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调解协议后,对方“金蝉脱壳”再次侵权怎么办?4月8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这样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原判,上诉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冠公司)、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升公司)侵害了被上诉人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玛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握手言和”后再遭侵权
禧玛诺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自行车后变速器”(专利号:ZL201230022870.0)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目前有效。
涉案专利设计1、设计2立体图
2015年1月,禧玛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赛冠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HG-21A自行车部件,侵犯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审理期间,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赛冠公司承认侵权行为,并承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任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删除所有登载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否则支付禧玛诺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在此期间,赛冠公司将部分生产设备、商标转让给了优升公司,赛冠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徐某、凌某等人也前往优升公司就职。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两公司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慈溪市某村。
2016年5月、2017年5月
禧玛诺公司委托代理人分别前往某自行车展览会,对展会会刊、展台布置、宣传册、展位工作人员名片等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结果发现,上述物品均同时对外公示了优升公司与赛冠公司名称,宣传册中均包含了HG-21、HG-21A、HG-24、HG-24A、HG-24B产品,2017年宣传册用不干胶对HG-21A型号产品进行了遮挡。
2016年宣传册内部图片
2017年11月
禧玛诺公司的母公司向赛冠公司发送律师函,表明后者在展会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其依调解协议赔偿100万元。同年12月,该公司收到发件人为“Eric.Yang”的复函邮件,称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对产品型录中的有关图片进行了遮挡,邮件末尾标注“NINBO YOUSHENG BICYCLE CO.,LTD”等字样。
2018年5月
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在扣押优升公司生产的侵犯禧玛诺公司商标权商品时,发现了后拨器半成品、配件以及生产车间,处罚过程中查获了优升公司生产计划表,该表中记载有型号为HG-21A ED、HG-21A CP的产品。
禧玛诺公司认为,赛冠公司制造、许诺销售的HG-21、HG-21A,HG-24、HG-24A、HG-24B分别与涉案专利设计1、设计2相同,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其行为违反了调解协议约定,应当依约赔偿100万元;优升公司与赛冠公司人格混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禧玛诺公司于2019年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