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三十余位来自司法审判领域、学术机构、产业的发言嘉宾及百余位参会嘉宾通过腾讯会议在线参与了此次活动。会上观点交流充分、既有观点交锋,也有学术共鸣。与会嘉宾深感用互联网方式讨论互联网问题,便捷、高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在主持开幕式时表示,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以及知识产权法庭,他们对“专委会”一直十分关心,也预祝了会议的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是云端会议,因处于后疫情时期,不能按照常规举办,那就让我们感受信息技术的魅力吧。参会代表不仅来自国内各地,部分嘉宾还在国外,科技让我们更加便利,希望我们今天的会议取得更好的效果。
在本次“云会议”中,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张书青就网络游戏侵权案件如何进行救济的问题发表了演讲。
以下内容为张书青副庭长的演讲实录:
从法律保护的视角来看,网络游戏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开发成本大,二是市场风险大,三是生命周期短,四是抄袭易、低成本、低风险。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游戏开发就像养女儿,养女儿是很不容易的,需要“富养”,这相当于游戏的开发成本。生她的时候不知道长大了会变成什么样,她是否会受到欢迎,是能“一朝选在君王侧,三千宠爱在一身”,还是“门前鞍马稀,空梁落燕泥”,这相当于游戏是否会受玩家欢迎的市场风险。即使非常受欢迎,也终究难逃红颜易老的宿命,这相当于游戏的生命周期。女儿果然出落得国色天香,非常受欢迎,你又会担心被坏人劫持,这相当于游戏被侵权等现象。
当然,这只是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但对于游戏而言,保护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一旦发生侵权,侵权人可能捞上一票就走,捞多少赚多少,对于权利人而言,救济需求就显得非常迫切。这个时候该怎么办?直接发起一场诉讼吗?你会发现游戏诉讼中,作品认定难,侵权比对难,即使过了这两关认定了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也很困难,因为很难清楚算出侵权游戏获利多少,这当中又包含多少权利人作品的贡献。三难之下,使得网络游戏案件一般会呈现出审理周期长这一特点。并且即使经过等待,好不容易盼来了一审判决,它也不能马上生效,不能立即执行,不能马上叫停侵权。有人就问,不是可以申请临时禁令吗?但是在游戏案件中,临时禁令其实不好下。这还是由作品认定难和侵权判断难所致。因为临时禁令必须满足相应要件,其中包括权利的稳定性和侵权的可能性,前面的两难会直接导致这两个要件的认定比较困难。法院审查禁令时,由于时间紧迫,很难对两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此时,如果支持临时禁令,最终审判结果如果认定为侵权了倒还好;但如果最终结果认定不侵权,这个禁令就下错了,对被告的影响也是灾难性的。如果不给禁令,万一确实是侵权的,那又会因为没有及时救济而对权利人不利。给与不给,实在两难,这种困境在游戏侵权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针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提出“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救济模式,即先对停止侵权部分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同时搭配一个诉中禁令,将赔偿数额判定部分留给案件的后续审理。“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是两种不同的措施,那又为何将二者放在一起呢?这是基于他们二者之间具有这样的共性和区别。共性在于:两者均来得快,但都非终极性的裁决,效率很高,但是与最终结果可能不一致。区别在于:“先行判决”是实体处理;而“临时禁令”是程序措施,不需要经过实体程序,它可以经过听证程序,也可以不经过听证程序。“先行判决”是不生效、可上诉的;而“临时禁令”是即时生效、不可上诉的。“先行判决”没有强制执行力,而“临时禁令”有强制执行力,即使申请复议也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先行判决”针对各种诉讼请求,而“临时禁令”只针对行为,为或者不为。“先行判决”可以针对所有判决,而“临时禁令”只限于紧急情况。
“先行判决+临时禁令”这一组合拳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救济及时性。只判决一部分,审理起来肯定更快,同时搭配临时禁令,相当于赋予一审裁判以强制执行力,救济的及时性方面非常有保障。二是裁判公平性。这主要是指禁令决策更为科学公平,跟一般诉前或诉中禁令只经过听证甚至都不经过听证不同,在先行判决的同时下诉中禁令,我们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到足够做出关于侵权部分的一审判决。既然一审判决都可以做出,这个时候下禁令应就会使其与案件最终结果相一致的可能性更大,也就意味着这个禁令的裁决更加科学合理。三是尽早定纷止争。一审关于侵权定性的判决提前也意味着二审程序相应的提前,即关于侵权与否的生效判决提前。这首先会产生信息对称,促成和解。以前有很多案件之所以难以调解,原因正在于信息不对称,双方对是否侵权存在根本争议,当然难谈;现在是否侵权已经有了生效判决的话,双方就只需要就赔偿金额进行谈判,谈成可能性自然大很多。其次,生效判决确定了是否侵权,被告也拿到一个准信,能不能继续经营也可以更早做出决策。四是节约审判资源。首先,以前如果要下诉前禁令,一般以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但是听证程序不能替代庭审,即使经过听证,后续审理仍然需要开庭,听证中所涉及的很多内容都还需要再来一遍,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浪费了司法资源。而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模式下,可以通过一次庭审同时解决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所需的事实查明问题,节约司法资源。其次,站在一审法院的角度来说,先下一部分判决,也可以减少一审判决被改判的风险。再次,还可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为一审当事人如果只对先行判决停止侵权部分进行上诉的话,上诉费是比较少的;而如果一审已经判了赔偿,那么上诉费将按标的收取,费用相对而言是比较高的。以上便是“组合拳”的四点优势。这四点优势决定了,它非常适合用于网络游戏这种既需要及时保护,审理起来又极其耗时的权利客体。
“先行判决+临时禁令”这种模式,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及相应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做出的“二者并不冲突”的表态。有了这些依据,打出这样的组合拳完全是合法的。
但是不是所有案件中都适用这样的“组合拳”?不尽然,应当说是要限定在一定条件下,因为“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显然增加了个案裁判的边际成本,所以一定是有选择地适用。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必要性问题。组合拳当中的一拳是先行判决,所以要考虑有没有先行判决的必要;另一拳是行为保全的裁定,所以一定要符合民诉法第100条以及相关部门法关于行为保全的条件,特别是救济紧迫性这一要件。二是可能性问题。既要求先行判决的诉讼请求有一定独立性,又要求部分事实已经查明,这样才有可能采取这样一种组合拳的救济方式。三是这种救济模式的适用是否一定要依当事人的申请,还是说依职权也可以?我认为这样一种组合拳模式也可以依职权作出,不一定非要依申请才能适用。因为作出判决是法院基本的审判职权,所以不需要依申请,同时临时禁令部分也是可以依职权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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