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瑄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今天我给大家奉献的这个主题叫做“作为中央事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仔细一读《纲要》,它在总论(一)(二)(三)和九、组织机构(一)(二)(三)明确《纲要》是中央的知识产权工作是中央事权。中央事权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界定的,“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知识产权战略涉及到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涉及中央事权的所有方面。这表明《纲要》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又发生了非常大变化,提高了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所以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就包括了《纲要》宏观定位、认知、强保护、疑难问题、前沿问题五个主题。实际上也是按照中央事权的落实的视角,把《纲要》里面可能存在疑点的知识产权问题都列出来,进行探讨。
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是全球知识产权竞争最核心的问题。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是没有共识的法律概念,认知差异非常大。在全球知识产权竞争中提高对知识产权认知,对赢得竞争的重要性是非常之巨大的。有一句话是我得出来的结论:“你永远赚不到超过你知识产权认知的知识产权的钱”。什么意思呢?在全球知识产权竞争中,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决定了知识产权对经济贡献的程度、对国家建设贡献的程度、甚至个人繁荣的程度。某个国家对知识产权认知低,知识产权在这个国家的贡献就低、个人繁荣程度就低,所以有些国家即使有知识产权制度也很穷。就算在西方发达国家,用知识产权赚钱多的人也跟他对知识产权的高认知是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竞争就是一个人类智力的竞赛,跑得快的一定是对利益看得最准的。在你还没有想清楚的时候,他已经用知识产权把你的钱全赚走了,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竞争大概是这么一个故事。
因此我们这次制定《纲要》的时候,我发现我们今天也是想在这样一个全球竞争环境当中,表达我们提高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希望我们能够迎头赶上,把我们没参加赛跑而被落后的距离追上和没看到就被赚走的知识产权钱赚回来,中央希望通过提高我们的知识产权认知实施《纲要》让人民共同参与把它赚回来。每个人都去赚回自己知识产权认知的钱,知识产权强国目的就达到了。我理解《纲要》是有这样一个重大的经济含义和政治目的的。
下面我讲几个《纲要》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也算是求理论共识。
第一个问题,《纲要》是不是中央事权?《纲要》里面对知识产权认知的共识,它的定位具体在《纲要》中怎么表述的?以此引申出我下面讲的其他几个问题:
我认真研读后确定是中央事权。一个是《纲要》中的“总体思想”:(一)指导思想。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大、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都纳入《纲要》的指导思想。(二)工作原则。原来2008年战略纲要是“保护原则”。大家看一下,这个“工作原则”下的几个原则,跟我们法治国家建设纲要的原则是一致的,法治保障、严格保护、改革驱动、质量引领、聚焦重点、统筹协调、科学治理、合作共赢这些原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纲要中有的。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央领导的法治国家建设工作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是“同一项工作”。(三)发展目标。今天专家们也有对发展目标的讨论,用各种方式表达自己对发表目标的理解,但是我告诉大家,这个目标其实就是从“十四五”规划里面移植过来的。我理解,由于之前2008年战略实施已经实现的那些指标可能在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学界,甚至在国际社会引起不同的解释,不同的反响,因此中央是审慎而理性的、慎重的,没有使用那些目标了,但不知道怎么定目标更好,所以就把“十四五”规划里面的目标直接移植下来了。它是贴切的吗?它是准确的吗?它是质量可控的吗?它是我们想要的指标吗?制定《纲要》就是为了这个目标吗?其实这些都是需要我们重新研究才能再确定下来的。特别是《纲要》“2035愿景目标”都是没有指标的、只是描述性的概念,这和《纲要》的制定宗旨和制定形式是不符合的;
另一个是《纲要》中的“九、组织保障”。基本上说的全部都是中央事权的责任落实机制。包括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强国工作的领导、国务院联席会议要及时向中央报告工作、动态监测体系等。因为它作为中央事权是必须通过国务院联席会议上报中央的。关于这个上报机制还有协调机制、修改机制,易继明教授已经跟大家讲了,我觉得这个是《纲要》它非常亮点的部分,就是体现了作为中央事权,党对知识产权工作领导,这些机制保障中央有这么多可以去发挥指挥协调作用的空间和领导的机会,保障中央有及时修正错误指标的机会,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个问题,中央知识产权工作和中央法治国家建设工作是不是一体的?我认为,从《纲要》定位看,中央的知识产权工作与法治国家建设工作是统一的。知识产权强国和现代法治国家一定是“同一个国家”而不会是建设“两个国家”。这里就要求知识产权工作必须要融入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体化建设,也必须统一服从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领导,中国不仅要实现现代法治国家,还要在法治国家中成为“世界水平、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强国”,即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中的知识产权强国。面对这么一个高度,知识产权界能不能发展出一个习近平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的法治思想或包含了知识产权认知的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这是我们理论研究要面对重要的任务。
