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2民初16376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擅自将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权利基础提起侵权诉讼的,属于伪造权属证据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基本案情】
田某某诉称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站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花鸟岛》摄影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抗辩认为,田某某并非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属于恶意维权。
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该微信工作群成员“木白”确认《花鸟岛》是案外人鲍某某拍摄的《东游记》摄影作品,该作品于2017年夏天拍摄,且所拍摄到的人物有“木白”本人和同行的何某,“木白”还上传了摄影作品的压缩图文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法院向田某某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就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来源问题作出解释,但田某某不予答复。
【裁判内容】
因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玄武法院依法裁定按田某某撤诉处理。同时,玄武法院认为,田某某提交的《花鸟岛》摄影作品底稿所记录的拍摄时间为晚上22:09,与摄影作品所拍摄的白天画面明显不符,且底稿所记录的拍摄日期晚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时间。田某某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证据提起诉讼,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据此,玄武法院作出(2023)苏0102司惩2号处罚决定,对田某某处以罚款5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予以处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因著作权登记不实质审查,田某某将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其所提起的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根据。法院要求其进行解释说明,田某某避而不答亦不出庭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未简单地按撤诉处理,而是正本清源,认定田某某的行为系伪造重要证据并对其处以50000元的罚款。体现了人民法院既依法保护诉权和知识产权,又规制恶意行使诉权和滥用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震慑了利用诉讼不当牟利的不法之徒,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彰显了社会主义公正、诚信的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