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更逐渐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去年年底,国务院专门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20条政策举措,包括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等。将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已经成为我国的政策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件也在逐年增多。今年4.26期间,包括广东高院、浙江高院、海淀法院、浦东法院等多家法院评选出多件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相关参照标准。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以及案件越发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对于如何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如何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均值得深入探讨。基于此,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与知产财经全媒体联合主办的“首届数据权益保护实务论坛”于5月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邀请了来自学术界、司法界、产业界等代表围绕数据权益相关话题展开交流和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作致辞发言,以下为全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林广海
建中校长,葛树司长,同志们,早上好!
很高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首届数据权益保护实务论坛。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祝贺论坛举办!今天,很多同志是在三年疫情之后,从各地来到北京研讨交流,就像风雨故人来,如同《诗经》所云“既见君子,云胡不喜?”,充满喜悦。
挺过疫情三年,趟过时间的河,见过太多不确定的事物,见过太多随浪随风的飘荡,我们的信念更加坚定如磐——那就是为知识产权事业,为数字中国建设,奉献清澈的爱。
这次论坛的主题是“数据权益保护”,具有强烈的思辨意义。当表达“数据权益”的时候,包涵的意蕴是什么呢?也许是蕴含着更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为权益问题难以嵌入“权利——义务”这个范式的分析框架。无论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如果漂移在“权利——义务”的范式之外,就难以达成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愿景,就不能有效促进数据要素的竞争活力和价值增长。如果不以“数据权益”来统摄,而以“数据权利”作范导,那么,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目前是否具备“数据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呢?这是一个的困惑。
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构成法定权利,其支撑点在于具有相应的创新性、显著性、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以及保护范围。但是,数据保护,不是这个情况,传统的路径依赖已经失灵。数据保护,必须俯身向未来,另辟蹊径。
数据权益是新类型民事权益,对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事司法保护”的重要指示,坚持能动司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力量解决数据纠纷,作成许多典型司法案例,成为数据保护的制度规则萌芽成长的源泉活水。去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决策,要求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这如同一盏指路明灯,照亮了数据保护的求索之路。我们相信,向着光,就能找到路。通过今天的论坛,我们共同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共同研究探讨符合数据规律的保护标准、保护规则和保护机制。
未来的起点就在脚下——就以今天的论坛为例,论坛的成果也体现在各位专家和法官交流形成的数据之中。那么,这个数据权益,归属于谁?如何保护?怎么运用?各种意见也许众说纷纭,令人迷茫。
让迷茫者不再迷茫,这是论坛的意义。
预祝论坛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