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姚秋娉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员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林某某、熊某某、邱某某、胡某某、张某某
2017年10月至案发前,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价格低廉的福瑞、伊品、梅花、三爱思、鲜福等品牌散装味精、鸡精,先后雇佣被告人熊某某、邱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以灌装、封装后装箱的方式制造假冒西湖牌味精、太太乐牌鸡精、莲花牌味精、莱克牌味精等,再将上述制造完毕的假冒味精、鸡精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78万余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杨某供应的西湖牌味精、太太乐牌鸡精等系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非法灌装的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仍从杨某处购入上述品牌味精及鸡精并加价销售,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
2018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杨某等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情况下,与杨某事先通谋,为杨某提供实施犯罪所需要的假冒西湖味精、莱克味精包装材料,数量至少50000件,并将其租用的仓库提供给杨某共用,期间将杨某等人制作完成的假冒西湖味精、太太乐鸡精等销售牟利,销售金额20万余元。
【审判结论】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关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定性,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2018年8月以前从被告人杨某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8月以后,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假冒味精包装袋用于假冒注册商标,同时为杨某提供仓储便利,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某某构成两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杨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某某、邱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熊某某、邱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林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对被告人林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邱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被告人杨某、林某某、熊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邱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