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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川:浅议“权利冲突”条款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程序中的适用——以彪马公司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案为研究对象

2026-03-26 09:27来源于 知产财经
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的常规情形中,若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享有的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即可直接认定构成权利冲突,该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主张其外观设计系对自身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由此产生了核心争议问题:若外观设计使用了专利权人自身合法享有的商标标识,是否当然构成正当使用,进而阻却其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当同一商业外观衍生的多项知识产权发生权利竞合与冲突时,应如何界定权利边界并作出司法判断?本文将从权利产生、权利共存、权利冲突三个维度,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探讨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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