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拍摄电视剧无果而终,已经投入的款项如何处理?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合拍电视剧流产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电视剧合作协议书解除的确认认定,并对赔偿金额进行了改判,判决违约方赔偿1345万元。
本案探讨了涉案合同性质判定、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认定、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可行性、损害赔偿的确定思路等难点。
上诉人:
浙江小玩家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玩家公司)
被上诉人:
海宁博啦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博啦啦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文轩博文影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文轩博文合伙企业)
案情介绍
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一审起诉称,我方与小玩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共同拍摄五十集电视连续剧《三个女人一台戏》(简称涉案电视剧),小玩家公司将涉案电视剧20%的发行收益权转让给我方,我方按照约定的出资计划支付价款3000万元。
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依约支付合同款项共计2100万元,但由于小玩家公司出资未到位等原因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剧组停机,最终没能完成涉案电视剧的拍摄工作。小玩家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我方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小玩家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共计支付了前期应付款项2100万元,虽然涉案合同约定第三笔款项为本剧开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900万元,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只支付了600万元,尚欠300万元没有支付,构成了违约。但是,与小玩家公司未能将拍摄资金筹措到位导致未能完成剧集制作相比,小玩家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故小玩家公司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小玩家公司返还全部2100万元合同款并赔偿相应利息。小玩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1、关于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未按时支付300万元款项的法律定性
博啦啦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依约支付了600万元款项,由于银行账户支付限额原因只能于2017年3月13日支付剩余的300万元。博啦啦公司将该情况告知了小玩家公司,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就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达成了新的合意。由于博啦啦公司在2017年3月10日前已经知悉剧组资金困难问题,在2017年3月13日进一步获知小玩家公司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信息。因此,博啦啦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未支付300万元款项是行使《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纠正了一审判决的认定。
2、关于小玩家公司的违约认定及责任承担
由于小玩家公司以融资形式出资的金额未到位等原因,使得涉案电视剧剧组开机不久即停机、合作创作项目失败,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基于涉案合同所享有的20%发行收益权、署名权、20%版权收益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针对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从合同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及合同标的属性层面来看,涉案合同款项已经实际投入电视剧拍摄、物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性质上无法逆转,故涉案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力,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与此同时,由于《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认可当事人合同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故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基于小玩家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受到损失,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3、关于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损失赔偿额的认定
在确定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的损失赔偿额时,应当首先确定损失的范围。为此需要厘清涉案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规则。
涉案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涉案合同目的是合作创作涉案电视剧后取得相应的发行收益,结合涉案合同“鉴于”部分所述“本着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可知,对涉案合同性质及其适用规则的认定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民通意见》第47条有关合伙经营亏损分担的规定,据此确定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其20%发行收益权比例分担涉案3775万元亏损,其已支付的剩余1345万元款项属于损失范围,对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的损失赔偿额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