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忠法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袁晨 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此文的完成,要感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负责人吕国强先生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摘要:2025年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MC)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式节点,WIPO受理的可替代性争端解决(ADR)案件数量与往年相比呈现爆发式增长,达1461件,较2024年增长近70%,创历史新高。这一现象表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与跨境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激增,使ADR纠纷解决机制成为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主体的选择。在分析案件数量变化、类型分布、当事人结构、争议解决方式及救济措施之基础上,本文提出其所带来的启示如下:构建以“私权自治”为核心的多元解纷体系,深化商事调解的文化认同,培育国际化ADR人才队伍,探索eADR数字化解纷机制,以及对于中国的意义——为中国长期倡导的多元争端解决机制及提升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话语权提供实践支撑与参照。
关键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MC);替代性争端解决(ADR);调解;仲裁
引言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跨境知识产权贸易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纠纷呈现数量激增、类型多元、跨境性突出、技术关联性强等新特征。传统诉讼机制因程序繁琐、耗时漫长、成本高昂,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高效、灵活且保密的解纷需求。在此背景下,替代性争端解决(ADR)机制凭借私权自治、程序灵活、专业高效等优势,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的关键一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MC)自1994年成立以来,已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公信力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构之一,[1]近四年其受理案件爆发式增长,从2022年的500余件激增至2025年的1461件,累计处理案件突破5000件。2025年案件数量实现历史性突破,且案件各维度均呈现新的演变趋势。
本文以WIPO AMC处理的2025年ADR案件为主轴,结合历年数据,梳理案件全貌、剖析结构性特征,挖掘其运行逻辑与发展经验,并结合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探讨其对中国构建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体系、提升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的启示,以期为中国知识产权ADR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WIPO AMC 2025年ADR案件概况[2]
2025年,WIPO AMC处理的ADR案件迎来爆发式增长,受理量实现跨越式突破,较此前数年呈量级提升。这既体现了全球市场主体对其ADR机制认可度持续提高,也反映出全球知识产权纠纷活跃度与解纷需求显著激增。
从发展历程看,WIPO AMC自成立以来,案件处理由平缓积累转向快速增长,近四年为发展黄金期;2025年案件规模占成立以来累计总量的相当比重,标志着其ADR机制进入成熟发展阶段,国际化影响力与全球覆盖面大幅拓展,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多元解纷的重要力量。
从案件特征看,2025年相关案件延续“领域集中、主体多元、调解优先”态势,并顺应数字经济呈现新型纠纷增长趋势。案件仍以传统三大知识产权领域为核心,当事人以市场化主体为主,调解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和解结案率持续提升,凸显ADR在权利保护与商业合作平衡中的独特价值。
二、WIPO AMC 2025年ADR案件分析
(一)2025年案件数量变化
从以下图表一可以看出,近十年来,WIPO AMC处理的案件数量的变化经历了平缓积累期(2016-2021)、快速攀升期(2022-2024)、爆发突破期(2025)三个阶段。2025年是WIPO AMC发展历程中的关键转折点,案件数量呈现历史性跨越。
具体来看:2022年案件数量急速增加,达500多件,较2021年增幅显著;2023年持续增长至684件,同比增长36.8%;2024年进一步攀升至858件,同比增长25.4%;2025年突破1400件,达1461件,同比增长69.1%,较2022年增长近2倍;近四年(2022-2025)处理案件累计达3903件,占WIPO AMC自1994年成立以来受理案件总累计数量的75%,平均每年近千件(975.75件/年),是其成立32年来平均年受案量(162.72件)的6倍,是前28年平均年受案量的(46.57件/年)的近21倍。WIPO AMC受理案件数量的快速发展势头可见一斑,也充分反映出全球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的激增及市场主体对ADR机制的偏好正在持续提升。
WIPO AMC受理案件数量“J型曲线”增长的背后,是全球市场主体对诉讼成本飙升的理性规避,以及对WIPO专家中立性信任的投射。特别是2025年案件数量的激增,极可能与全球范围内加强数字平台责任、跨境电商合规趋严以及AI生成内容争议频发等因素直接相关。

