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奇”商标侵权案
原告:日照三某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井某洋
【案情摘要】
日照三某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系“3Q”商标权人。井某洋在新冠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了假冒“3Q”商标N95口罩并受到刑事处罚。日照三某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认为井某洋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井某洋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井某洋生产销售了假冒“3Q”商标的N95口罩,并以此为主营业务,侵权获利947.8万元,且井某洋因侵权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井某洋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获利为惩罚性赔偿基数,综合考虑井某洋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法院判决井某洋赔偿经济损失2843.4万元(947.8万元+947.8万元×2倍)。
【典型意义】
本案系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有效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典型案例。本案所涉口罩商品系疫情防控期间的重要物资。本案的裁判,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处高额赔偿金,严厉打击了借助疫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并以点带面,迅速稳定了当地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市场秩序,充分体现了法院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作为和担当。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尚华、人民陪审员牟燕青、人民陪审员迟艳艳,书记员逄洁。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张金柱、法官于志涛、法官柳维敏,法官助理许学镁,书记员丁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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