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何炼红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感谢主持人,感谢徐老师的邀请。非常高兴今天
有这样一个机会向大家汇报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下行政保护”的一些个人思考。
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第四部分“建设支撑国家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中,一共有三大点,其中第八点涉及“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第九点涉及“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在第十点强调了“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
基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背景,我认为中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正在实现从私益导向转为公益导向的转型,这种转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阐述。
第一,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础有了新变化。在《强国纲要》当中明确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是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意味着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私权,更是一种国家的战略财富和公共政策的工具。知识产权的属性从财产权属性到重要的战略资源和竞争力的关键要素这一转型,实际上就体现了从私益向公益的转型。
第二,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目标有了新发展。以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目标是要解决侵权纠纷,查处违法行为,进入到新时代以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已经呈现出许多新的面向,已经从传统的以简单的管控和打击为特征的保护转变为与创新驱动发展相匹配,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相一致、以现代化治理为特征的高水平保护。从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法定权利,解决纠纷、查处违法侵权行为,到维护和促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国家当中居于中心地位。
第三个是行政保护的覆盖面有了新的拓展。按照《强国纲要》的指导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因此这里的行政保护显然我们不能够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对于一种私权的救济和保护,国家的行政权力不再扮演一个“守夜人角色”,仅仅对受到侵害时进行救济,而是对知识产权全链条、全周期进行全方位的干预,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全链条。
第四个方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如果说我们传统的行政保护途径主要是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等手段。进入新时代以后,更多柔性的行政保护方式包括行政预警、行政指导、行政补贴、行政扶助、行政信息公开等等,也可以纳入广义的行政保护范畴。
之所以会导致这样一种转型,从根本上来讲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政治哲学观念实际上发生了变化,从消极国家观到积极国家观正在实现一种新的转型。消极国家观注重的是私益导向,强调的是消极保护。如果站在以强国建设纲要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再来看待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我们会发现它体现的其实是一种积极的国家观。公益导向型的行政保护是以积极国家观作为自身政治哲学基础,这与其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战略资源的观念是相互支撑,相互依存的。当然,消极国家观和积极国家观这两种理念并不是相互排斥,可以并存。
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颁布以及一系列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出台,我们可以发现,很显然在未来中国将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以发挥它的重要职能。我个人认为公益导向型的行政保护的强势崛起应该是国家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长远谋划,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之举。对于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会带来深刻的影响,也使得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更加彰显自身的特色。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这些新发展,蕴含了实践探索、理论探索和时代特色,深刻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特色。因此,我的结语是“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之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