图表一:WIPO AMC近十年(2016-2025)每年处理的纠纷数量
从以下图表二可以看出,2016-2025年的十年间,每年提交至WIPO AMC的案件逐年累计数量分别为:[3]2016年737件(结合网站数据,2016年当年受理案件114件,可以推知2015年之前30余年累计共623件);2017年873件,2018年1028件,2019年1207件,2020年1389件,2021年1656件,2022年2204件,2023年2888件,2024年3746件,2025年5207件。

图表二:WIPO AMC近十年(2016-2025)处理纠纷逐年累积数量
(二)2025年受理纠纷案件类型分析
WIPO AMC受理的纠纷,以合同相关条款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提交协议为依据。[4]结合以下图表三、图表四的数据对比分析可知,2025年WIPO AMC受理争议案件所涉领域延续了2016年以来的集中特征,主要聚焦于六大领域,其中,传统三大知识产权领域(版权、商标、专利)合计占比97%,与2024年基本持平,显示出知识产权ADR需求的核心领域仍相对稳定;但与此同时,内部占比的调整值得重点关注:版权和数字内容类案件占比71%,较2024年的77%有所回落但仍居首位,这与版权纠纷的高频性、低标的额、商业关系延续需求强及ADR高和解率等特征密切相关;商标案件占比从2024年的16%跃升至2025年的23%,核心动因是跨境电商规模扩张形势下,商标争议中品牌方维权需求与ADR高效程序高度适配;专利类案件占比仅3%,保持低位,源于其技术复杂性、高价值性,对第三方专业能力要求高,需定制化专家裁决程序,其标的额、复杂度远超版权案件,影响力并未因占比低而减弱;信息通讯技术等新兴领域案件占比1%,反映出WIPO AMC在此类争议中的渗透率、专家覆盖率及市场认可度仍有提升空间,是其未来发展的潜在方向。

图表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处理的争议案件所涉领域(2024)

图表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处理的争议案件所涉领域(2025)
(三)2024-2025年受理纠纷案件当事人结构分析
结合以下图表五至图表九分析可知,2024-2025年,案件当事方结构出现鲜明的结构性调整: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SME)占比从50%跃升至59%,成为绝对核心主体,大公司(LSC)、集体管理组织占比均有回落;申请与被申请端的SME占比同步提升,既体现其自身经济实力、法律人才储备、诉讼应对能力偏弱及维权意识增强等因素对多元化非诉讼解决机制接受度的影响,也说明WIPO ADR机制低成本、高效率与跨境裁决可执行性的特点高度适配其发展短板,同时也反映出SME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持续凸显。SME与LSC在当事方、申请人、被申请人三个维度的合计占比超87%,进一步强化指明了知识产权争议的市场化商业利益冲突本质,也说明WIPO ADR机制的设计与发展正逐步向中小企业这一核心受众倾斜。

图表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处理争议所涉当事方(2024)

图表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处理争议所涉当事方(2025)
(注:CMO:集体管理组织;LSC:大公司;SME: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R&D:研发中心和大学)

图表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处理争议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状况(1994-2025)

图表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处理争议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状况(2024)

图表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处理争议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状况(2025)
(四)争议解决方式
WIPO AMC致力于为当事人创造积极的和解机会。迄今为止,70%的WIPO调解案件和33%的WIPO仲裁案件均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结案(参见以下图表十),这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对抗成本与商业关系断裂风险,也在客观上提升了裁决的接受度与自愿履行率,为探索“诉调对接”“仲调对接”深化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与ADR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制度样本。

