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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再审视 ——以第223号指导性案例为中心

2024-07-23 16:48来源于 知产财经
笔者认为,应当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诉讼管辖规则的“去特区化”,统一到《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应有内涵。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修改《信网权规定》第15条,删除“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这一前置条件。由于“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潜含着原告故意制造“发现侵权内容设备所在地”的风险,影响管辖连接点的确定性,不妨将侵权结果发生地收敛于被侵权人住所地,从而与《民诉法解释》第25条保持一致。更简单的方法,是删除《信网权规定》第15条。第二,因第223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与上位法不符,应予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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