我们知道,当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现在还没有完全统一起来,存在两张皮现象,知识产权的法治秩序跟法治国家政治秩序的统一现在还没有达成共识。目前的法治国家建设工作林林总总没有共识,我这里提供一个直观整体的中国法治国家图示,给大家演示一下当求共识(第一个PPT演示:法治国家法律体系图,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中的一种)。这个图示中各部门法在法治国家中的定位和价值排位还没有达到我这个图示的应然状态,法学界内部对法律体系的共识也没有达成。但是在法治国家最终目标和理想生活上是有共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知识产权强国。这就需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二者必须是有机统一的,这个也是我们理论研究的任务。
同时要看到同为中央事权的法治国家工作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差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实际上是发展了法治国家愿景、使法治国家核心内核强大了、法治国家更有硬度了。具体看《纲要》全面的、全方位运行六大知识产权系统的制度设计,只有中央才能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的保护。(见第二个PPT:知识产权纲要布局整体图示,和知识产权法的制度整体图示是同构的),中央要全面地、全方位地、全过程地、全阶段地、全系统地运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纲要》全面运行这个图。这在《纲要》中表述的是非常清晰的。这样一来,《纲要》制度目标愿景跟我们国家法治国家愿景是一致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富民强”、“每个个人自由与全面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条件”,就是说,我们要把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纲要》实施,趋向要实现的法治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并最终趋向伟大共产主义理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而且是可行的。因为伟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也是让每个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在《纲要》里是通过知识产权实现每个个人的创新自由和知识自由的全方面发展,大概是这样。当然,刘春田教授说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体系也必须按照知识活动规律运行知识产权法律,否则不能趋向这个愿景目标。
第三个问题,我因此想说,这样一来,我们知识产权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任务其实是很重的。实际上当《纲要》制定成这样,特别是写了指标但指标又不科学、不准确的时候,我作为知识产权学者感受到知识产权研究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其实这是我们所有知识产权学者都必须要共同面对的。不能简单认为现代法治国家目标体系是描述性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也可以是描述性的。制定《纲要》就是为法治国家的描述性概念增加知识产权确定性指标进而增加法治国家的理性、科学性和现代性,因此,知识产权学者就必须贡献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技术理性、必须贡献我们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专门智慧,把集体智慧体现在《纲要》中。我们要科学预测并论证清楚,做为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全面运行起来到底能达成什么指标,知识总量增加多少、财富增量增加多少、创新自由增加多少,怎么制定《纲要》才能使三大指标同时实现并使创新质量、知识总量、财富总量、个人创新自由总量的增长具有可控性。如果不承担这个研究任务的话,我个人觉得就是我们没有完成我们身为知识产权学者的“岗位职责”。我们知识产权学术界是应该有这么一种认知和共识的。
我这句话的意思是呼吁我们必须承担在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中寻找共识性法律真理的责任,保证我们能够履行知识产权学者的岗位职责。这是非常艰巨的任务。
我也借机介绍一下我二十年研究成果。我个人经过20年的研究,才刚刚在知识产权汪洋大海的海底看了一眼真理的模样,找到一套对价机制,关于这个对价机制我也发了一些文章,也写了书。但是因为真理是多面体、对价是动态理念形态,比较难表述也难掌握,我还是用这个直观图示方法给大家展示一下(第三张PPT,知识产权均衡对价与对价平衡的整体图示),容易理解。实际上整套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法、公平市场法等都是对价机制,都有一个均衡对价图,同构性的均衡对价图。这是全球共同运行同一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法律机理,我应该尽快把它们写出来的,但底层逻辑研究还没完。作为学术探险者,追问对价越深入、越深层我越感受到危险就越大,所以我的研究压力是比较大的。而且我还要一边理论探险一边建设知识产权大楼(笑),所以会比较累。但是我告诉大家,对价作为寻找共识性真理的实践方法应该是比较可信的,我是确信不疑的。我确信对价是人类追求共同真理寻求共识的正确方法,同时对价也是共同选择、共同行动的政治过程。如果法治国家建设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最终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富民强、每个个人有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目标,是“非对价而不能成的”。对价是可以把知识产权和法治国家统一起来的法律方法论。
