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包晔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陶 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平乐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因此,党的二十大对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随着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各类市场主体的涉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大幅增强,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并基于此类案件技术性强、新情况新问题多、审理难度大的特征,给法院的司法办案、定分止争持续带来新的挑战。此类情形在上海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突出,已经成为上海法院当前亟待回应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浦东新区作为全国唯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承载着上海“五个中心”特别是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功能,辖区内科创企业集聚、司法保护需求集中,同时相关的法治保障体系已经初步成型,具备了改革探索的基础条件。为此,本文拟以浦东新区法院为视角,探索将部分技术类案件一审管辖下放的实践价值、可行性分析、具体范围和实现路径,以期为破解上海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难题提供助力。
一、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的实践价值
(一)落实顶层设计的现实举措
一是在司法政策上,贯彻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推动知产审判重心合理下沉。
2021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根据中央顶层设计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完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通过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报告指出,试点工作启动近一年来,审判重心合理下沉,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实现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下一步,将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审级制度。
2021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审委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以下简称《知产管辖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对此,最高法院在《知产管辖规定》的理解适用中明确指出,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该两类案件通常不涉及较强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跨区域集中管辖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此两类案件集中管辖的必要性不大。《知产管辖规定》采纳该意见,明确该两类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再由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均衡案件分布,进一步确保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疑难复杂案件。同时也特别指出,有意见提出,个别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多,建议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外观设计专利民事、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知产管辖规定》采纳该意见,以便于案件特别多的地区将此类案件下沉。
结合上海知产审判实际看,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部分技术事实查明难度相对较低的技术类案件下放基层法院审理,既是深入贯彻中央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科学优化审判资源力量配置,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的有力举措,也是切实发挥基层法院多元解纷重要功能,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不断提升知产审判质效的可靠方式。
二是在产业政策上,强化保护科技创新理念,凸显及时保护、便利保护优势。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强调,要构筑产业体系新支柱,深入推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健全产业集群组织管理和专业化推进机制,建设创新和公共服务综合体。
对此,在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的同时,加强对现代化产业的配套司法保障势在必行。最高法院在对2022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的通报中指出,2022年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持续加大对原始创新技术、种业种源等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强国建设。未来,面对新型科技企业不断增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司法审判部门不仅要依法保护、严格保护,还要确保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在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实施细则(2023年)》中明确提出,“调研推动外观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等纠纷案件管辖问题,促进纠纷依法、公正、便捷、高效化解。”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部分技术类案件下放基层法院审理,可以充分发挥基层法院“距离群众最近、距离事实最近”的角色优势,及时保护、便利保护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为相关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建设保驾护航。
三是在引领区政策上,体现“王牌”担当,服务保障自主创新新高地建设。
2021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其中指出浦东新区需加快关键技术研发,打造世界级创新产业集群,并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建立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此后,在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中,多次强调浦东作为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上海高院贾宇院长在浦东法院调研时指出,将浦东打造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是上海担负的历史重任,做好这篇大文章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最高法院、上海高院、浦东法院都制定了服务保障的专项司法意见,一定要提高站位、胸怀大局,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把司法意见逐条梳理成落实措施,把目标落实成结果。
因此,探索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服务引领区建设和浦东发展大局,是浦东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其中,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部分技术类案件下放浦东法院审理,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引领区建设的配套机制,也是体现引领区“王牌担当”、发挥先行先试制度优势的现实举措。
(二)缓解人案矛盾的有效途径
