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同时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并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以及该行为是否损害原告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企业名称或字号、网站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即便搜索结果的页面中不显示权利人相关信息,该行为也明显不具有正当性。但在该搜索结果排名靠后且前列搜索结果对权利人的相关内容已完全予以展示的情况下,可认为该行为未侵害权利人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宜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索引
(2023)沪0115民初43764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觅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知公司)系“觅知网”(51miz.com)的经营者。被告上海品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图公司)系“千图网”(www.58pic.com)的经营者。两网站均为图片、素材类网站。原告觅知公司发现,被告在百度搜索引擎将“觅知网”设为搜索关键字,在搜索链接标题及网络推广内容中隐性及显性使用了“觅知网”关键字。
隐性使用表现为:在百度网搜索框内键入“觅知网”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前几条均为原告觅知网的搜索结果。下拉搜索结果页面,搜索结果第十二条(即搜索结果第一页的倒数第二条)显示标题为“2022年全新素材.版权无忧.批量下载-[千图网]”的链接,链接下方有“千图网2022-08”及灰色的“广告”等字样,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品图公司经营的千图网(58pic.com)。
显性使用表现为:在百度网搜索框内键入“觅知网素材图库”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前几条均为原告觅知网的搜索结果,搜索结果第十条显示标题为“【觅知网】图片免费下载_觅知网素材_觅知网模板-千图网”,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千图网(www.58pic.com)网站的内部网页,网页内有“千图网为您找到108张觅知网相关素材,千图网还提供觅知网图片、觅知网素材、觅知网模板等免费下载服务……”字样,网页标签显示“【觅知网】”。
原告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在运营范围上有所重合,故极易使公众误以为搜索结果显示的链接是原告所运营的觅知网。然被告与原告并无关联,其所运营的“千图网”与原告运营的“觅知网”显然不同,在“觅知网”享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的情况下,被告恶意设置与其网站并无关联的关键字以拦截原告所应享有的流量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当获取了本应属于觅知网的用户流量,严重侵害了原告之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网络及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网站名称为“千图网”,原告网站名称为“觅知网”,二者名称上有较大区别,不会对互联网用户产生混淆。被告并未在源代码中主动设置、提供任何原告“觅知网”名称用于搜索引擎抓取,亦未将用户搜索记录抓取并保留在被告网站源代码中作为百度搜索引擎抓取使用。原告主张的自然搜索结果,并非被告故意或主动实施的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便被告使用“觅知网”关键词进行了百度推广的投放,搜索结果并未显示任何有关“觅知网”字样,右下角有“广告”标记,互联网用户具备足够的认知知悉该搜索结果系广告推广,与原告无关,该投放结果位置较低,不会对原告既有的商业利益产生损害。被告的网站行业综合排名、市场知名度等均大于原告觅知网,被告无攀附原告商业信誉之必要。
裁判结果及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了被告就“觅知网”关键词进行的显性使用和隐性使用,就这两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须分别予以判断。
首先,关于关键词隐性搜索。原告主张被告品图公司设置百度推广关键词“觅知网ppt”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考虑该竞争行为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并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以及该行为是否损害原告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被告品图公司在百度推广中设置了“觅知网ppt”作为推广关键字,该关键词中的“觅知网”并非被告品图公司经营的网站名称,而是原告觅知公司所经营同类网站的网站名称。被告品图公司设置同业竞争者所经营网站的名称作为百度搜索的关键词,明显不具有正当性,违反了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在搜索“觅知网”关键词时能够直接在第一屏即获得正确的搜索结果并予以展示。且被告网站搜索结果中明确展示了“千图网”,搜索结果中没有“觅知网”字样,这种程度的展示一般来说难以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亦不会影响消费者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再者,从作为经营者的原告来看,消费者在搜索“觅知网”时,搜索结果展示的第一屏内容大部分均是原告觅知网的信息,已经保证了原告经营的“觅知网”对于消费者的可见性,原告并不会失去存在交易意愿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