图表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处理争议累计和解率(1994-2025)
(五)救济措施
WIPO AMC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索赔金额差异显著,从无明确金钱赔偿或无法量化的争议,到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的案件均有涉及。可主张的救济包括:损害赔偿、侵权声明、特定履行(如确认违约或侵权、证据保密、提供担保、数据提供、货物交付、签订新合同及确定许可条款等)。此类救济可有效化解当事人商业合作与技术交易中的实质障碍,与诉讼侧重事后损害赔偿不同,其更契合知识产权领域快速恢复商业秩序、保障履行、维系合作的需求。WIPO AMC提供的救济高度定制化,体现了仲裁与调解尊重当事人合意与合同自治的优势,可前瞻性重构商业关系,这是传统法院较难实现的。
三、WIPO AMC 2025年与2024年之前的ADR处理案件比较与启示
WIPO AMC在2025年ADR处理案件方面所实现的跨越式发展,为中国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提供了重要参照。结合中国知识产权解纷需求与仲裁法修法趋势,中国应构建以私权自治为核心的知识产权ADR体系,实现专业化、本土化、国际化、数字化,满足跨境解纷需求,以提升中国的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话语权。
(一)构建“私权自治”为底色的多元解纷体系
WIPO的经验表明,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ADR广受欢迎的基础。中国应进一步破除“诉讼中心主义”的惯性,通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宣传与引导,让市场主体认识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主动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在上海等科创中心,可试点推行“商事纠纷程序前置引导”机制,鼓励企业在合同中预设ADR条款,并在司法程序中建立更完善的“诉调对接”通道,确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与执行效力,让市场主体敢用、愿用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形成“能调则调、当裁则裁、诉讼兜底”的多元解纷格局。
(二)重塑“以和为贵”的现代商事调解文化
国际商事调解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当事人的商业利益、维系商业合作关系,而中国传统的“和为贵”文化则强调纠纷的非对抗性解决与关系修复,二者具有高度的契合性。2025年WIPO案件70%的调解率提示我们,商业纠纷的终极目标是“解决问题”而非“分出胜负”。笔者建议中国借鉴WIPO模式,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文化,让知识产权ADR机制不仅成为解决纠纷的工具,更成为修复商业关系、促进合作共赢的平台。尤其是在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可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调解联盟,引入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力量,利用行业惯例和商业逻辑化解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对标国际,打造复合型ADR人才高地
人才是知识产权ADR体系建设的有力支撑。WIPO AMC高效运转的核心,在于其拥有一支既懂法律又懂技术、既通晓国际规则又熟稔商业谈判的专家队伍,而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ADR人才队伍存在专业能力不足、国际化水平低、跨领域融合性弱等问题。中国(尤其是上海)应依托高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国际合作平台,加快建立国际化知识产权ADR专家库,重点吸纳具备双语能力、跨法域执业资格及技术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同时,通过与WIPO开展联合培训,提升本土调解员在处理跨境AI、生物医药等前沿纠纷中的专业胜任力。
(四)拥抱技术,探索“eADR”数字化解纷新范式
面对2025年案件量的爆发,WIPO AMC主要依靠数字化工具提升效能。相比之下,中国在数字政务与互联网司法领域已具备领先优势,应顺势而为,依托上海、深圳等地的技术优势,率先构建全流程在线纠纷解决(ODR/eADR)平台,提供纠纷的在线全流程服务;实现平台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知识产权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共享,为ADR机构提供案件相关信息,提升解纷效率;利用区块链存证、AI辅助案情分析等技术,降低跨地域解纷的边际成本,打造“永不打烊”的数字正义服务体系,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五)对中国的意义
对于中国而言,观察并研究国际ADR机制的发展趋势,其意义远超数据本身。通过制度创新与文化融合,将WIPO AMC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和为贵”的本土智慧有机结合,构建一个既具国际公信力又具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生态,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更是中国参与并引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重塑的战略选择。
2025年,中国主导、在香港成立的国际调解院,从某种角度说也反映或体现了全球争端解决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与规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无讼”“关系修复”等理念及成功的“调解”实践,与WIPO之AMC解决争端的原则、态度、方式等高度吻合;WIPO AMC的经验积累及发展趋势等,也必将与中国的实践形成良性互动,既能够为中国的涉外法治建设提供有益营养,佐证中国在当下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中采取的正确应对措施,也能够为中国引领相关领域(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规则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提供助力,进而为有效抗衡美国特朗普政府等所主张和推行的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提供强大支持。
