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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茶产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

2021-06-03 14:51来源于 知产财经
会议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王玲法官围绕“茶产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主题进行了演讲,知产财经将其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近年来,国内茶饮行业出现的“山寨品牌”一直有增无减,龙井茶、“碧潭飘雪”等众多茶产品都曾遭遇“山寨”狙击。商标抢注、混淆使用等行为不仅对茶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有鉴于此,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指导,知产财经全媒体主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办的“西湖论茶——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实务论坛”于2021年4月24日在杭州召开。会议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王玲法官围绕“茶产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主题进行了演讲,知产财经将其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以下是演讲实录。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非常荣幸能有这个机会就地理标志的问题跟大家交流。我分享的主题是“茶产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

  上述嘉宾们也提到,自今年3月1日开始《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生效。中欧双方于2011年就启动了中欧地理标志谈判,历时8年,经历了22轮正式谈判和上百次的非正式协商,直到2020年的9月14日双方才正式签署协定,到了2021年的1月29号,双方完成了内部审批程序,并相互通知,2021年3月1日《协定》正式生效。

  我国在茶产业领域获得欧盟保护的地理标志还是非常多的,有安吉白茶、泰顺三杯香茶、普洱茶、安溪铁观音、福州茉莉花茶、松溪绿茶等等。可以说在这批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中,涉及到茶产业的地理标志占到了十分重要的比例。由此可见,中国的茶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探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间的关系。

  首先关于地理标志定义,主要是参考一下《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一定义与TRIPS协定中的表述是一致的。

  通俗地理解,就像曾德国教授所讲,地理标志是土特产中的精品,比如杭州的西湖龙井。根据《民法总则》,地理标志的特点在于即使没有被注册为商标,也是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客体。《民法典》也在第123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内容。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可见,地理标志即使没有被注册为商标,也可以用来对抗他人新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

  地理标志的另一个特点体现在,不同于一般商标权的地域性,一国境内的地理标志可以根据多边或者双边条约的约定,在其他国家受到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就不限于中国境内的地理标志,根据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缔约方在本国或本地区享有权益的地理标志,也受到我国商标法的同等保护,同样也不需要进行商标注册登记。根据《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我国的安吉白茶、泰顺的三杯香茶、普洱茶等地理标志也同样能获得欧盟的保护。从上述两点来看,地理标志是不是有点类似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

  根据《商标法》第3条第3款,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普通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是分离的。普通的商品商标也好,服务商标也好,它不要求注册人和使用人是分离的,更多的时候可能是重合的。二是普通注册商标可以自行设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只能申请注册已有的地理标志,而不能任意创造。三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对普通注册商标,受到的保护力度更大。

  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识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识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比如说某种某型某类等表述的,都适用《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的标志范围要大于普通的注册商标,即使使用的是地理标志的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种某型某式某类表述的都在禁止之列,即使商品的真正来源地同时被标示出来也不行。

  理清这些概念之后,我们来进一步讨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问题。

  在我国商标法的框架中,除了《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对于与地理标志相冲突的商标的禁止注册和使用的规定之外,没有单独的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条款。我们检索了一些关于茶产业方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例,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误认作为侵权标准,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一个判断标准。这是以前的做法,现在我们更多的可能是采用与普通注册商标一样的侵权判断标准,混淆标准。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主要是考虑到与普通的注册商标所承载的商品的识别功能、商誉承载功能和品质保障功能一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样具有这些功能。具体在识别功能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识别的对象是位于特定产区,并且商品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规则的商品提供者群体。如果他人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认为他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识别的商品提供者群体中的一份子,或者说存在特定并联系,则构成侵权。

  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它所承载的商誉承载功能和品质保障功能就更加一目了然了,这里就不多说了。正是因为考虑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具有普通注册商标所具有的这三项主要功能,所以在侵权判断上,采取了和普通注册商标侵权判断一样的路径。

  这里有一个正当使用抗辩的问题,可能也是很多被告在侵权诉讼中会援引的正当使用抗辩——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范围做出了一个限制性的规定,这个是比较特殊的,跟普通的注册商标不太一样,它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正当使用。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进一步细化了正当使用的对象——地名。需要注意的是,被告要证明商品来自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表征的原产地,且品质也是符合特定要求的,只有这样才能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商标标识来使用。 

  而是否符合原产地等特定品质,往往规定在这一具体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例如龙井茶的使用管理规则。根据《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和《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龙井茶注册商标系证明商品的种植地域范围为杭州市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萧山区、滨江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柯桥区、新昌县、嵊州市、诸暨市、上虞市、越城区、磐安县、东阳市、天台县等县(市、区),产品按GB/T18650《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符合GB/T18650《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具有特定品质的标志。

  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能够看到一些被告抗辩成功的案例。比如说在北京知产法院(2016)京73民终393号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北京紫瑶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和众天成工艺品有限公司“西湖龙井”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被告举证证明销售的茶叶是来自于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且符合品质要求,法院认定龙井茶协会不能剥夺其在茶叶上使用西湖龙井来标示商品产地的权利。如果被告虽然没有经过许可,但它是以表明这个产品产地的方式来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地名的,比如说我是用了产自或者是产地哪里哪里,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它不是一种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所以就不会侵害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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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
  • 674
    54
    兔山2021.04.16
    29

    热点、精专,关注

  • 7
    34
    匿名用户2020.03.14
    91

    很好的文章

  • 258
    51
    小财神2021.03.4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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