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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冒牌商品”半年投诉两百余条,“维权”变“侵权”!

2024-07-03 16:27来源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A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不侵害B商行注册商标专用权,B商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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