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巫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长篇小说中的部分文字内容或者某一段落,如果可以完整表达作者思想、体现作者独立构思的,亦可构成单独的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为“接触+实质性近似”。在对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内容进行比对时,首先应通过“思想表达二分法”来剔除作品中的思想成分,再过滤掉必要场景、有限表达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对属于作者独创性表达的部分进行比对。同时,比对过程中不应将语句甚至词语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而应当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诉侵权内容与权利作品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492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071号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某诉称:原告系长篇奇幻小说《九州·斛珠夫人》(以下简称《斛珠夫人》)的作者,其作品于2004年首次发表,并于2006年、2016年两次出版,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赵某系长篇言情穿越小说《11处特工皇妃》(后更名为《特工皇妃楚乔传》,简称《楚乔传》)的作者。原告认为被告小说中使用了其独创的、浓缩其写作技巧和独特美学风格的17处文字内容,构成剽窃,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15万余元等法律责任。
被告(上诉人)赵某辩称:双方的作品均为长篇小说,被诉文字内容所占篇幅极小,不构成作品的重要或实质性部分,不会造成读者混淆;被诉内容均为古风言情类文学作品中的常见表达方式,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系长篇奇幻小说《斛珠夫人》的作者,该作品系我国原创奇幻文学体系“九州”的系列作品之一,2004年首次发表,并于2006年、2016年两次出版,全书约310千字。被告赵某系长篇言情穿越小说《楚乔传》的作者,该作品于2009年首次发表,2011年、2017年两次出版,全书约1000千字。赵某在微博中曾公开表示在创作《楚乔传》时接触过《斛珠夫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抄袭了原告作品中的17处文字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例如:(1)原告“黑白棋子错落于翡翠棋盘,势力消长,侵吞倾轧,永远困囿于经纬纵横之间,是命运巨手下朝生暮死的蜉蝣。半枰残棋间,数十年人生隐约峥嵘”;被告“我们都是命运手下朝生暮死的蜉蝣,仓促之间,便隐现数十年峥嵘冷热。乔乔,但愿你能走得出去”;(2)原告“他是她胸中一道长年不能愈合的伤,非死亡不能治愈”;被告“她是他心底一道常年不能愈合的伤,伤口里养着蛊,已然溃烂、腐败、深入骨髓血肉,非死亡不能治愈”;(3)原告“她合上双目,朝那死寂的坟场沉没下去”;被告“她疲惫无力,合上双目,朝着那漆黑冷寂的坟场一点点地沉没下去”;(4)原告“那是景衡九年夏天,帝都正是柘榴如火的时节,焚风萧萧穿城而过,于青天之下扬起一地残红”;被告“那是七七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正是唐京菊花盛开的季节,风萧萧穿城而过,于青天白日下洒下一地金黄”;等等。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某立即删除《楚乔传》中侵犯原告黄某某著作权的内容;二、赵某连续十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刊登致歉声明,就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向黄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四、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某维权合理开支44169.51元;五、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基于原审抗辩理由提出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0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17处文字内容均融入了其独立的智力劳动,体现了其对于特定情节、意境、细节等的独特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标准,构成文字作品,原告有权就此主张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原则为“接触+实质性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