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香农
2024年7月12日, 英格兰与威尔士地区上诉法院民事分庭就InterDigital诉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将许可费每单位0.175美元调整成0.225美元。这是一个广受关注和期待的案件。法官主要依据了可比协议法对许可费进行计算,但是对于专利技术的真实科学价值没有查明,这也给业界带来了一系列的思考。
目前在全球各法域的司法实践中,在判决中被引用的FRAND许可费率计算方式,主要包括可比协议法和自上而下法(Top-Down)两种。其中,自上而下法的基本定义是首先确定某一行业标准中所涉及的全部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总的许可费率(也可以称为行业累计费率),然后按照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占该行业标准所涉及的全部标准必要专利数量的比例来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
对于自上而下法的FRAND许可费率计算方式,法官通常采用一种简单的专利计数方法,假设每一件标准必要专利(SEP)都视为具有相同技术价值的专利。然而笔者认为,目前简单计数的方法无法科学地体现真实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价值,不利于对于真创新的激励,反而可能存在促进低价值的专利技术滥竽充数的问题。
从促进真创新和避免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支付不合理专利费造成的社会成本浪费,如果具有进一步科学量化专利技术对应的商业价值的方法,司法可能会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检视标准必要专利对标准技术价值的贡献,在行业内倡导按照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价值来支付许可费的方式,确保SEP产生的经济价值以其技术价值为基础,从而避免SEP专利许可人通过滥竽充数,利用标准专利的市场垄断地位来获取垄断高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了进一步推动SEP制度的完善性,以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消费者利益,如何评估与标准相关的所有SEP的技术价值, 就成为具有社会意义,也极具技术挑战性的问题。
对于标准当中的不同专利技术,是否应该被无差别地视为价值相同,移动通信领域巨头——高通公司曾给出过自己的答案。高通公司曾经提出,“对业外人士来说,5G技术和衡量5G领导力的方式极为复杂,因此在试图猜测谁在5G方面处于领先时,外界大多尝试简单地统计各公司声明的与5G标准相关的发明、专利或提案的原始数量。我们已经解释过,此类简单计数的方法无法展现5G领导力全貌,且会导致片面的结果。”
高通公司为了证明其拥有业内最具价值的5G知识产权组合,提出了一种便于直观理解的论证方式,认为可以把5G想象成一棵树,按照技术价值高低依次分为“树干”“树枝”和“树叶”技术。高通在4G时代的基础创新形成了5G之树的“树干”。“树干”技术分支包括数据编码、波形、天线技术、网络接入等关键技术,“树干”提供支撑,是价值最高的技术。“树枝”技术分支包括卫星通信、物联网、广播和媒体等可以深入细分的技术领域和用例。“树枝”技术显然要比“树干”技术的技术价值要低一些。
此外,5G之树还包括用途更聚焦的发明,可将其想象成树上的“树叶”。这些都是用来改进或优化较窄的技术子领域的特性。“树叶”技术与那些所依赖的核心发明相比,它们通常对整体系统的影响较小,即“树叶”技术的技术价值要比“树干”技术和“树枝”技术低。高通公司通过树的比喻形式,帮助业外人士理解单纯统计5G发明数量无法准确体现技术领导力,从而说明并非全部5G发明或专利都具有相同的价值。
笔者认为,虽然由于工作量以及部分权利人信息不透明等原因,目前还不能全貌地量化和分析全部的LTE和5G技术的技术价值,但按照技术模块来看,3GPP标准中的每类通信技术的价值,明显不是相等的。举个便于大家理解的例子,为了满足LTE-A下行峰速1 Gbps,上行峰速500 Mbps的要求,需要提供最大100 MHz的传输带宽,但由于这么大带宽的连续频谱的稀缺,LTE-A提出了载波聚合的解决方案。载波聚合技术是指将2个或更多的载波单元聚合在一起以支持更大的传输带宽。载波聚合技术既满足了LTE-A在带宽方面的需求,又可以提高频谱碎片的利用率。
在LTE网络中,载波聚合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而在5G网络中,它更是被视为一项关键技术,以提供更高的数据传输速率和更低的延迟。这意味着用户可以更快地下载大文件、流媒体内容或进行高清视频通话等高带宽应用。而同样是提高频谱利用率的另一项在LTE引入的LAA技术,其引入原因是由于授权频谱的短缺,运营商将眼光投向非授权频谱。LAA技术是指在非授权频段中使用LTE网络技术,将非授权频谱和授权频谱结合到一起。在非授权频谱上部署LTE载波,可以使运营商在几乎不付出任何频谱成本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可用频谱。此频段聚合带来了更快的数据速率、更灵敏的响应度和更好的用户体验。但是LAA技术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LAA技术能够与WLAN在一定程度上共存工作在5GHz的免许可频段,使用非授权频段的LTE会对Wi-Fi造成干扰。此外,各国对频段的监管政策不同,LAA部署只用于特定的场景。由此可以看出,同样是提高频谱利用率的两项技术,载波聚合技术比LAA技术具有更广泛地应用,其与LAA技术的技术价值明显不同。
