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瑄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同时强调“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落实。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全面完善并运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
党的领导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根本保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在全球知识产权竞争中,知识产权表现为一场没有硝烟的智慧战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及时应对发达国家技术封锁,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运行不变形、不走样;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制定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能确保创新的良性运行,及时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创新型国家服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等构成中国式现代化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共有制度、公有制度和私有制度等不同性质制度之间结构合理和比例适当的安排。不同法律主体、不同性质规则在其中协同运行,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百年来的政治智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属于中国式现代化制度,可以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制度经验。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能够获得巨大成就,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中国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今天的成就,在于实现了技术后发优势和制度优势。这两个优势的重要抓手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技术后发优势和制度优势集于一体的制度,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创新体制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工具。
加强党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领导,使其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机制,确保其服务创新型国家,运行出有效的法律效果。党的领导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律功能,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提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认知
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为创新型国家贡献知识产权的经验和智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容易被片面理解成私权保护体系,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由共有、公有、私有三种不同性质规则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私有制度是核心价值和最高共识,其主体是个人和企业,其职责是激励创造;共有制度主体是国家,其职责是保障智慧共享;公有制度主体是社会,其职责是充分供给学习资源,它和私有制度职责激励创造构成一个对价机制。这三种不同性质规则是一个制度集成,内嵌机制是知识产权保护,两端的供给和激励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
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由共有制度、公有制度和私有制度构造,依据鼓励创新投入和保护知识产权产出原则运行的规则体系。它要求全面系统运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都能实现各自目的并最终实现共同目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都配备了共有领域制度、公有领域制度和私有领域制度,都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专利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有限期限的专利权,同时配备了期限届满制度、不视为侵权制度等公有领域制度,还配备了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促进科技进步制度等共有制度。如果没有全面运行专利制度体系而仅运行保护专利权规则,就会使专利制度走偏。著作权法的核心价值是保护有限期限的著作权,同时配备了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公有领域制度和创作自由等共有领域制度。如果只运行著作权保护规范,无视著作权公有领域的运行,会导致公众接触作品机会减少、学习权限缩。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使各法律主体充分行使自己权利,最终实现知识(技术)总量、财富总量、创新自由总量同时得到增长的共同制度目标,为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全面完善并运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要法学法律界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达成新的共识,认清其是共有制度、公有制度、私有制度构造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制度。按照供需均衡、充分供给、激励创新的发展要求,挖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安排、机构配置、机制设计等方面,以此为视角,全面审视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新审视现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亟待加强之处,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关键所在。
实际上,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兼具了国家、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各自价值目标。对保护知识产权达成共识,各法律主体各安其位、各负其责,全面系统协同运行,能够运行出理想的法律效果;各法律主体承担各自法律义务且遵循各自规则、共同服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使国家、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的目标实现,最终实现共同目标,即知识(技术)总量、财富总量、创新自由总量同时均衡增长。
从制度集成角度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看成是一个制度凝聚体,类似于用不同性质制度构造的一个“装置”,目标通过装置转动、配合、联动运行出产品,这个装置就是法律的实施机制。有投入就有产出是装置的基本承诺,充分供给能激励创造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遵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科学规律,重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通过完善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其承担创新型国家发动机和激励机制的功能,运行出中国式现代化、创新型国家的预期效果。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
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质就是以创新为核心、以共享智慧为目的、以公平竞争为原则、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最高共识的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竞争机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面、全过程、全方位、全阶段运行,可以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竞争机制良性运行和知识产品公平竞争可以助力创新市场的建设,使创新市场各环节都能满足知识产权生产和再生产的要求,使各法律主体都能实现合理预期。而一个高水平知识(技术)产品创新市场,是中国式现代化、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依托。
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运行实现创新市场的有效控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供了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的标准,拥有合法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竞争、自愿许可、自由收益、自由分享,而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可以保证实现知识产品的市场价值,激励企业投入再生产。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共享智慧增长,私有制度保护是为了促进共有领域共享智慧增加,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运行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国家、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的良性互动机制。在高效管理下,可以尽快形成以知识(技术)产品为核心的健康、干净、透明的创新市场,使创新主体更加自由、安全地从事知识产品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自由交易。同时,国家和政府可以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诚实信用的法治环境,实现知识(技术)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财富转化效益最大化。通过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及市场有效监管,可以使创新市场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需要强有力构建创新市场的竞争秩序,完善反垄断机制、推进公平竞争规则,通过公平竞争提高创新市场的知识产品质量,吸引国际资本,增进国际贸易。
通过完善并有效运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可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促使新质生产力通过创新市场变现成社会财富。新质生产力是以创新科技为内涵,知识经济、技术经济、数字经济融合的业态,知识产权保护使其在创新市场中可以自由许可、转让和收益,企业自由从事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干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可以保证知识产权价值变现成清晰可数的、可供执行的市场价值,进而实现新质生产力的财富价值,这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应有之义。保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实现,可以激励创新个人和创新企业数量增长。
为新质生产力配备与其相适应的新质生产关系,实际上是配备与其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公共供给的行政法律关系,并使其相互匹配、适应,满足充分供给、激励创新的要求。新质生产力的财产权法律关系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能够使新质生产力释放出巨大的创造性,有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促使新质生产力变现社会财富。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共同智慧理念下保护智慧表达(权)、复制权、传播权、收益权的制度体系。充分供给科技、教育、文化等智慧,能够激励文学艺术、科学技术、文化产品等创新的繁荣。按照新质生产力要求配备与其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支撑,有助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同步实现发展,创造更多社会财富,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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