经过统计分析,当前上海法院的技术类案件审理情况呈现以下三个较为鲜明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近五年来,上海法院一审技术类案件受案量逐年上升,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从2018年的600余件到2022年的4000余件,案件增量五倍有余,年均增长幅度超过100%。然而,与此相应的是,技术类案件法官员额数量并未增加,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反有减少,人案矛盾较为突出。
二是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囿于人案矛盾的影响,2018至2022年间,上海法院技术类案件平均审结天数相对较长,12个月以上超长期限案件较多。其中,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同期结案率约为4/5;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以及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平均审结天数均超过6个月审理期限;每年平均约有82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形成12个月以上超长期限案件;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平均审结天数为222天。
三是审判资源较为紧张。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为例,通常而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审理难度相对低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这也是前述《知产管辖规定》将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下放基层法院管辖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是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在《知产管辖规定》实施前审理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件中,平均审结天数为228天,超12个月结案的案件数为361件,占结案总数的22.5%,这些数据已经超过同期计算机软件侵权类案件,形成“倒挂”效应,可从侧面反映出技术类案件的积压清案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他案件审理质效,挤占了审判资源。
(三)深化为民司法的有力抓手
一是降低案件审级,提高诉讼便利。2019年1月1日,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建立起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重点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近年来,妥善审理了各类高新技术案件,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同时,经过统计发现,从上海知产审判角度看,虽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上诉管辖在上海高院,技术类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也已下放基层,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侵权等技术类案件诉讼标的额相对不高。例如,近五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涉诉标的低于10万元的案件数为5762件,占该类案由案件受理总数的75.4%,其中,有528件案件涉诉标的低于1万元。相关当事人在一审下判后进一步上诉或维权的意愿相对不强,从某种程度上讲,并不利于推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此,将部分标的额不高的技术类案件下放基层法院审理,不仅可以在一审阶段为当事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司法救济,缩短当事人“触达司法”的距离,还能同时降低二审案件审级,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维护合法权利。
二是强化诉调对接,推进多元解纷。近年来,浦东法院积极发挥在纠纷解决上所具有的时间、空间和组织上的先发优势,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大力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果。早在2014年,浦东法院即启动诉调对接的“三级四层”模式,“三级”主要是指诉调对接工作的三级机构,按照距离“纠纷源”的近远等,分为街镇诉调对接工作站、人民法庭诉调对接分中心和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三级”;“四层”主要是指矛盾纠纷化解的四层平台,即三级诉调对接工作机构加上法院的审判业务庭。同时,浦东法院致力于加强与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先后设立“浦东法院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诉调对接分中心”“浦东法院诉调中心张江高科技园区分中心”等,并对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上海中心,将纠纷化解服务延伸至企业和园区从业人员身边,有力助推浦东参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因此,将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浦东法院审理,既便于接近矛盾纠纷源头,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也能够有效利用浦东基层组织的资源力量,开展诉源治理和多元调解,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就近解决。
三是发挥机制优势,深化办案实效。浦东法院作为全市最大的基层法院和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的基层法院,是上海法院司法审判延伸的“触角”,与基层人民群众有着最直接、最深入的密切联系,处于化解案件矛盾、实质解决纠纷的第一线、最前沿。长期以来,浦东法院积累了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探索出巡回立案、预约开庭、编发诉讼指南等司法为民十项举措,能为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提供可靠的经验支撑。此外,浦东法院知产庭结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特征,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智库作用,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同时,依托法官工作室推进协调联动共治,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上海高院贾宇院长在浦东法院调研时要求,要加快办案进度、提升审判质效,尤其要避免“程序空转”,造成群众诉累、法官忙累,重点提升服判息诉率。为此,将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浦东法院审理,能够充分发挥浦东法院现有机制优势和经验优势,在有力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技术类知识产权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和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的不断提升。
二、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的可行性分析
(一)程序法律规范层面
1.部分技术类案件管辖下放的现有障碍
从现有程序法律规范层面看,上海法院技术类案件下放存在的阻碍主要分两方面:一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知产法院决定》)规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所在省(直辖市)的有关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该决定所规定的专利案件包括发明专利案件、实用新型专利案件和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因此,虽然最高法院《知产管辖规定》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经最高法院批准,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该规定属于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位阶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知产法院决定》,故在该上位法尚未调整前,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区域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