这样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又如在无线通信传输过程中,无线信道条件可能不断变化,终端需要将其看到的下行信道条件反馈给基站,以便基站在下行调度时将信道质量考虑在内。在LTE中有两类用于帮助终端测量下行信道质量的参考信号,CRS和CSI-RS。CRS是小区参考信号,主要用于下行信道测量,下行信道估计,CRS在每个下行子帧都有,均匀地洒在LTE整个载波带宽中。但是由于不管有没有业务,CRS都要占用资源持续发射信号,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还对邻小区产生了持续的干扰,所以在5G中已经取消了CRS。CSI-RS是信道状态信息参考信号,是LTE/5G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参考信号。和CRS不同,CSI-RS只在给终端分配的带宽上有效,而不必在整个带宽上持续发送,因此不会引起系统开销的大幅增加。在5G中,CSI-RS仍然很重要。由此可以看出,同样是参考信号,CSI-RS技术具有CRS技术不可比拟的技术优势,其与CRS技术的技术价值明显不同。
还有一类技术价值比较复杂的技术,例如5G超高可靠低时延通信场景中引入的关键技术——毫米波技术。顾名思义,毫米波是波长为毫米级的电磁波,通常所指频段为30-300GHz,相应波长为1mm-10mm。毫米波通信就是指以毫米波作为传输信息的载体而进行的通信。一方面来说,毫米波通信存在致命的弱点,波长短,传输损耗大,无法长距离传输,并且穿透能力差,容易受环境干扰。因此毫米波通信只适用于特定场景。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毫米波由于其高带宽、低时延的优势,又能在垂直领域有大量的应用。例如,毫米波可以应用在工业互联网、汽车联网领域中,还可以在大型场馆如音乐会、体育馆等人口密集区域进行部署,此外,还可以应用在XR领域。那么像这样与传统通信技术相比,具有致命的技术弱点,在通用领域价值低,但是又能在垂直领域发挥优势的技术,显然又应该具有与传统通信技术不一样的技术价值。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要让全体消费者为载波聚合和LAA技术、CSI-RS和CRS技术以及毫米波技术支付相同的专利许可费,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那么,由谁来证明技术价值高低更合适呢?通常,在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时,采取闭门会议,标准制定者主要由跨国巨头或行业的技术领先厂商组成,以技术优先的标准来筛选标准的最终方案,对标准草案讨论的过程也是这些标准制定者大量申请专利的过程。何种专利能够纳入标准中并成为标准必要专利,都是由这些标准制定者决定,由于监管乏力,有可能会滋生标准制定者之间互惠互利的温床,导致大量浑水摸鱼的参与人。由于目前标准技术存在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信息过于庞杂,而标准技术的研发者和标准制定者,也是行业内持有最多SEP的专利许可人,因此由SEP持有人来证明自身专利的技术价值,在法经济学上成为一件社会总成本最低的方式。
在确定许可费时,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式,都应考虑专利对标准的实际技术贡献,不应考虑因技术纳入标准而产生的溢价。专利使用者以及普通的公众,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以及由于权利人通过信息不透明故意造成的信息缺失,导致除了SEP持有人之外的其他群体去分辨技术价值的社会总成本极高,而作为相互竞争的SEP持有人,例如诺基亚、爱立信、高通等,如果通过公开的机制,相互竞争性地评价不同技术和专利的价值高低,则有利于公众了解和认知到技术的真实价值。实际上,有一种推理和假设,从经济学的角度,如果专利权人在现有的浑水摸鱼的机制下认为自己的专利技术收益吃亏了,是否其中吃亏的一方也会站出来更愿意提供一个科学、透明、可量化的技术价值评价方式?但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几乎没有看到任何一个SEP持有人真的在做。这是否也意味着主要权利人都觉得自己是“浑水摸鱼”机制的受益者?如果是这样,那吃亏者是谁呢?
笔者站在社会公众和符合经济学有效资源配置能够促进真创新的基础上,在思考了上述一系列问题之后认为,通过社会的监督,建立一套具有社会共识的客观、公正的SEP价值评估体系,确保专利的商业价值回归真实,促进真创新,并最终让全社会的消费者受益,才是标准、专利、经济制度存在的应有之义。希望社会中的有识之士和心存公益的行业参与者携手努力,共同形成更加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的、透明的、科学的专利技术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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