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突出自家产品的“优良”,一商家挂出对比测试视频以“眼见为实”,结果被对比视频中拿来做“反面教材”的另一同行商家起诉,称其“商业诋毁”……江阴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商业诋毁案例中,做对此测试的商家被判决赔偿并声明道歉。
做产品对比测试视频“突出”自家产品,“被对比”品牌起诉遭“诋毁”
大津公司(化名)是从事不锈钢、五金、塑料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公司为其研制的某烟道止逆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关专利均处于有效状态。后来,大津公司将其生产的甲品牌某烟道止逆阀(以下简称甲品牌产品)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外销售。
2023年8月,大津公司发现,小庄公司(化名)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乙品牌烟道止逆阀(以下简称乙品牌产品)时发布了乙品牌产品与“某品牌止逆阀”的对比视频。
该视频的主要内容为:某工作人员使用带有电子显示屏的测量工具和带有电子显示屏的称重工具,分别测量乙品牌产品与“某品牌止逆阀”的外圈厚度、重量等,测量结果为乙品牌产品外圈厚度1.52毫米、重量337.5克,“某品牌止逆阀”外圈厚度1.28毫米,重量272.5克。
该视频旁白声音和字幕主要内容为:“止逆阀你真的选对了吗?两款止逆阀对比测试一下,看看哪款更好,用料厚度对比,乙品牌用料更厚更扎实耐用,产品重量对比,乙品牌产品用料加厚升级轻松用个几十年,这款止逆阀采用了透明可视ABS塑料,便于观察检修,四周采用海绵垫圈更贴合墙壁阻断油烟……”
大津公司认为,小庄公司在其网店销售页面发布的对比视频系使用虚假数据针对其生产销售的甲品牌产品和乙品牌产品进行对比,欺骗并误导消费者对上述产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对其商誉造成损害,系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庄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但小庄公司认为,对比视频“某品牌止逆阀”并非大津公司的甲品牌产品,且其中所展示的数据是实际测量得出,不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况,不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也不构成商业诋毁。
现场测试发现“对比”结果不实,被告方还拿不出“实证”
经过庭审比对,该对比视频中显示的“某品牌止逆阀”与大津公司品牌产品相比,仅在是否有标签贴纸等细微处存在差别,其余部分外观均相同。
经双方携带各自测量工具分别对大津公司生产销售的甲品牌产品与小庄公司销售的乙品牌产品进行测量,甲品牌产品外圈厚度分别为1.98毫米、1.89毫米,重量分别为422克、421克;乙品牌产品外圈厚度分别在1.46毫米—1.47毫米之间,重量分别337克、339.5克。
庭审中,小庄公司陈述因员工离职无法提供对比视频中“某品牌止逆阀”的实物及其来源。
判决认定存在“商业诋毁”,被告赔偿并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庄公司在其网店销售页面发布涉案对比视频的行为构成对大津公司的商业诋毁,理由包括4个方面。
首先,小庄公司与大津公司的经营范围都包括五金、日用品等销售,且实际均销售油烟机烟道止逆阀产品,应当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涉案对比视频中所传播的信息系针对大津公司甲品牌产品的信息。涉案对比视频中的“某品牌止逆阀”与甲品牌产品的外观除细微差别外其余部分均相同,与大津公司涉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所对应的产品外观亦基本相同,小庄公司无法提供涉案对比视频中的“某品牌止逆阀”的实物,亦无法说明来源,故涉案对比视频所传播的信息应系针对大津公司甲品牌产品。
再次,涉案对比视频所传播的信息系针对甲品牌产品的虚假信息。从当庭对双方产品测量的情况看,甲品牌产品的外圈厚度、重量并不比小庄公司销售的乙品牌产品更薄、更轻。对比视频中测量工具为电子测量仪器,无法确定测量前是否清零及具体测量时的工具使用等情况,无法确认对比视频中所显示测量结果是否真实,且仅从一次测量的外圈厚度、重量等的数据及从外观观察等得出小庄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用料更扎实、可以轻松使用几十年、更贴合墙壁阻断油烟等结论亦缺乏科学依据。
最后,小庄公司的被诉行为客观上对大津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小庄公司发布对比视频使用的片面对比和相关措辞用语贬损了大津公司涉案产品的价值,目的在于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对大津公司甲品牌产品的销售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会导致大津公司的商业机会减少、客户流水和收入减少,客观上损害了大津公司所拥有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同时,小庄公司发布具有片面对比内容的涉案对比视频,误导相关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乙品牌产品质量更好、功能更优,亦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创新度、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性质及大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判决小庄公司的赔偿大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并且在其网店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小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查看更多知识产权精彩内容,请浏览知产财经官网:www.ipeconom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