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余 博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娄晓阳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助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网络直播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备受各大电商平台、短视频网站推崇,俨然成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直播经济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空间治理的新问题,如直播机构虚构其与直播平台关系进行虚假宣传。
一、直播机构虚假宣传的案例分析样本
重庆某公司主营网络直播带货,2020年,其在“拼多多”平台注册有“金鲨传媒”直播机构,在与中国国际商会云南商会对外商务洽谈中称“云南省抗疫助农活动是其联合快手、拼多多共同策划针对疫情期间农产品线上销售活动”;在“南川区区长直播带货合作方案”中称“重庆某公司(金鲨传媒)专注于电商培训、电商达人孵化及直播带货活动策划,旗下有快手工会、拼多多工会,其中快手工会金鲨传媒旗下艺人200余人,粉丝数量接近1000万”;在落款为2020年5月重庆某公司的“2020精品渝货直播节南川区专场”中称“拼多多电商平台专栏专项流量扶持,专场直播免费推送流量500万+,拼多多APP顶通广告位摊送等资源”。该公司的股东于某在与潜在客户“野马尘埃”商务洽谈中称“我们与拼多多合作项目很多,我们这边就是拼多多官方合作公司,有拼多多工会、拼多多直播公司和官方合作富农项目。”在对方需要其提供“官方合作”依据时,于某回复“拼多多要求你们先搞一场,要有成都当地的案例,拼多多官方才会来人。我们是拼多多官方MCN机构,这个授权在拼多多后台软件里面体现。”在对方询问有没有拼多多盖章的授权文件时,于某回复“拼多多官方目前是在具体承办地方给我们授权,比如我们在重庆搞活动,我们确定下来具体活动时间和什么活动才给我们正式详细活动授权书。”另外,于某在其与“野马尘埃”“子桓”的微信聊天群中称“拼多多官方负责人的话就是我,拼多多官方人士等办一场案例了,就可以与四川商委联合签约”。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创立于2015年,荣获“2018十大最受欢迎电商平台”“2019年度品质电商大奖”等荣誉,并发布直播机构服务协议,在疫情期间通过“市县长直播带货”推动农产品线上销售。拼多多经营者认为重庆某公司及其股东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万元。两被告认为其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虚假宣传。首先,重庆某公司确系“拼多多”的MCN机构,于某多次向“野马尘埃”陈述其代表重庆某公司,重庆某公司系拼多多的MCN机构,而非代表“拼多多”;其次,于某发给“野马尘埃”的图片、文档少部分带有“拼多多”文字或图片,所占篇幅较小,仅出现一两次,不会给人造成误解;最后,上述图片、文档仅发给“野马尘埃”,具有特定性、唯一性,不代表公众。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20)渝019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被告重庆某公司停止通过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虚构其与“拼多多”的关系;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重庆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直播机构与直播平台具有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维护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也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传统商业模式下,竞争关系主要限于狭义、直接的同业竞争关系,要求经营者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