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卫舒恬 知产财经
近日,美国西北大学和Baron经济学与法律分析研究所Justus Baron博士发布报告《如何衡量各公司在3GPP标准制定中的影响力——以提案“获批”率的使用和滥用为视角》。Justus博士在技术标准和专利实证研究方面拥有 15 年的经验,广泛研究了各标准制定组织的标准制定过程(如3GPP、IETF)。此外,他还是标准必要专利(SEP)及许可方面公认的专家,专业领域之一为确定 SEP 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FRAND) 许可条款。Justus博士的该篇报告对3GPP“获批”提案(approved contribution)进行了详细研究,结果表明技术文档的统计数据虽然为研究和分析提供了机会,但是在评估各家公司对标准制定的贡献或确定FRAND许可条款时,使用获批技术文档数量的方法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报告表示,正确衡量不同公司对3GPP标准制定的贡献程度和价值,对于确定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条款来说十分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不同公司提交给3GPP的技术文档(TDoc)数量,并计算其中有多少技术文档获批(“approved”),已经变得非常常见。然而Justus Baron博士在报告中指出,尽管统计技术文档数量的做法在实践中颇为流行,但这种做法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提案”是指由一个或多个3GPP成员提交的技术文档,范围十分广泛,可根据所涉事项之性质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多个类型,较为琐碎的如变更请求(CR,修改技术规范报告中的拼写错误或更改参数等),较为重要的如引入新的基本特性/服务(例如将LTE纳入免许可的频谱)或扩展到新的垂直行业的主要提议。足以见得,不同提案的质量是参差不齐的。不可否认的是,变更请求(CR)确有助于提高技术规范的质量,也有一些变更请求非常重要,但变更请求中仅有一小部分能够带来创新,而一些包含了关键的系统设计要素的提案则不同,这些提案是能够推动技术演进的。这种忽略提案的质量差异而以数量衡量企业贡献度的评价标准,实则是对不同提案在促成最终商业系统的作用上之差别的忽略。
局限性之表现一:显著低估对RAN1和RAN2的实际提案贡献
3GPP的具体架构主要由三个技术规范组(TSG)组成,分别为:无线接入网(RAN)、业务与系统(SA)和核心网与终端(CT),每个技术规范组下包括若干工作组(WG),其中最重要的就是RAN,负责部署空中接口的无限接入技术,管理无线链路以连接用户设备和核心网,核心技术大部分是在无线接入组讨论完成的。RAN之下的RAN1和RAN2是大多数公司关注的、集中了整个3GPP核心技术的工作组。报告中数据显示,RAN1和RAN2也是3GPP工作组中潜在SEP披露最集中的地方(图1),然而,产生大多数SEP的RAN1和RAN2工作组却很少批准技术文档,如图2所示,在这两个工作组中,只有一小部分技术文档获批,而在其它3GPP工作组中,获批技术文档明显更多。该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工作组的工作流程不同。在大多数3GPP工作组中,希望对3GPP技术规范提出修改建议的代表会提交变更请求(CR),该变更请求可能会被批准或拒绝。而在RAN1和RAN2中,代表们更频繁地提交讨论文件或报告,这些文件或报告通常不需要表决,从而导致大多数提交给RAN1和RAN2的实质性提案并不在获批的技术文档中。并且,提案被接受不等于一定会被直接纳入到3GPP规范的技术实施细节中,3GPP规范是基于特定的核心概念,在所有成员的协作中不断改进而成的。
由于处理方式之不同,RAN1和RAN2(以及RP,即RAN技术规范组的全体会议)中“变更请求/项目变更请求”的占比远低于其它工作组(见图3)。如图4所示,“变更请求/项目变更请求”是最有可能获批的技术文档类型,既然最有可能获批的技术文档类型在RAN1和RAN2工作组中十分少见,那么这两个工作组中获批技术文档数量如此之少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在不同工作组获批技术文档的数量和份额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下,仅统计获批技术文档的数量,会显著低估对RAN1和RAN2的实际提案贡献。
局限性之表现二:“获批”文件之署名标注难以准确反映标准中新特性的来源
报告进一步指出,在RAN1 和 RAN2工作组中,由于标准的重大更改通常通过涉及多次提交提案的迭代过程发生,获批的技术文档中一般仅包含少数的原始提案,而且这些技术文档所声明的来源,往往并非是任何添加到标准中的技术特性的初始作者,反而是以行政职位或编辑身份来代表整个工作组行事的人员。编辑,有时可能是项目“报告人”(rapporteur)或“特性(feature)负责人”,通常由工作组主席根据其在特定领域的个人能力或协调复杂课题的能力而指定,其经常既不来自于为项目提供最多想法的公司,也不来自于最初发起项目的公司。因此,当一份“获批”文件标注源自某家公司时,这并不意味着文件中的相关想法来自该公司,仅仅代表来自该公司的工程师恰好被指定为这份文件的编辑,负责对经讨论而形成的共识予以记录。
3GPP标准绝不是将各公司提交的包含其关键想法的提案进行简单相加而形成的。根据Justus Baron博士的报告,RAN1和 RAN2中的共识,并非通过对单个提案的表决来达成,而是通过将想法和立场组合到由主持人编写的摘要中,然后反映在会议报告里,并最终通过变更请求纳入技术规范之中。因此,获批的技术文档不一定是标准中新特性的源头。
例如,报告对 3GPP 技术规范框架内关于非地面网络(NTN)增强的讨论进行了案例分析,并重点关注了混合自动重复请求(HARQ)这一技术领域。整个讨论过程长达近3年时间,涉及27家公司和数百份技术文档,但是唯一一份获得“通过”的文件是规范编辑提交的一份变更请求 (CR),这份文档并不是添加到 3GPP技术规范中的任何技术特性的原始来源,它只是抄录了不同的会议报告中达成的各项共识。这些会议报告中的共识可以追溯到主持人先前作为特性负责人的总结中,其中描述了不同公司的提案以及对所讨论主题不断演变的看法。
报告最后强调,有必要采用更细致的评估方法,来衡量各公司对3GPP标准制定的提案贡献。目前使用技术文档的“状态”信息(特别是统计“获批”技术文档的数量)的方式是有问题的,尤其是在 SEP 估值和 FRAND 许可纠纷中。由于技术文档的异质性,相较于总体技术文档的数量,获批技术文档的数量与SEP估值的相关度甚至更低。
衡量3GPP标准贡献度,更为合理的做法是深入研究各提案贡献的具体内容及其提交时间,并将之与最终形成的技术规范进行比较,弄清楚是哪些因素促使提案中的内容被纳入最终标准。总而言之,提案质量远比数量重要,无论是“提案数量”还是“‘获批’提案数量”皆不是可靠的衡量标准,数量仅为一种片面的方法,难以充分体现各企业对标准的实际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