼,保险公司给他的保险根本就是杯水车薪。今天全球知识产权的诉讼趋势是诉讼标的越来越高,都是几十亿的美元和欧元的数量级,国内的诉讼标的也上升到数亿人民币的高度,赔偿也在加大力度,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如何提供保险机制呢?这种机制只是暂时的,面向中小企业初期的融资困难,不应当是知识产权制度市场机制的主流。
最后看一下激励的目标是什么?《纲要》里面提到要建立一个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市场机制在知识产权制度整个发展的历史过程当中已经得到验证,不围绕市场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应用,就不会成功。许多欠发达国家在很早就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知识产权制度形同虚设。日本和韩国是二战之后实施的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了将近30年的时间,形成了诸多驰名世界的品牌,跻身于科技强国之列。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30年或40年的时候,就应当能够见到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激励效果。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将近40年,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但是对于我国的科技自强自立的创新基础起到的作用有限。在某些核心技术领域,比如北斗的成功,航天领域的成功,并不是得益于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真正的作用是在市场经济活跃的领域。限于时间关系不再展开。简言之,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垄断权鼓励市场主体创新,没有市场竞争需求和垄断欲望的主体就没有知识产权的需求。比如OEM就没有创新的动力,贴牌生产不负责创新和市场竞争,所以,既没有创新投入,也没有驰名商标。还有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远离市场,其知识产权保护动力不足,大学申请专利不好用,也不可用,不是围绕市场竞争而取得专利。现在,政府为了挖掘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设立一些转化运营平台,因为大学的专利从根本上就不是拿来用于市场竞争的,勿说进攻性专利,就连防御专利的作用都没有,可以想象,这些转化平台都没有实现预期的效果。而市场主体处于竞争需要获得的专利才有应用的价值。
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的目标是市场主体有更强烈的知识产权需求并产生更强的市场竞争力。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以市场主体-投资人的保护为主。早期,《著作权法》可能更多的还是保护自然人作者的权利,现在多次修法,最关心这些法律的是企业,主要的诉讼主体是企业,音乐、电影电视、体育赛事、游戏、直播等文创领域,更多保护的是市场主体的利益。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始终围绕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动。
下面简短讨论一下《纲要》提出的关于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的三点内容。
第一,“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以质量和价值为标准,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纲要》的定位非常准确,把企业作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在这里,重点说一下评价机制。一项制度是否有一个很好的市场效果,用什么评价呢?并不是事先主动的评价,而是事后的市场评价。比如早期驰名商标的认定,就是主动认定,后来发现这个制度不好,改正了。现在专利里面又开始评定高价值专利,高价值专利其实也不应事先评定,应该是由市场决出,由市场验证这些专利是不是有市场竞争力,才能检验出是不是高价值的。《纲要》提出了要建立市场运行机制,但是评价的时候又没有从市场的角度去考虑,希望不会出现原来驰名商标认证所遇的困惑。比如:高价值专利能否在贸易战中冲锋陷阵?能否在诉讼中被无效?能否拿高价值专利的认定作广告?
在这部分内容中还提到“培育”的问题,在一个良性的市场机制中,自然会由市场培育出优秀的企业而不是由政府指导刻意去培育。早期,知识产权领域就培育了相当一批的“领军人物”,今天开会的许多老师都参与了“领军人物”的评定,这些领军人物是不是在市场竞争当中发挥了领军作用呢?之后,还有企业贯标,许多企业竞相参与冠标,得到一些补贴,但是一旦到真枪实战的时候,到国际贸易竞争的时候,这些企业便溃败下来,专利或被无效,或束手缴费。究其原因,就是这些市场主体不是出于市场竞争,而是出于寻租目的“培育”出来的,甚至一些获奖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也被无效掉。
第二,《纲要》中提出:“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运用机制”。知识产权运用包含多个方面,最原始就是知识产权许可,通过许可获得创新的回报以及经济收益。除许可外,还有权利转移,如合资合作,股权作价等。现在的知识产权运用的范围扩大了,知识产权金融成为一种新型的应用模式,知识产权投资、抵押、保险、理财等各种资本化运用兴起。但是,这不应当是市场机制的主流,市场机制的主流应当是提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最终体现在全社会整体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的提升。知识产权本身强大不是目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强国手段。知识产权强国应当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科技强国和经济强国。
第三,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运营化机制。希望看到在《纲要》的实施中能够产生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国际驰名的我国市场主体。时间关系,在此不再展开。
最后,总结一下,创新激励的对象是市场主体,激励的效果是市场竞争力,评价的结果是实战能力。知识产权强国的最终的目标是科技强国和经济强国。
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