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被告刘某离职却不返还公司客户微信群及粉丝,被判立即停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8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刘某入职A公司负责社群运营,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公司购买了微信群粉丝后,由刘某履行公司职务管理相关微信群。
2021年12月,该公司出资设立B公司,之后刘某被调岗至B公司,并于2022年1月6日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书》。
2022年10月9日,刘某向B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刘某将其管理的108个商业客户微信群转回给公司,刘某仅转回93个,剩余15个微信群共计1317名粉丝未转回公司名下。由于刘某将群中原有工作人员的微信群管理权限移除,导致公司失去了对15个微信群的控制权。A、B两家公司认为微信群中包含的客户信息、交易习惯、营销策略等,均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范畴,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B公司主张的案涉微信群属于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信息群,群内粉丝是该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吸引到的,其中包含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该信息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具有秘密性,且该群能节约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综上,案涉微信群具有商业秘密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刘某离职后未将涉案的15个微信群转回给B公司,并将原有工作人员微信群管理权限移除,这些行为足以认定刘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对该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B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案涉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传播范围等,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8000元。
【法官说法】
客户微信群作为企业经营销售的重要资源,往往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这已逐渐成为一种商业秘密。本案中,刘某离职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
法官提醒,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生存和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要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坚决抵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企业员工则应加强行为约束,认真执行竞业禁止和相关保密协议,切实防范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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