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销往全球,“宇通”商标驰名中外,未曾想一驾校“借梯登高”,在其大门门头、入口大厅、训练车等显著位置使用“宇通”字样,宇通集团遭遇“蹭名”烦恼,遂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宇通驾校诉至法院。
焦作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宇通”注册商标是否认定驰名商标?二是宇通驾校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三是如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宇通”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和宣传的持续时间以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本案“宇通”注册商标1997年,注册后长期使用在汽车制造业和消费者市场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亦具有极高的商品辨识度、标识度,2005年被郑州中院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9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为我国广大公众所知晓,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
宇通驾校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宇通”并非常识性用语或通用语言组合,系宇通集团拥有的驰名商标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宇通驾校在其门头、入口、训练车等上面,突出使用“宇通”字样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与驰名的“宇通”商标相同易,使公众误认为驾校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存在联系,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直接导致驰名商标“宇通”显著性和识别性淡化,进而削弱其品牌价值,侵犯了宇通集团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宇通驾校成立时应当知道涉案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理应在注册商标时予以合理避让,但其仍将企业名称中起识别作用的核心标识确定为“宇通”明显,具有攀附宇通集团商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违反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等规定。宇通驾校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鉴于宇通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驾校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数额,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以及驾校侵权行为的性质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等因素酌定驾校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判决宇通驾校立即停止侵害“宇通”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不得使用“宇通”文字,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双方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