第四个问题,我再呼吁一下我们知识产权理论界当下面临的理论研究任务和学术责任。简单来说,《纲要》作为中央事权的知识产权工作,需要我们知识产权学界提供知识产权认知的理论成果、承担“世界水平、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强国”一定达成的学术责任。第一,要融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到构建共同的习近平哲学思想里面去;第二,要为知识产权从自然秩序到人定政治秩序提供理论论证。知识产权自然秩序是底层逻辑,底层逻辑运行不好是不行的。但我们不能单纯强调自然秩序而轻易否定《纲要》设计人定秩序的正义性。在这方面我们要为《纲要》从自然秩序到人定秩序这个过程正义提供理由阐释和它的正义的真理性依据。第三,《纲要》全面实施就是国家层面全面运行知识产权规则。知识产权作为私法原则是怎么上升为国家政治生活共同原则的?这是我们非常迫切需要寻找答案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当然,必须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寻找这个答案。
我这里强调的是,这个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也是底层的,不妨碍我们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我们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运行必须保持高度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因为全球知识产权竞争一直被称为“没有硝烟的世界战争”,这场战争我们虽然才参与打了四十多年但已经“身经百战”了,从2008年战略到本次《纲要》,我们从被动挨打到现在成为主力军,一边研究、一边认知、一边谈、一边打,不断参加更多的知识产权战场、不断打赢更多知识产权战役,有什么堡垒就攻破什么堡垒,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理性和智慧。我们通过最底层逻辑的理论研究找到法哲学方法论,目的是为《纲要》实施提供更好的理论自信,用科学的法律方法论彻底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世界战争”,用没有硝烟的战争代替战火硝烟的战争促进人类和平。是的,知识产权竞争实际上就是趋向人类永久和平的文明战争。
最后,就主办本次研讨会的为什么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题做一个说明。我认真研读过《纲要》后,感觉它并没有完全表达出中国知识产权学术共同体的整体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也没有给中央知识产权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理性支撑,所以迫切需要知识产权界同仁迅速沟通和探讨、求共识。当下知识产权界内部对知识产权认知的共识度都比较低,那么《纲要》在诸多理解上出现有歧义的地方也是正常的。但《纲要》是要全面推进实施的。为了避免把一个人类运行了四五百年的好制度运作出坏结果,知识产权共同体需要达成共识、承担共同的学术责任。当然,从现在开始到2035年,我们还有这么长的时间,在共同讨论和沟通中达成共识,共同承担这个责任还是可行的。
刘春田会长说就是要回到常识。是的,但因为《纲要》已经成为中央的一项工作了,我们理论研究艰巨的任务就是在常识中论证出真理。因为只有对常识的真理性进行论证,才能让所有人参与到《纲要》这样一个创新共同体的共同选择、共同行动中,加入到共同体共同愿景的追逐中。这个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和习近平思想的实践逻辑。在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思想里面有一个“让理论掌握群众”的问题。我们也希望通过对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让知识产权理论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部分,落实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纲要》实施的要求。让习近平创新思想能够掌握创新群众,通过《纲要》实施让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全社会、全方位、全过程、全系统的运行起来,在全球知识产权竞争中,赚回我们应该赚的“知识产权的钱”,同时实现知识产权法中的多重价值目标。创新改变国家,创意改善生活。在这个实践过程中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说的“人民的美好生活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因为通过知识产权学习和竞争,在竞争中学习、在学习中竞争,使每个人有知识、有钱、有自由、有朋友,一定就是每个人的“美好生活”了。
今天我利用最后的发言机会,用十几分钟就把整个会议的总结跟我自己的学术研究都做了一个总结汇报,时间关系我说得太快,但是好在有文字,我就把会议进行到这里了。当然今天只是刚刚打开关于《纲要》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讨论的话题,这个话题我认为一直到2035年都是要不断地要把它进行下去的。因为这个政治过程恰好是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参与的。当说它是中央事权的时候,意味着这就是国家建设,就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政治行动和政治生活内容。这需要我们整个知识产权界重新在新的共识下更好地、更团结地、更合作地一起贡献理性智慧来运行这套规则。这也是省市政府给我们投资1个亿建设知识产权的大楼的目的,他们的目的也是希望我们在这个平台上共同承担这样一个伟大而神圣的知识产权智库研究任务。希望今天的各位嘉宾继续支持,共同利用好这个平台。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感谢大家,欢迎大家下次有机会再光临暨南大学,希望疫情快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