WIPO AMC上海中心作为WIPO AMC在华唯一分支机构,已成为中国向全球展示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实践的重要窗口。自2019年起至2025年底,WIPO AMC上海中心共受理约220起调解案件,其中约60%的案件通过指定调解员和解结案,[5]涉及这些案件的当事方来自19个国家;2025年,WIPO AMC上海中心受理了中国法院委托的涉外知识产权争议调解案件68件,较2024年增长42%,委托法院包括上海、福建、海南、广东、重庆和四川六地的高级人民法院。[6]这些案件的处理经验,丰富了中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实践内涵,完善了从司法程序到国际非诉程序的衔接通道,为中国的涉外法治建设补充了有益养分,为各地科创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了更高效、更贴合跨境需求的知识产权解纷渠道。中国以WIPO AMC上海中心为抓手,实现跨区域司法与国际ADR机制的协同,构建起既符合国际规则又兼具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多元解纷体系,让中国的解纷理念与制度实践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公平、合理方向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未来相关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实践中必将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为建设更为公平的国际经济和政治秩序做出贡献。
结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5年ADR案件的“爆发式增长”,并非偶然的数字跳动,而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从“国家主权博弈”向“私权市场自治”转型的必然结果,是知识产权领域特定规律的必然反映。WIPO模式通过专业中立性与程序柔韧性,成功破解了跨境纠纷中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僵局的难题,证明了在《TRIPS协定》框架下,以商业效率为导向的私法治理范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WIPO的ADR争端解决方式与中国“和为贵”理念下的调解等多元争端解决机制高度吻合,其实践既可助力中国主导成立的国际调解院的工作,也可为中国引领相关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提供佐证和支持。
注释:
1 WIPO AMC约有2000多名保持中立的纠纷处理专家。2010年和2019年,WIPO AMC分别于新加坡和上海设立两个机构,前者为“新加坡麦克斯维尔(Maxwell)商会”办公室,后者为“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Shanghai Service”(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服务中心)。See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https://www.wipo.int/amc/en/center/background.html.
2 除特别说明外,本文中图表均来自WIPO AMC官网,图表相关数据或统计之起算时间均为WIPO AMC的成立时间。应注意的是,WIPO AMC官网统计数据尚有待完善,如通过调解、仲裁、专家裁决与快速仲裁等方式解决的统计信息及实时受理案件的数据等,后续也可以考虑提供。具体参见:WIPO Caseload Summary, https://www.wipo.int/amc/en/center/caseload.html.
3 See WIPO ADR Highlights 2025, https://www.wipo.int/amc/en/center/summary2025.html.
4 部分案件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友好协商程序后提交,包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和法院待决的纠纷。
5 See Mediation for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Referred by Courts in China, https://www.wipo.int/amc/en/center/specific-sectors/ipoffices/national-courts/china/spc.html. (2026年2月9日访问)
6 See: WIPO ADR Highlights 2025, https://www.wipo.int/amc/en/center/summary2025.html. (2026年2月9日访问)
参考文献
1 薛源,程雁群.以国际商事法庭为核心的我国“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J].政法论丛,2020,(01):14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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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蔚莉.我国建设工程ADR程序规则制定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0,(07):64-68.
4 宋汉林.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事实认定——兼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技术调查官制度[J].西部法学评论,2015,(05):11-19.
5 周蔚,罗旭东.一种替代性纠纷在线仲裁系统[J].计算机科学,2020,47(S1):583-590.
6 Wollgast, H. WIPO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saving time and money in IP disputes. WIPO Magazine (2018).
7 Ignacio de Castro, Heike Wollgast, Justine Ferland. Recent trends in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8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the WIPO Cente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9 Wollgast, Heike, and Ignacio de Castro, WIPO Mediation: Resolving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Disputes Outside the Courts, in Catharine Titi, and Katia Fach Gómez (eds), Mediation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nd Investment Disputes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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