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介绍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工作方面采取的举措,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决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反垄断民事和行政审判,强化规则引领,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执行,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四方面的措施:
一是依法审理好各类垄断案件。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垄断案件呈平稳增长态势。2013-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1145件,审结1071件。自2019年1月1日成立至2024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垄断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282件,审结243件,其中2024年法庭审结97件。2024年全国法院认定构成垄断的案件31件,同比增长2.1倍。其中,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垄断案件14件,同比持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构成垄断17件,同比增长4.6倍。
二是强化对重点领域反垄断行为司法的规制。加强对民生领域、互联网平台、医药、通信等重点领域的反垄断司法力度,营造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就民生领域而言,案件涉及教育、医药、食品、供水供气、出行服务、建材供应等行业。在“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中,查明润某公司等8家米线厂商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联合抵制其他厂商的协议,依法认定构成横向垄断,判定该垄断经营者赔偿遭受排挤受到损失的易某公司110万元,通过办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充分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生动体现保障民生的司法价值。
三是努力统一裁判规则。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51条,对司法反垄断从程序操作到实体法律适用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反垄断指导性案例3件,发布6批共37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并均已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其中2024年分2批发布9件反垄断典型案例。这些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指导各级人民地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协调配合。通过积极受理和裁判反垄断执法后继民事诉讼、积极将民事诉讼中发现的垄断违法线索移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审理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等,促进反垄断行政查处与民事赔偿有机衔接,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协调统一,切实形成反垄断执法司法合力。
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反垄断司法工作,准确适用反垄断法及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互联网平台、科技创新、信息安全等作为重点关注领域,同时持续关注民生、行业协会、知识产权、自然垄断行业、行政权力滥用等领域的反垄断,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助力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对全国法院的审判指导和业务培训,整体提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能力和水平。
郃中林还介绍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情况及工作打算。他强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打赢种业翻身仗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保护力度,努力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月1日成立后负责集中审理植物新品种二审案件,六年来共受理此类案件659件、审结544件;同期全国法院新收植物新品种一审民事案件3100件、审结2877件,均较法庭成立前大幅增长。其中,2024年新收一审民事实体案件887件,同比增长32.6%,是法庭成立前全国年均一审收案的5.5倍;新收二审民事实体案件164件,是法庭成立前全国2017—2018年年均二审收案的4.6倍。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植物新品种案件167件,品种权人胜诉达90%。法庭成立以来,已在10多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占法庭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1/3以上。品种权人维权积极性和胜诉率均明显提升。
二是细化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修改3部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解释,发布4件指导性案例,连续5年发布覆盖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领域的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5批65件,并均已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有效统一裁判规则,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优化工作机制。指导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符合当地种业特色的司法保护新模式。如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致力打造国际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打造集种业法治研究、纠纷解决、宣传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法治服务保障中心,助力“南繁硅谷”建设。
四是构建大保护格局。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推进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有效衔接,积极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在以下三方面发力。一是秉持严格依法保护的司法理念,不断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完善品种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二是进一步强化行政司法衔接配合,形成打击种子侵权的强大合力,持续构建大保护格局。三是重点研究生物育种、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等法律适用新问题,聚焦前沿复杂案件,确保育种创新科技成果得到及时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