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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论数据来源者权

2024-10-16 14:02来源于 比较法研究
本文围绕数据来源者权利展开探讨。界定了数据来源者为数据初始生成者,区别于信息来源者。从数据复用、收益孳息、数字劳动三方面论证赋权正当性。阐述数据来源者权包括访问权、使用权、收益权。强调应区分数据来源者与信息来源者,保障数据来源者权益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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