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商标法功能,助力民族品牌做大做强
——上诉人某技术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贾某松、刘某、林某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648号
【案情简介】
某技术公司是 “图片” “图片”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涉案商标在手机等移动终端领域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贾某松,刘某、林某燕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瓷砖外包装上多处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的“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等多个商业标识。经查,贾某松于2016年10月14日注册了“华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包括木地板、瓷砖等。某技术公司就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7月8日宣告该商标无效。某技术公司称其在第19类商品与服务(建材)上注册了“HUAWEI”“图片”“华为”等防御商标,但未实际使用。某技术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图片”“图片”驰名商标权益的侵害,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和合理开支50万元。
【裁判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商标侵权案件中,防御商标的救济作用较小,可能面临三年未使用从而丧失法律保护的困境,难以像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样获得相应的保护,更难以使权利人得到与其商标知名度匹配的充分救济。本案中,某技术公司尽管在第19类建材上注册了含有“图片”“图片”标识的多个商标,但因从未在建材领域使用过上述商标,很难得到权利救济。在某技术公司选择以认定驰名商标为权利基础进行诉讼并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某技术公司的请求为审理范围,对其主张的驰名商标问题进行审查。某技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产品宣传力度大,公众的知晓度高,商品的销售范围广,市场份额比例高,涉案权利商标及企业的知名度均很高,故应被认定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成为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某商贸公司、刘某、林某燕在经营场所、经营合同、售卖的瓷砖及外包装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某技术公司涉案驰名商标,应当停止侵权。基于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极高、某技术公司为涉案驰名商标的商誉付出的大量劳动成本,以及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程度高等因素,确定某商贸公司、贾某松连带赔偿某技术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万元,林某燕、刘某分别赔偿某技术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万元。
【典型意义】
某技术公司作为民营企业的优秀代表,在科技创新领域作出了突出贡献,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知名度。本案中,二审法院阐明了防御商标与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的关系,深入分析了权利人存在防御商标的事实不应成为其在个案中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进而保护其合法商业利益的法律阻碍。二审法院通过在本案中对于某技术公司驰名商标的认定,综合考量侵权行为主观和客观因素,判令侵权者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鲜明导向。二审判决充分尊重了市场主体为企业品牌和商誉积累所作出的艰辛努力,为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做大做强民族品牌提供坚强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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